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_北京国管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等国管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纳为国管公积金,区别于市管公积金,国管公积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另外还包括中直公积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北京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指南北京国管公积金,欢迎参考北京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指南北京国管公积金承办机构:北京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事项: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咨询电话:01012329xxxx相关业务:北京公积金转入外地指南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北京住房公积金2需要将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
办理资料:1银行查询单2转移申请书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流程:1职工前往新单位所在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加盖银行印章,在空白处填写新单位全称,给原单位2原单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内部封存后,携带转移申请书前往开户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备注:如原单位已将您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也可以代办。
公积金转移咨询专区一以前单位公积金是在北京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新单位是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缴纳的。
不知如何将市管公积金转移到国管公积金如何操作回复:从管理部转移到国管分中心的手续比较简单,首先职工本人前往新单位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交给原单位,然后原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内部封存后,前往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二由于工作调动,要将公积金市管转到国管,不知个人可以办理吗怎么办理回复:一般情况下是职工本人前往新单位建设银行打印查询单交给原单位,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转移手续。
但如原单位已将您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也可以代办。
三市管公积金如何转为国管公积金公积金市管转国管之后,市管的公积金账户就销户了吗若我以后换工作为市管,那么是否需要重新开公积金账户回复:市管公积金转国管公积金操作流程如下:1职工首先需要到新单位所在的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加盖银行印章后,职工在空白处填写新单位的全称,然后将查询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的通知⽂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颁布⽇期:2000-11-27执⾏⽇期:2000-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实⾏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0年⼗⼀⽉⼆⼗七⽇中央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以下简称国管中⼼)负责管理,国管中⼼委托承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办理具体⾦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委、中央⾦融⼯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按规定实⾏专户管理。
⼆、承办银⾏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委托经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融业务,国管中⼼在承办银⾏各经办⽹点分别开⽴购房补贴资⾦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银⾏经办⽹点开⽴账号分别设⽴,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职⼯个⼈账户,银⾏经办⽹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政函[2002]10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8【实施日期】200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所属各房改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落实该方案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决策和管理机构(一)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1.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
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表

69523599 69432216 80119571 69682105 69086308 69820199 60345389 69256374 89985149 69144096 63970940
通州管理部 顺义管理部 昌平管理部 怀柔管理部 密云管理部 门头沟管理部 房山管理部 大兴管理部 平谷管理部 延 101300 102200 101400 101500 102300 102401 102600 101200 102100 100036
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顺义区光明北街双兴东区甲1号1门201.202室 昌平区东关南里26号楼一层(底商) 怀柔迎宾中路36号 密云镇鼓楼东大街矿山公司院内山水大厦三层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8号(绿岛家园1号楼底商) 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 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中段132号 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6号楼-1室 延庆县东外大街80号 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四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表
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北京铁路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方庄管理部 方庄管理部亦庄专柜 东城管理部朝内营业厅 东城管理部贡院西街营业厅 东城区管理部外企营业厅 西城管理部 崇文管理部 宣武第一管理部 宣武第二管理部 朝阳管理部 海淀管理部 丰台管理部 石景山管理部 中关村管理部 燕山管理部 邮编 100077 100035 100020 100860 100078 100078 100176 100700 100005 100020 100031 100061 100052 100054 100026 100036 100073 100043 100083 102500 地址 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4号楼-2 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蓝岛大厦后面) 西城区真武庙4条4号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号服务大厅 东城区东四十条北京军区总医院北门凯龙大厦二层 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长安大戏院东侧胡同内、市档案局南侧) 朝阳区南大街14号(外企服务集团一层)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0701室(北京金隅大厦第七层) 崇文区龙潭路甲3号(翔龙大厦东一层) 宣武区骡马市大街甲14号 宣武区右安门内半步桥48号 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甲4号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宾馆首层东侧E座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公交指挥中心14层)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写字楼四层 海淀区学院路35号(北航世宁大厦11层1108室)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号 电话 67235566 83085463/83085093 65993015 51825795 67690490/67690494 67690495 67867502 64056887 65253659 85622475 66411921 67149913 63517081 51232990 85972035 88028231 63968706 68687715 82332106 6934743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国机房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已有50多万名职工免费使用了该项服务。
为了让更多职工实时获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享受资金中心即将陆续推出的网上、掌上业务便捷服务,现就推广使用短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对象为在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中心登记提交手机号码,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进行身份验证,并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后,开通短信服务。
一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二、服务功能短信服务包含主动发送和点播服务两类短信,由资金中心短信平台(专用号码:106980000006)统一推送。
(一)主动发送类短信(免费)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及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受理通知、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个人贷款还款提醒、还款成功提示、还款失败提示、逾期提示。
3.政策宣传信息,包括政策新闻、活动公告、重要提示等。
(二)点播服务类短信发送任意短信内容到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获取点播菜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一、提取范围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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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
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单位账户信息及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中单位基数的真实、准确,请你行各经办网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余额为零的单位账户,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附件1)报送国管分中心。
经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国管分中心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销户”。
《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中的“销户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如“无法取得联系”、“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单位已在他处缴存”或其他应销户情形。
二、对非零余额单位账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网点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附件2)报送国管分中心。
其中“封存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按下列规则填写。
(一)单位已注销、吊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填写“已注销”。
(二)单位即将进入改制或破产程序的,填写“将改制”或“将破产”。
(三)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生汇缴业务的,填写“无法联系”。
(四)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或已在他处缴存的,填写“已转出”。
经办网点填写封存原因后,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单位吊销的,可提供工商查询记录;单位即将破产的,可提供上级单位破产改制文件等;根据职工反映情况填写的,须详细注明该单位具体情况,有联系人的一并附上联系方式。
经国管分中心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封存”。
三、对其他经核实确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