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民法总论之六民事权利客体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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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广泛的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种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标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 具有独立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存在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并不完全相同。

2. 具有特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特定的,它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3. 具有可支配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可以被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客体进行处分。

4. 具有法律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法律属性,它既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民事义务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

物是指有形、有体、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存在。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

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5. 财产性权利。

财产性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人有权支配客体,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客体的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保护效力。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 质利益。其中, 质利益。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①独一无二的物;有人称之为客观特 独一无二的物; 定物。 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 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 中独立出来的物, 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 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有人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例2】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林木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区分标准: 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的物. 的物.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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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之六民事权利客体(Object of Civil Right)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1)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 (3)一、概念 (3)二、种类 (3)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 (4)一、概念 (4)二、类型 (5)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 (6)一、概念 (6)二、类型 (6)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

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7)第四节物(rem/property)☆ (7)一、概念 (7)二、分类 (9)第五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 (18)一、概念 (18)二、种类 (19)案例0610:华人中医师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

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

试问:罗鼎辉医师的临床处方是否应当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19第六节各类权利(rights)☆ (20)一、权利作为权利之客体的特征 (20)二、得作为权利之客体的权利类型 (20)案例0611:甲乙两夫妻周末一道开着私家车到郊区度假,入住了宾馆,享受了美食,做了头发,洗了桑拿,度过了浪漫的海滨之夜,最后带着一车当地土特产食品回了家。

试问:甲乙度假期间行使的各种民事权利之客体是什么? (21)第七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 (21)一、定义: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可以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证券。

(21)二、类型 (21)三、特征 (22)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一、概念(一)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特征1、利益性。

2、客观性。

思考0601:客体必然存在于主体之外乎?二、种类(一)第一层次权利客体:基于法律的原始分配而通过绝对权加以确认和保护的特定主体的特定利益。

1、人格利益。

2、身份利益。

3、物。

4、智力成果。

(二)第二层次权利客体:基于法定或意定原因而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客体的第一层次权利。

1、人身权利(1)人格权。

(2)身份权。

2、财产权利(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3、有价证券(1)物权证券。

(2)债权证券。

(3)股权证券。

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一、概念(一)定义:人之作为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所必须享有的非直接财产性质的利益。

(二)特征1、固有性。

2、非直接关乎财产。

3、有更强的专属性。

4、其实现无需特定主体为积极行为。

二、类型(一)特别人格利益1、物质性人格利益(1)生命。

(2)健康。

(3)身体。

2、精神性人格利益(1)姓名。

(2)肖像。

(3)名誉。

(4)隐私。

(5)人身自由。

(6)婚姻自主。

(7)贞操。

(8)其他。

(二)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

2、人格独立。

3、人格自由。

4、人格尊严。

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一)定义:基于人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非直接财产性利益。

(二)特征1、基于与他人的比较和关系而存在。

2、非直接财产性。

3、非固有性。

4、非专属性。

二、类型(一)配偶身份利益。

(二)亲子身份利益。

(三)亲属身份利益。

(四)荣誉享有者身份利益。

(五)创作发明者身份利益。

(六)其他。

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

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案例0601:甲乙是夫妻,甲为热性体质,乙为寒性体质,因体质差异过大,导致冬夏两季无法适应对方所需要的室温,夫妻生活多因此受阻,为此经常发生矛盾。

某仲夏夜,甲强行要求,乙忍无可忍,报警,状告甲强奸,一并要求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未遂)?第四节物(rem/property)☆一、概念(一)定义: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且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二)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思考0602:为什么物要独立于人身?思考0603:人体受精胚胎是人还是物?案例0602:田纳西州的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戴维斯于1980年结婚,6个月后玛丽发生宫外孕,因此切除右侧输卵管。

以后她5次发生宫外孕,使自然生育成为不能。

1985年,戴维斯夫妇接受试管授精。

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首先,用克罗米芬人工刺激排卵的过程非常不舒服,卵巢囊肿和内分泌失调的直接副作用马上可感。

其次,采卵的过程很“血腥”:玛丽的腹部被划开3个切口,这样才可以用微小的望远镜和仪器固定卵巢于适当的地方,并从她的肚脐插入采卵工具取出成熟的卵子放入培养皿中培养并授精。

