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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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亏损。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采取措施改善项目状况,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亏损,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乙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分析题题库34.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因位于A县的一幢房子的产权发生了纠纷,双方都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

2009年3月1日,张某向某市A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因王某投诉,A 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为张某办证。

张某向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 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

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3)起诉后,王某能否参加诉讼,其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参考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A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

(2)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王某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4.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2010年3月1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于3月4日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不服,于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法院应该受理。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情简介:甲、乙两村相邻,乙村有一片森林,甲村有一片耕地。

近年来,甲村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乙村森林面积逐年扩大。

两村为了各自的利益,在耕地和森林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甲村认为乙村侵占了自己的耕地,乙村则认为森林属于乙村。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相互利用不动产而产生的纠纷。

2. 案件事实(1)甲村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乙村森林面积逐年扩大。

(2)甲村认为乙村侵占了自己的耕地,乙村则认为森林属于乙村。

3. 法律依据(1)关于耕地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应当根据土地适宜性进行分类,明确土地用途。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关于森林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4. 案件分析(1)关于耕地归属问题,甲村和乙村相邻,甲村的耕地被乙村的森林所包围,导致甲村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甲村有权要求乙村恢复原状,即恢复甲村耕地面积。

乙村侵占甲村耕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关于森林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乙村的森林是国家所有的,乙村享有森林使用权。

但乙村在行使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侵占甲村的耕地。

5. 案件判决(1)乙村应当恢复甲村耕地原状,即恢复甲村耕地面积。

(2)乙村在行使森林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侵占甲村的耕地。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2)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3)学校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安全;4)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5)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学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因此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生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规定,造成了自己的伤害。

4)本案提醒我们,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安全。

同时,家长也应当关注学校的安全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工作,共同保障学生的安全。

___是某校六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他受到了心理创伤。

为此,他经常偷偷溜出学校,还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甚至几次将低年级学生打伤。

学校对___多次进行教育和心理疏通,但都没有效果。

最近,___因为___同学不愿借书给他,对其实施暴力,结果将对方的眼睛打伤。

由于家长们的压力,学校作出了将___开除的决定。

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___、___)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___打伤___、学校开除___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

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___的受教育权。

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___及其他同学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只能根据相关制度对___进行惩罚,并要求家长配合严加管教,但不能随意开除他。

___应承担他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4)本案的启示是,学校和家长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

对于学生的不当行为,学校应该采取适当的教育和惩罚措施,而不是轻易开除学生。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4年10月整理,更新至14年1月试题)29.案情介绍:张某一日下班途经某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藕才2斤重。

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

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向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

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缴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

请问:(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无例外情况?有哪几种例外情况?(2)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分)有例外情况。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经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分)(2)合法。

(2分)因为它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作出的。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张某的家人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电大适用法律基础案例题(3篇)

电大适用法律基础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电大(远程教育)学生在就读期间,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线上课程的学习,导致课程进度落后。

根据电大教学管理规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否则将视为旷课。

在多次提醒无效后,电大对这名学生作出了退学处理。

案例分析:1. 电大教学管理规定中关于旷课的处理规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电大教学管理规定中关于旷课的处理规定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学生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学生认为电大作出的退学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3. 学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首先,学生应了解电大教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2)其次,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电大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3)若沟通无效,学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电大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因工作需要,希望申请学位认证。

然而,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发现自己在电大学习期间,有一门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根据电大相关规定,学位授予条件之一为所有课程成绩均达到规定要求。

案例分析:1. 电大关于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开放大学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开放大学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张某情绪失控,拿起身边的木棍击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主动向李某道歉,并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李某对张某的行为仍然耿耿于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提起了公诉。

二、案例分析1. 刑事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张某主动向李某道歉,并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且李某伤情较轻,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

具体处罚建议如下:(1)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张某继续支付李某后续治疗费用。

3. 民事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有罪。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说明:试卷号:1152课程代码:00915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学前教育;本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七、案例分析题26.教师怒摔学生手机案【案情简介】武汉某中学掀起搜查手机的突击行动。

在全校大会上,分管主任发话:如果学生私带手机没有上交教师保管,一旦搜出,就会被当场砸烂。

5月25日晚自习,德育处的两名教师来到高二某班教室,让学生们全出去,然后进行搜查。

在翻看了全部书桌、书包后,他们搜出了三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小米、一部苹果6。

而后,他们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将三部手机都摔碎了。

对这一“严打”行动,学生们大都觉得有些过头了。

家长们大多支持学校严查行动,但却反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参考答案:(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怒摔学生手机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将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砸烂的制度和教师将学生手机摔碎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此外,未经学生允许,教师私自翻看学生书包的行为,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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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

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

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

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

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遗产有六间房。

继承人母亲、妻子、丙。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两间房。

继承人是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遗产有八间房,继承人是丙。

2、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

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行为有效。

因为王某是年满16周岁,能够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所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王某已经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不具备要求退货的法定条件。

1、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

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情况。

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

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

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

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

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

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请问:(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不由于乙丙共同生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

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岳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主体,岳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犯罪客体,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从犯罪主观方面,其行为动机属于报复性质;从犯罪客观方面,其实行了故意伤害行为。

2、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

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

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

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

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

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

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

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法院应认定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属于成人之危的胁迫合同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

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请问:(1)应如何继承?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由四个儿子继承。

其中,乙继承的份额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乙的妻子不应当继承甲的存款份额儿子又应得7500元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共同犯罪,为共犯。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主体:16周岁以上;客体:侵犯公民财产;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后果2、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法院将判决酌情变更合同。

王某应当补交一斤欠差价款。

其余五斤干贝可以退货或者补交差价款。

3、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甲属于主犯。

乙丁共同犯罪人员。

丙属于胁从犯。

4、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

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黄甲、陆某、陆乙共同继承。

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儿子仅12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

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1)遗嘱是有效。

(2)5万元应分出25000元给李四的妻子。

在25000元遗产中,分出5000元给女儿读书。

剩余20000元由其母亲、儿子、女儿、妻子,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其余平均分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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