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教发[1993]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17【实施日期】1993.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施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完善我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加速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现结合我院多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践,参照卫生部、卫生厅的相关文件,对我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并据此制定新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1、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临床工作的第1年,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1年度的规范化培训。
2、医学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包括七年制毕业生(尚未晋升主治医师)和无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学专业学位博士毕业生,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直接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3年度的规范化培训,若其在校期间已参加授学位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已通过第一阶段考核,原则上参加第二阶段的培训。
3、医学科学学位硕士(临床实验室)和医学科学学位博士(临床实验室)毕业生,若进院从事临床工作,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间接调入的临床医师,指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低年主治医师,经医院考核后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培训第三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外语、计算机应用、临床教学、科研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专业理论知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以自学为主,兼顾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学、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培训规则本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参加培训者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内容,经山东省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
培训时间本科应届毕业生为5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为3年,其余医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阶段(本科应届毕业生3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1年),为基础培训阶段,以二级学科培训为主,兼顾相关科室的轮转,主要使住院医师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学科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必须承担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任务。
最迟在2019年12月底前,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均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按诊疗科目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的激励机制,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学科医护人员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医教研工作。
三、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50 ≥30
母胎医学(唐氏筛查异常、B 超软指标或结构异常、胎儿染色体异常、拷贝 数 异 常 、孕 期 药 物 、毒 物 、射 线 接 触 等 )
200
血液系统遗传病(α地中海贫血、β地中海贫血、G6PD 缺乏症、血友病等) 神经肌肉遗传病(腓骨肌萎 缩 症、Friedreich 共 济 失 调、遗 传 性 痉 挛 截 瘫、
≥80
结构异常染色体病(染色体亚端粒重组异常相关性智力低下、22q11 微缺 失综合征、22q11 微 重 复 综 合 征、PraderGWilli综 合 征、Angelman 综 合 征 、BeckwithGWiedermann 综 合 征 等 )
出 生 缺 陷 疾 病 (妊 娠 期 风 疹 病 毒 感 染 、巨 细 胞 病 毒 宫 内 感 染 、先 天 性 梅 毒 、 先 天 性 神 经 管 缺 陷 、唇/腭 裂 畸 形 等 )
眼 科 遗 传 病 (视 网 膜 色 素 变 性 、视 网 膜 黄 斑 变 性 、白 内 障 等 ) 耳 鼻 喉 科 遗 传 病 (遗 传 性 非 综 合 征 性 聋 和 综 合 征 性 聋 、Waardenburg 综 合
征 、耳 硬 化 症 等 ) 肾 脏 遗 传 病 (Alport综 合 征 、多 囊 肾 病 等 ) 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雄 激 素 不 敏 感 综 合 征、先 天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增 生
≥50 ≥120
≥20
代谢病(苯丙酮尿症、酪氨 酸 血 症、异 戊 酸 血 症、戊 二 酸 血 症I型、半 乳 糖 血 症 、糖 原 贮 积 症 、黏 多 糖 贮 积 症 等 )
≥80
骨骼系 统 遗 传 病 (马 方 综 合 征、软 骨 发 育 不 全、成 骨 不 全 病、抗 维 生 素 D 佝 偻 病 、颅 缝 早 闭 综 合 征 等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规定

附件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第三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第四条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可以联合相关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第五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与具备一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第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七条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二相关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四能够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五能够为住院医师在培期间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六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七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第九条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一资格申请.以医院为单位,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当以一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二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科室包括培训协作医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和科室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三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6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四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相关专科培训规模.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六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8月初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七公布.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基地名单和基地培训规模由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统一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布.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规格为500mm×700mm,内容为“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基层实践基地另加“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美术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可标注当地民族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协作医院”或者“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换行居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基地认定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当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当格按照卫生部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第十三条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统一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第十六条未经培训基地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第十七条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第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申报三级医院.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市要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机构建设工作,统筹考虑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社区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选拔、培训计划编制等培训相关准备工作。
二、为确保培训质量,应严格培训基地评审制度。
省卫生厅以2002年认定公布的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为基础,评定认可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基地。
拟承担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任务的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师资和教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完善培训教学体系与功能,于2007年12月15日前撰写自评报告并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的申请另行通知。
管理人员培训委托省基层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担。
三、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2007年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工作先由首批通过评定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从2008年起,逐步在全省展开。
请各市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确定培训基地,选拔确定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学员,并于前一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学员报名推荐表(见培训工作方案的附件1)及学员报名汇总表报至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3628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1d.png)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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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部)属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医疗机构资质: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