完成这一过程的卵子变成受精卵或合子。

然后它们开始分裂,成为准胎胚,即14天以前的胎胚。

当准胎胚发育至2-8个细胞的阶段时,将它们植入玛丽的子宫。

如果准胎胚在子宫内着床,则试管授精成功,否则就失败了。

在3年内,戴维斯夫妇遭遇了5次失败。

1988年,冷冻保存准胎胚的技术诞生,其好处在于可在妇女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月经周期移回受精卵于母体以增加怀孕的机会,也创造了某对夫妇的配子形成的胎胚被另一对夫妇甚至某一单身女子使用的可能。

1988年12月8日,医生从玛丽采集了9枚卵子。

经过授精后植入了其中的两个,冷冻了其余的7个。

两周后,医院宣告植入失败。

两个月后,即1989年2月,路易斯向玛丽提出离婚。

试问:本案中的体外受精胎胚是人还是物?2、能满足人的需要思考0604:为什么物要能满足人的需要?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思考0605:为什么物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仅限于有体物(1)物应当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非如同各种权利那也基于人类在观念上的拟制所得。

(2)物应当在物理形态上有体,可以为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

思考0606:为什么要仅限于有体物?思考0607:电力、天然气等自然力是不是物?思考0608:空间是不是物?思考0609:无线电频谱是不是物?思考0610: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物?思考0611:宠物狗的“肖像”是不是物?案例0603:王女士拥有一只白色比熊犬,一家宠物杂志社邀请她为她的宠物狗拍摄了一组照片用作杂志封面。

某天,王女士得知她的宠物狗照片出现在了某公司生产的宠物浴液的包装盒上。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同意而将自己宠物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和促销,严重侵害了自己对该宠物狗的肖像权,遂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3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试问:王女士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思考0612:创造发明、外观设计、活动创意是不是物?案例0604:斯坦门茨是一位著名的德国技术专家,一次美国福特公司的一台电机坏了,几经努力都没修好。

于是他们请来了斯坦门茨。

他检查之后,在电机外壳划了一条线,说:“打开电机,记号处里面的线圈减少16圈,毛病就好了。

”人们将信将疑地照办了,果然成功。

电机修好后,斯坦门茨向老板收取1万美元的报酬。

老板说:“用粉笔划一道线就要1万美元,这也太贵了!” 斯坦门茨说:“用粉笔划一道线并不贵,只要1美元,但知道在哪里划线却要9999美元。

”老板折服,照付了钱,并重金聘用了他。

试问:斯坦门茨在电机修理过程中享有的是什么权利?二、分类(一)动产、不动产(movables, real estate)1、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或用途2、具体类型(1)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注意: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也被划作动产,称为“准动产”。

(2)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①土地: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地面上空及地下。

注意:地下矿产资源、地下水流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②地上定着物: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主要是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林木、农作物等出产物。

思考0613:某些物如船舶、航空器等虽然可以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但由于价值很大,基于交易习惯或明文立法适用不动产的规则,称作“准不动产”,它们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3、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①动产:占有。

②不动产:登记。

(2)取得时效不同①动产:期间较短。

②不动产:期间较长。

(3)权利类型不同①动产:可成立质权、留置权、典当权,不可成立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②不动产:可成立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不可成立质权、留置权、典当权。

(4)准据法不同①动产:灵活多样。

②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5)裁判管辖不同①动产:灵活多样。

②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6)强制执行方式不同①动产:查封、拍卖或变卖。

②不动产:查封、拍卖、强制管理。

(二)主物、从物(principal thing, accessory thing)1、划分标准:相互结合的两物之中是否起主要作用(1)在物理上为相互独立的二物,否则为一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思考0614:房屋与其窗户是不是主从物关系?思考0615:汽车与其轮胎是不是主从物关系?(2)二者在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即从物脱离主物则失去其本来用途,反之却不会思考0616:鞋子与袜子、上衣与帽子、帽子与围巾是否为主从物关系?思考0617:鞋子与其鞋带是不是主从物关系?2、具体类型(1)主物:在功能相互结合的两物之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在功能相互结合的两物之中起次要作用,非依赖于主物无法发挥其功能的物。

4、区分意义:除非例外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merchantable thing, 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1、划分标准:是否允许及在多大范围内自由流通。

2、具体类型(1)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转让的物,又称融通物。

(2)限制流通物: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之间流通转让的物,又称限制融通物。

如特许减免税物品、民用爆炸物、特殊药品、贵重金属和珍珠及天然水晶等特许经营商品。

(3)禁止流通物:法律不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流通转让的物,又称近治融通物。

如伪币、毒品、淫秽物品、国家专有的军火、土地、自然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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