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剖析材料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剖析材料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剖析材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而公职人员醉驾这一行为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谴责。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公职人员醉驾的处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们将对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这一行为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

一、公职人员醉驾的严重性1.1 醉驾行为的危害性醉驾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伤及他人的利益甚至生命。

而公职人员醉驾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更为深远。

1.2 影响社会公信力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举止对社会的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一旦发生醉驾等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职人员自身的形象,还会影响到整个公职裙体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

二、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2.1 公职人员醉驾违法性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在春节、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其作为公职人员的身份更增加了其社会责任和公共形象的负担。

公职人员醉驾违法行为是受到严格惩处的。

2.2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撤职、开除或者辞退……(七)酗酒,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职人员醉驾的行为属于酗酒滥用职权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开除。

三、对于公职人员醉驾的惩处措施3.1 从严惩处的必要性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影响。

若对公职人员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容忍或轻罚,将会损害社会的公正与法治,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大全5篇]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大全5篇]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大全5篇]第一篇: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

(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 和“三个严禁”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11】50号)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酒驾的强制措施

酒驾的强制措施

# 酒驾的强制措施引言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由于酒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作用,饮酒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会受到影响,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酒驾行为。

本文将探讨酒驾的强制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刑事制裁和预防措施等。

酒驾的法律法规清醒驾驶清醒驾驶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服用含酒精的物品,确保不影响驾驶能力和判断力的活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驾驶过程中饮酒。

驾驶员在驾驶之前必须确保自身没有酒精残留,以免影响驾驶能力。

酒精限制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各国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酒精含量限制。

一般来说,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限制,就可以视为酒驾行为。

酒精含量的计量单位一般是血液中酒精的浓度,表示为克每升血液(g/L)。

世界各国对酒精限制的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成年驾驶员的酒精含量限制较低,而对新手驾驶员和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等特殊群体一般设置更为严格的限制。

严厉的刑事制裁酒驾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

对于酒驾行为,司法部门一般会依据酒精含量、事故情形和加重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定。

刑事制裁一般包括罚款、吊销驾照、拘役和监禁等措施,以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酒驾的预防措施除了法律法规和刑事制裁,在预防酒驾方面,各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增强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政府部门、交通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酒驾的危害和惩罚力度,提高公众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酒驾检测技术酒驾检测技术是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常见的酒驾检测技术包括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和血液酒精检测等。

这些技术可以对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依据。

酒驾的法律责任

酒驾的法律责任

酒驾的法律责任酒驾,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员本人、其他交通参与者以及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国对酒驾采取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酒驾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酒驾的定义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用酒精饮品后,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各国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定义与界限有所不同。

比如,在中国大陆,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即被认定为酒驾。

二、酒驾的危害酒驾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它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酒精会减缓反应速度,影响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数千人死于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更不用提那些造成伤残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了。

三、1. 刑事责任酒驾是一种犯罪行为,驾驶人被认定涉嫌酒驾后将面临司法追究。

司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者进行刑事处罚。

具体的刑罚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刑期等。

2. 行政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酒驾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负责执行。

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强制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等。

3. 民事责任酒驾者在造成交通事故、伤人、损坏财物等情况下,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方有权要求酒驾者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车辆维修费等。

四、酒驾的打击措施为了减少酒驾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增加违法成本,并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

其中包括:1. 加强执法力度各国加大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行政处罚措施力度。

同时,采取严格的检查、取证和处罚措施,确保严惩不贷。

2.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认知度和警惕性。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普及和使用,使得宣传教育更加深入人心。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作者:王嘉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

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

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

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57-03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訴人数的17.7%。

出现大量醉驾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

不同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常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酒驾行为越来越普遍和严重,由此所带来的危害性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我认为必须在原有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而将酒驾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性质。

为此本文从多个不同的方面,对酒驾行为刑事违法性质进行了论述和说明。

同时为此希望从我国立法的角度来对此进行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酒驾、行为、刑事违法、性质、量刑近年来,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仅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所造成的后果也严重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八中,将酒后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即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仅仅将醉酒驾车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由于,具体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十分大的,因而醉酒与否,在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

因此,我认为既然作为立法的目的是要禁止酒驾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危害的隐患,也既然醉酒的标准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我们应该将凡是酒驾行为统统纳入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中,而且是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而将醉酒的程度或酒驾所造成的结果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来处理。

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酒驾行为,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毕竟人的生命是唯一的,不是用宝贵两个字所以概括的,更不是用金钱赔偿所替代的,也不是在事故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用什么同情和安慰等所能慰抚他们的痛苦的。

因此,本文拟就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作一思考和分析。

一、从酒驾行为的现实普遍性和危害性看其刑事违法性质的必要性早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

