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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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本着树立精品意识,提高教材质量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以规范教材建设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教材立项。

二、立项要求及审批程序1、立项要求(1)教材的主编或开发人原则上应为我院在职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具有教授职称的离退休教师。

(2)尚未完成前一年度同类教材编写工作的教师,不得再次担任申请资助教材的主编。

(3)对于中止立项、撤销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2、审批程序(1)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材项目的申报工作。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成教材评审小组,对教材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2)经过院教材评审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项目启动通知书;如申报项目教材评审小组未予以通过,则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3)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的完成,并进行结项审核。

(4)如教材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则中止后续经费的拨付。

三、管理办法1、教材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获得资助起两年;如教材编写工作超过编写计划规定的完稿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完成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撤销其教材资助立项。

2、如因工作需要,教材需延期完成,主编应提前递交延期申请,申请需经系(部)负责人审议签署意见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为保证立项项目按时间、按计划完成,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负责宏观调控;系(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4、如教材编写已经完成,但在出版程序上遇到困难,不能按时结项的,需填写《未出版结项申请表》报教务处申请结项,经专家审核确定其完成项目达到立项目标要求后,可予以结项。

四、经费使用1、教材立项资助经费来源于专项经费、教学引导经费及其他经费。

学校音乐课日常管理制度

学校音乐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音乐课教学秩序,提高音乐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音乐课程,包括音乐理论、声乐、器乐、舞蹈等。

第三条音乐课教学应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教学秩序管理第四条音乐教师应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到岗,提前备课,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完成。

第五条音乐教师应保持教室整洁,准备好教学所需的教材、教具和设备,确保教学环境舒适。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到课,提前进入教室,保持安静,准备好学习用品。

第七条上课时,学生应专心听讲,认真练习,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遵守纪律,不得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或肢体攻击。

第九条音乐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耐心指导,帮助学生提高音乐技能。

第十条学生应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提问,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音乐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进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三章教学设备管理第十二条音乐教室内的音响、乐器等教学设备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学生应爱护教学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或带走。

第十四条音乐教师应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音乐教室内的环境卫生由音乐教师负责,学生应保持教室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四章课外活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举办音乐节、合唱比赛、器乐比赛等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十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外音乐活动,提高自己的音乐素养。

第十八条课外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可自主报名参加。

第十九条课外活动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在音乐课上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和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且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医务室与新生所在系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1。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2。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的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的管理规定。

一、新教师开课1、新教师开课是指新教师本人第一次正式开课。

新教师包括: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由校内外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2、新教师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开课教师应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必须配备一名老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并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听本课程其他教师讲课一遍以上,并记录一套完整的听课笔记。

开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的教案和讲稿以及全部习题,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表。

3、教师开课前必须填写《XX大学新教师开课申请表》,通过由院(部)组织的试讲与答辨,经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二、老教师开新课1、老教师开新课是指该教师开从未开过的课程。

2、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开新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并对本课程所属学科以及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通读指定的教材和相关参考书或资料,并以此为备课依据,开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的教案和讲稿,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表。

3、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填写《XX大学老教师开新课申请表》,并将有关教学资料及文件报院(部)检查后,通过由院(部)组织的试讲与答辨,经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三、新教师开课、老教师开新课审核时间教务处在每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经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通过的课程方可开设。

四、新教师开课、老教师开新课统计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的名单汇总报教务处,以便跟踪、测评和检查其教学效果。

增开课程管理规定(3篇)

增开课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课程增开。

第三条增开课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3. 符合教学规律,保证教学质量;4. 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5. 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提高教学效益。

第二章增开课程申请第四条申请增开课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2. 课程内容新颖、实用,具有较好的市场需求;3. 课程设置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能够补充现有课程体系;4.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整,教学方法科学合理;5. 教学资源充足,能够保证课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增开课程申请流程:1. 教师或教学团队提出课程增开申请,填写《课程增开申请表》;2. 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课程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3.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申请课程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4. 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正式纳入课程体系。

第三章增开课程实施第六条增开课程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定教学进度计划;2. 学校组织试讲,对教学效果进行初步评估;3. 正式开课前,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和考核;4.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定期进行教学检查;5. 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对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增开课程的教学资源包括:1. 教材和参考书目;2. 教学课件和教学视频;3. 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4.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1. 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了解学科前沿;2.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模式;3. 鼓励教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4. 鼓励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一、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新开课是指教师首次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

