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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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保管、维护、检查、测试、报废等活动中涉及的消防器材装备。

3. 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责任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各级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消防器材装备的选购与配置4. 各单位在选购消防器材装备时,应根据自身的火灾危险性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并确保所选购的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5. 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选购,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 不得购买未取得相关证书或专业资质的消防器材装备,并应对选购的消防器材装备进行验收,确认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7. 各单位应将消防器材装备的购置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好保存,以备备查。

三、消防器材装备的保管与维护8. 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器材装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消防器材装备的保管、维护、巡查等工作。

9. 消防器材装备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房间内,保持通风、干燥、明亮,并设有明确的标识,禁止将其他物品堆放在消防器材装备附近。

10.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器材装备的安全。

11. 消防器材装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器材的良好状态。

12. 对于维护保养后的消防器材装备,应及时做好记录,标明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消防器材装备的检查与测试13. 各单位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14. 检查和测试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15. 消防器材装备的检查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测试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做好保存。

16. 对于检查和测试合格的消防器材装备,应在明显位置标识,以示合格。

五、消防器材装备的报废与更新17.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及时进行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制定了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二、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有效的应对和救援。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全面统一、依法管理、宜人宜用等。

三、消防器材设施的分类和管理1. 消防器材设施主要分为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水枪、灭火器等。

2. 消防器材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防器材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

3. 对于破损、老化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以确保其正常的工作状态。

四、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相关单位应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检查工作。

2.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明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并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五、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违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针对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2. 各单位应加强经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七、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意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也是城市和社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可以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提高救援效率,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八、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展望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一、定义: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和重大危害性,或者对危险性较大的社会公共机构、医疗机构、文化机构和学校等体系要素中比较重要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单位,均为消防重点单位。

二、界定准则:1.消防重点单位是根据单位类型、单位规模和设施、重大危害的机率、灭火难度和损失程度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而界定的。

2.消防重点单位通常是比较具有火灾危险性和重大危害性的单位,主要分为:①公共场所(如书店、服装店、娱乐会所、体育场馆等);②宾馆、饭店;③商业性消防器材店;④电影院;⑤博物馆;⑥废物处理厂;⑦建筑物群;⑧工矿企业及其他类似单位;⑨交通运输设施;⑩水放射性废物处理厂;⑾危险化学品库房;⑿燃气生产管道;㉑空中货运管理中心等。

3.消防重点单位还包括生产研发能源、电站、集线池、管线、水库及其他秘密工程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仓储中心;公共救护站及其他行政事务所;社会救助机构、文物古迹仓库;所有大型医疗机构及科研中心;学校体育场馆;大中型垃圾填埋场;特种设备停车场;禁酒仓库;宗教机构神殿楼等。

4.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注重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检查体系,强化隐患排查,完善值班制度和职责分工,把消防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维护消防安全秩序,保护区域森林和农田及其他公共资源的安全。

5.消防重点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重大后果,因此,应确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检查机制,按照消防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如果出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任何不按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消防重点单位,将受到严格的警告、罚款的处罚。

消防站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站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站器材(装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消防站器材(装备)的管理,确保消防站器材(装备)的完好、有效、安全,提高消防站的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消防站内所有的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活动。

三、职责1. 消防站站长是消防站器材(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站器材(装备)的全面管理。

2. 消防站器材(装备)管理员负责消防站器材(装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器材(装备)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保养、更新、报废等。

3. 消防站消防员负责使用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灭火救援工作,同时负责消防器材(装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四、内容和要求1. 消防站器材(装备)的采购(1)消防站器材(装备)的采购应按照消防站的需求和预算进行,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器材(装备)。

(2)采购的消防器材(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3)采购的消防器材(装备)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消防站器材(装备)的保管(1)消防站器材(装备)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和使用。

(2)消防站器材(装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避免潮湿、高温、腐蚀等环境对器材(装备)造成损害。

(3)消防站器材(装备)应定期进行清点,确保器材(装备)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3. 消防站器材(装备)的维护和保养(1)消防站器材(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材(装备)的性能和安全。