如该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但因为一是对酒后驾车仅仅是行政性的处罚,因而强制性较弱,以至于对酒后驾车行为的遏制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仅仅对醉酒驾车行为作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规定,效果同样不明显。

事实上,在全国引发极大反响的几件重大事件,都是在该法出台后发生的。

如四川成都2008年12月14日发生的孙伟铭无证醉驾致4死1伤的惨案和我们江苏南京江宁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四伤的惨不忍睹的特大案件,都让人感到原来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形同虚设,而且简直就是没有任何约束力[1]。

随后虽然在高压态势下,《刑法》修正八对酒后驾车作了更严厉的规定,但也仅仅是将醉酒入刑,而且也得依靠强度很大、很频繁的现场查处,效果才能稍微好些,一旦现场查处力度稍稍放松,酒驾行为或现象就立即反弹。

因此,目前酒驾行为仍然是十分普遍的,因为一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么多的警力和时间去进行现场查处,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地方也不可能每天都全城进行现场查处,所以能够被查处到的毕竟只是部分甚至是很小的部分,特别是现在一些人还有一些应对现场查处酒驾行为的方法。

从而也增加了现场查处的难度。

因为人们都会有一种侥幸心理呼原谅自己的行为,所以虽然明知自己多喝了会醉,但开始总认为自己不会多喝,有自控力,而结果往往是喝醉,因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有激动的情绪甚至是冲动的原始力量,所以只有将酒驾行为一律上升为刑事违法行为,那么可以更有力的遏制因为饮酒而可能带来的惨案。

现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酒驾行为有了比原来严厉的责任规定,但不能起到像刑事责任的效果。

二、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看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所谓犯罪在,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牲: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在这三个基本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虽然所有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但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侵害方面,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不仅体现在对财产的侵害方面,而且经常体现对人的生命健康特别是生命的侵害方面,而与财产相比,人的生命健康是更重要的,特别是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只有唯一的一次。

而酒驾行为的危害,恰恰是可能会给他人(当然有时也会给自己)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的,而且一旦这种危害发生后,是无法弥补的,不像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可以实施弥补性的措施。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违约(违约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还有有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用“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等进行补救,即使在行政违法行为中,也存在着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因为基本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权或不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酒驾行为的后果往往或者造成人的健康的重大伤害,或者是对人的生命的非法剥夺[2]。

因此,从酒驾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看,我认为它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将此危害性上升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我认为,酒驾行为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任何犯罪都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直接客体,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等等。

酒驾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是没有疑问的,许多人持有争议的是酒驾行为是不是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

从喝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前面所具体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表现来看,酒驾行为是完全符合的。

虽然谈不上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也并不是完全勉强,而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不能解释的。

所以对于酒驾行为及其后果,当事人或者是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或者是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行为。

四、酒驾行为的定罪问题根据我国的刑法,都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犯罪问题,规定什么是犯罪;二是刑罚问题,即对不同的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或犯罪分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因此,任何刑事违法行为,也都存在着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该刑事违法行为是什么样的犯罪,即犯罪的罪名是什么;另一个则是对该犯罪行为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对于酒驾行为,我认为可以直接确定为酒驾罪,并归属危险犯。

从一般性的刑法的理论,犯罪行为可以有多种,如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继续犯、连续犯等。

对于酒驾行为中最为严重的醉酒,在《刑法》修正八出台前,许多人对究竟应该将它作为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或是危险犯,存在一定的争议,最终《刑法》修正八将它定性为危险犯。

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抢劫罪,只要犯罪分子作出了抢劫的行为,不管他有没有得手或得手多少钱财,一律认定为是犯罪;所谓结果犯,就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盗窃罪、贪污受贿类罪等等;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但实际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某人在铁轨上放置钢条意使火车脱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的状态,后来被巡道员发现及时制止,危害的结果没有发生,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即遂而不能说是未遂。

而对于酒驾行为,在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时,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即只要是酒后驾车,就认定为是犯罪,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参照醉酒行为作为危险犯,因为危险犯是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酒驾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行为的存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这种行为在没有强制力控制的前提下,行为人很有可能会一般的酒驾行为发展为醉酒行为。

因此,为了更好地消除酒驾行为的安全隐患,为了更好防止酒驾行为发展为醉酒行为,应该将酒驾认定为行为犯[3]。

正因为将酒驾行为认定为是行为犯,所以也就不存在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应该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

五、酒驾行为的量刑问题当确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后,就存在着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量刑问题,因为如果虽然将某一个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但在量刑问题上出现不当,则非但起不到惩罚犯罪的效果,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的助推力,使犯罪分子因为量刑的无威严性而重新犯罪,而对于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因为不惧怕刑法而成为现实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受害人本身及其家属也会带来很不好的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