开新课是指教师承担校内未曾开设过的课程。

新开课、开新课不能是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教学大纲中新的教学内容占70%以上的课程方能认定为新开课或开新课。

二、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围绕新开课、开新课进行业务进修与培训,关注课程所属学科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注重相关材料的积累。

同时,教师应完整地旁听校内外其他教师所主讲的该课程,从中学习和借鉴教学经验及教学技巧。

确因条件所限,无法在开课前完成听课工作的教师应在开课期间或开课后完成。

(一)新开课1. 课程组和所属教研室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新开课的教师进行指导,帮助其提高。

2. 制订出完整合适的教学大纲;做好各种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

3. 有辅导、批改作业、考核方面的适当安排。

4. 开课前,教师应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清楚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完成全部教案和部分讲稿;5. 开课前,新开课教师填写《滨州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向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应对申请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新开课可不组织试讲),试讲内容由系(院、部)随机指定。

6. 试讲通过并经系(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课。

(二)开新课1. 相关教研室首先成立课程组,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2. 必须要制订出完整合适的教学大纲。

3. 开新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完成全部教案和部分讲稿。

4. 开新课前,任课教师填写《滨州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向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应对申请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开新课可不组织试讲),试讲内容由系(院、部)随机指定。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

为了不断 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 努力实现学院发展目标, 结合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 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以及学科、 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场所、 实践教学基地、 学风、 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 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 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 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

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 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培养方案是学院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方案,是学院办学定位与办学思路的集中体现, 是保证教学质量、 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文件, 是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基本原则, 结合本专业特点制订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分学年或学期的课程进度计划, 是用于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的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 是组织教学过程、 安排教学任务、 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系统为院、系(部)二级管理。

第六条第八条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

各专业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学院实际、特色和优势及发展规划,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

第九条制定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对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含义教师新开课,是指首次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其中包括新教师首次任课和教师首次承担新课程。

开新课,是指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与改需要,我校首次开设的课程。

二、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基本条件(一)新开课的基本条件,根据学校教师岗位聘任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经岗前培训合格,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并掌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开新课的基本条件。

开新课程必须结合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经过论证,该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完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开新课程的上课教师必须具备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经验,同时对开新课程的教学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

开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要的教学资料齐全,并能开出课程大纲规定的基本实验。

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基本程序(一)新教师首次任课的基本程序1.在学校内开展助课制。

对新招聘的教师在首次任课前,一般要经过一轮及以上的听课和助课过程,并完成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建立新教师首次任课指导教师制。

各学院(部)应一名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

3.进行充分的教学准备。

对具备任课资格的新教师,在上课前应根据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符合要求的教学日历和该课程教学内容的相应教案,并经学院(部)领导审核、批准。

4.进行授课前试讲,由新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已担任过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参加的新教师试讲。

经试讲确认,该教师已具备担任该课程的讲课素质和能力,并提出能否独立任课的建议和意见。

(二)新开课教师首次讲授课程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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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针对学院的集体课,特修订本办法。

一、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

2.开新课是指所开设的课程在学院未曾开设过。

二、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任课资格
(1)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基本要求
(1)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 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2)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
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3)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任课资格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2.基本要求
(1)所开新课内容新颖,质量较高,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2)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四、新开课、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1.拟开课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根据开设课程内容性质向相应系(部)提交《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规定的教案和本科开课资格的有关材料。

2.系(部)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对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试讲,试讲工作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具体实施。

各系
(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系、部、教研室负责人,相关专业专家,教务处1人和2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

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3.系(部)组织试讲后,将试讲工作小组意见反馈给开课教师,教师无疑义,则将教师申请材料及试讲记录、评价等材料一并交到教务处。

教师如有疑义,系(部)则需认真听取教师意见,慎重填写系(部)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教师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教务处对系(部)上交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核,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5.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学主管院长批准。

6.教务处负责对所开新课登记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落实教学任务,正式安排开课。

五、附则
1.教务处有权根据本办法对已经开出的新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程管理办法》(国音发[2003]24号)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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