(2)消防站器材(装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和消防站的实际情况进行。

(3)消防站器材(装备)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应保存完整,以便查询和追溯。

4. 消防站器材(装备)的更新和报废(1)消防站器材(装备)的更新应根据消防站的需求和器材(装备)的性能状况进行。

(2)消防站器材(装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和消防站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的器材(装备)应及时处理,防止误用和污染。

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篇)

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篇)

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1、建立严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落实责任。

2、各种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工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他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各种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火灾,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处,如有损坏,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并报损重新配发。

4、消防器材一律由安全管理部或各作业队统一购置,按各需用单位实际需要配发。

5、凡配发各单位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要定期检查、保养,冬季要做好保温工作,使各种消防器材经常处于完好状况。

6、严禁对消防器材乱拿乱放,严禁对消防栓动用、埋压、圈占、堵塞。

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消防器材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消防器材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工程消防器材管理的各级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要工程和独立管理单位的工程消防器材管理,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四条工程消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标准要求,并通过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五条工程消防器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

第七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八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工程消防器材购置和验收管理第九条工程消防器材的购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要求和规格进行选型,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消防器材的性能。

第十条工程消防器材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器材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一、引言消防器材设施是保障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十分必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提高单位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管理职责1.单位领导和消防安全负责人负有最终责任,必须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2.消防安全科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购置、维护和巡检工作,确保器材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3.各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并配备专人负责巡查和维护。

4.员工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参与火灾防控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科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三、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2.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的需要,应当配备适量、适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具。

3.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域,应当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具。

4.维修车间、储物室、办公室等区域应当配备手提式灭火器材,以便应急使用。

5.消防器材设施储存地点应明确,避免暴露在阳光、雨水和潮湿环境中,同时要保证易于取用。

四、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1.消防器材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正常工作状态。

2.灭火器材要定期充装,检查压力,确保其正常使用。

3.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后要及时清理和再装配。

4.消防器材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5.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要有相应的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和追溯。

五、消防器材设施的巡查1.单位应当制定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2.巡查人员要认真巡查每个区域的消防器材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巡查报告要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4.巡查报告要提交给消防安全科,并留存备查。

六、消防演练1.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消防演练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模拟真实的火灾场景和紧急情况。

3.演练过程中要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检查其性能。

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灭火器材的管理,提高灭火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灭火器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等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灭火器材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二章灭火器材的配备和配置第四条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和配置灭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火灾。

第五条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根据单位的建筑结构、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灭火器材的配置应覆盖到各个区域和楼层,保证每个区域都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可用。

第三章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第七条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应定期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灭火器材的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使用性能检测等内容,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九条灭火器材的维护应包括定期保养、更换易损件、修复损坏等工作,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灭火器材管理人员负责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操作技能第十一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应掌握基本的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使用要领。

第十三条在发现火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灭,避免火灾蔓延。

第五章灭火器材的更新和报废第十四条灭火器材的使用寿命一般为5年,经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新的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灭火器材在遭到损坏、失效等情况下应立即报废,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灭火器材的报废应进行相关记录和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和销毁。

第六章灭火器材的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灭火器材应急预案,包括使用方法、应急联系人、安全撤离等内容。

第十八条灭火器材应急预案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其实际可行性。

第七章督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灭火器材的管理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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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消防器材配置标准第四条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

(标准配置表附后)第七条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

(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

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

七层以下家属楼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

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消防器材设置第十一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消防器材购置办法第十五条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第五章消防器材使用第十八条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适用强化水型、干粉灭火器)。

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第十九条推车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

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第六章消防器材检查与维护第二十条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时间、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专责人每月对器材维护情况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指针是否指在绿区),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摆放是否稳固,有无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在消防台帐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每12个月对所属防火区域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正常情况下灭火器配置后每两年集中送厂家维修、检测、换药一次,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防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灭火器材,维修资金由集团公司每两年分块向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拨付,维修采取供货厂家分批在各市分公司集中维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消防器材报废处理第二十四条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一)手提式强化水灭火器--8年。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2年。

第二十五条灭火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一)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三)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的。

(五)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消防安全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七)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灭火器经维修厂家确认报废后,报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同意,在筒体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报废灭火器进行打孔、压扁和锯切,报废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报废日期要在消防管理台帐上记录。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5日发布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1]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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