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当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经营许可种类根据《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分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食品流通许可证则主要针对食品零售等。
2、申请资格《办法》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资质;(2)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税款等手续;(3)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5)具备持续完成食品经营活动的经济能力。
3、受理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到当地食品安全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食品安全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驳回申请。
4、使用规定《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使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须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不得擅自挪用、借用、出租、出借、转让、交易或者变更用途。
三、《办法》的显著作用1、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办法》的出台,对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食品经营者的办理程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食品经营者在提出申请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依据。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的出台,也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使得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食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食品的商业行为。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许可条件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符合有关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3.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食品原料,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4.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5.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四、申请和审批1. 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原料供应商证明、员工从业资格证明等。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许可审批,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3. 食品经营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延续许可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可以继续经营。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原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情况和监管结果,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六、附则1. 对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虚假许可、强制购买等违法违规行为。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包括制售分离小作坊和现场制售小作坊。
制售分离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小作坊;现场制售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相连的场所,现场加工制作并直接销售的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相关工作。
甘肃《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指南

甘肃《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指南1、2016年1月1日起,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再办理;原酒类批发许可、酒类零售备案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不再单独申请办证和备案,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体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按照《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可在/CL0190/index_1.html下载)执行。
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但未通过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条件按照《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执行。
对食品经营者新办、变更、延续以及自愿换证的经营户发放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报端)”提交申请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相关资料到许可机关办理。
2、下载火狐浏览器,或者使用IE10.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3、进入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报端方法:方法一:在浏览器输入网址::2348/home.jsp。
方法二:登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在首页页面中部,网上办事模块右侧,界面见下图:4、进入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请点击企业端登录,如图所示:5、点击企业端登录,如下图所示:6、所有企业用户都需用先进行注册,才能登录系统,点击企业端页面右上角的用户注册,如下图所示:7、请按以下步骤在系统申报资料,如下图所示:7,用户注册须知,如下图所示:<1>标注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请按照后面提示如实填写。
<2>在用户注册时,申请者根据证件类型,具体选择和填写相应的号码(申请者使用新版企业营业执照的,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新版个体户营业执照的,选择“身份证号码”;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的,选择“营业执照号”;使用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选择“组织机构代码”)。
甘肃省四小管理条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外设立专门的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在商场、超市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五)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四)不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五)下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六)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兰州新区食品经营许可,由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行以及权限分配。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和许可信息的查询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药端)”,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制证、归档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校外托护点(小饭桌),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局提出并报省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法等材料。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
申请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的图像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
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发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
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下级机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
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