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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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工费标准

昆明市人工费标准

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指在昆明市内聘用或雇佣各类劳动力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人工费的标准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在昆明市,人工费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包括不同的行业和工种。

对于不同的工种,政府部门会有不同的标准来指导雇主、劳动者和企业所的薪资支付。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的具体情况。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制定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由市政府下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以及经商委联合主持制定的。

他们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等一系列因素考虑,确定各种职业的人工费回报标准。

二、执行的范围昆明市人工费标准适用于在昆明市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

包括工人、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领域的从业者。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

三、标准的制定依据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住房、餐饮、交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社会保险、工作时长等因素。

政府部门要从这些因素的角度考虑,制定出一系列针对各个行业和工种的人工费标准方案。

四、薪资的支付方式在昆明市,薪资支付方式有多种。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采用银行代发、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政府还规定员工需在约定时间内领取薪资。

企业不能拖欠员工的薪资,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标准的评估和调整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由政府部门进行评估和调整。

如果落实的效果不好,政府还可以重新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同时,如果员工对自己行业的人工费标准有异议,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政府部门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和裁决。

总之,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建立在合法、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的。

政府部门制定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雇主和企业也应该根据标准规定支付合法的薪资,做到不拖欠员工工资,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居巢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且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每月预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对跨年度工程,须在春节前20天内付清余款。

对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如实提供企业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和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履行公示停工程序。

5、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6、按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7、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检查。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年月日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承包单位:__x工程名称:__x工程__x建设单位:__x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

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

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昆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5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优化层级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明晰各级监管部门权责,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处置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1.践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现“全国先进,西部一流”的目标。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四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

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或免交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或者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昆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求,有保有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更好地集中有限财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将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当前,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市县两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率先垂范,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大局责任、增强忧患意识,将过“紧日子”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勤俭节约、力戒浮华,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制定并严格落实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办事业各项措施,把能省下的钱坚决省下来,推动过“紧日子”要求落地见效。

二、坚持开源节流,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按照“零增长”原则,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总预算数与各分项预算数均不得突破上年预算规模;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三公”经费;年末“三公”经费结余资金一律不办理结转。

1.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热门”国家和热点旅游城市访问团组,综合考虑国际疫情影响,除重大外事活动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外,原则上暂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11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预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开户银行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1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

第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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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或项目标段名称必须与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标段名称一致,否则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申请免交工资保证金。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交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持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本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就申请事项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工资拖欠方面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大幅增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或取得施工许可,尚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咨询电话:63350611
施工许可证办理咨询电话:63149836
一、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到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在各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同级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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