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宗教自由、宗教团体的自治权、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从监管方面来看,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审核、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规范等,以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专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的考核评估、举报投诉渠道等,以防止宗教教职人员滥用职权、散布极端思想或进行非法活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极端宗教活动或传播极端思想的情况。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国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最后,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制度建设、教育引导、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05•【文号】中发[1991]6号•【施行日期】1991.02.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1991年2月5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开放和安排了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建立了爱国宗教团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是正常的。
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党领导的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的地方少数敌对分子活动猖獗,建立非法组织,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有的非法开办经文学校、修院、神学院,同我们争夺青少年。
有的寺庙恢复了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情况。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干涉宗教团体正常的教务活动,应该退还的宗教房产和寺观教堂长期得不到解决。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教政法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2011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今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
刚才,明蛟同志全面总结了去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做好今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科学判断发展面临的形势,客观分析前进道路上的挑战和机遇,是我们抓住机遇、趋利避害、赢得主动的重要前提。
总体来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形势大好,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发展问题仍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最大问题。
按新的扶贫标准,我市100多万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占了60%以上,在全市“减贫摘帽”的四个县中就涉及到两个自治县和两个民族乡。
因此,加快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民族宗教政策的措施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顺、促进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我市有4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9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2%,分布特点为大杂居小聚居。
同时,我市五大教俱全,信教人数100多万人,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多。
因此,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民族宗教的权益、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正视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具备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
一是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民族宗教工作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发展少数民族事业规划。
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方法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方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是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信教群众提供更好的宗教服务。
以下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一些方法。
一、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活动的主要承办者和传承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宗教信徒的信仰体验和宗教团体的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加强管理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应包括宗教学知识考核、道德品质评估、教职人员培训等内容,确保宗教教职人员具备基本的宗教知识和道德修养。
二、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教职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活动,邀请宗教学者、专家和成功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授课,提供宗教学习、传教方法、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个人面谈等方式,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情况、服务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于表现优秀的教职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提升机会;对于工作不力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职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和行为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他们的行为和言论,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形象。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宗教教职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心理困惑,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同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引导他们正确履行教职工作,积极为信教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晋教师〔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师〔2023〕7号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
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21年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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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
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
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
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
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
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
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
“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其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
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1、违法犯罪在逃的;
2、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3、不能长住寺院的"游僧";
4、不遵守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且不能书面忏悔限期改正的;
5、其他明显违背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且影响恶劣的;
6、涂改、伪造戒牒的。
六、对三类特殊人员的认定和登记:
1、在县以上佛教协会工作且不在有关寺院常住的由相关佛协申报认定;
2、省内各佛学院所的在籍学僧由相关院所登记审核并征求相关宗教部门意见后直接报省佛协认定;
3、对各寺院场所的沙弥、沙弥尼一并核查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由省佛协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佛教寺院场所沙弥沙弥尼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便了解情况、加强管理。
七、对核查出违反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仪轨规定的拟认定人员,只要其发心忏悔、愿意改正,并遵从汉传佛教仪轨定制,可以给予认定。
八、中国佛教协会拟为完成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制作信息卡,作为戒牒的副本使用。
信息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法号、身份证号、戒牒号、所在寺庙、户籍等,请各地予以协助,查实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