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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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介绍课件(一)

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介绍课件(一)

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介绍课件(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适应个人收入变化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国家推出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以更加公平、合理地收取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介绍课件内容。

1.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指在纳税人当年度的全年综合所得金额确定后,将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表分段计算税款,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不按照当月实际收入计算。

在纳税人确定当年度的全年综合所得金额后,可以选择汇算清缴(即一次性补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款),这样可以避免因当月收入波动而导致的税款多余或不足的情况。

2. 谁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对于工薪阶层和年终奖金等高收入人群而言的。

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当年度的全年综合所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2)当年度全年综合所得金额不足20万元的,但存在同时有两份或两份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其他综合所得的。

3. 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在纳税申报期限前完成。

具体步骤如下:(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选择“网上办税”,找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选项,点击进入。

(2)输入个人税务登录名和密码,进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页面。

(3)核实个人信息并选择汇算方案。

(4)填写清缴申报表,包括全年收入和各种扣除项等。

(5)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包括薪资条、奖金明细等。

(6)确认申报信息无误,提交申报。

(7)等待税务机关核查认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进行缴税。

4.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1)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材料,包括全年的薪资条、税前扣除等等。

(2)填写清缴申报表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能虚报或者少报,否则会受到罚款和处罚的惩罚。

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带公式)

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带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类别 行次 企业填列数 中介确认数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554,563.11 554,563.11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209,154.10 209,154.1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 1,996.43 1,996.43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4 196,331.10 196,331.10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1,174,940.47 1,174,940.47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利润 6 -18,879.41 -18,879.41 总额 7 资产减值损失 计算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9 10 二、营业利润 -1,008,979.58 -1,00பைடு நூலகம்,979.58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008,979.58 -1,008,979.58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63,068.02 63,068.02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应纳 18 减计收入 税所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得额 20 加计扣除 计算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945,911.56 -945,911.56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945,911.56 -945,911.56 26 税率(25%) 25.00% 25.00%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应纳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税额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计算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7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8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39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资料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审核人: 受理填报日期: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 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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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 审核鉴证报告:
1、25号公告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 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自查方案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 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 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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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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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自查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 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 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 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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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补救与税务稽查风险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自查方案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例如,某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 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 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 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方面,购进商品时全额入账,但销售商品时部分不入账,成本 多入账,达到多抵扣增值税、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目的,形成毛 利率和税负率偏低的假象,从而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 一方面,为了冲减账面上多余的存货,打着估价入账的幌子, 任意冲减库存商品,自由调节资产负债表的逻辑关系,达到以 假乱真的目的。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师复习题--第 一章企业所得税

税务师复习题--第 一章企业所得税

【经典习题】1.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B.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C.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D.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收入金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答案】C【解析】选项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选项B: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选项D: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2.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表述错误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未规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D.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答案】A【解析】选项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1月1日,A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

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

从授予日起的两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

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14年1月1日行权,A 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

A.120000B.93000C.170500D.220000【答案】B【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023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

2023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

2023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下列各项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 大修理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B. 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C. 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D.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E.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正确答案:A,B,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以及售后租回,如果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这一做法遵循了()要求。

A. 实质重于形式B. 重要性C. 可比性D. 谨慎性正确答案:A,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黄河公司原有普通股10000万元、资本成本为10%,长期债券2000万元。

资本成本为8.5%,现向银行借款8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分次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筹资费用率为零。

该借款拟用于投资购买价值为800万元的大型生产设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购入后即投入使用,每年可为公司增加利润总额160万元。

该设备预计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黄河公司向银行取得新的长期借款后,公司普通股市价为10元/股,预计下年度每股股利由1.8元提高到2.0元,以后每年增长1%。

假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各题:经测算,当贴现率为20%时,该设备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37.368万元;当贴现率为24%时,该设备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31.288万元,采用插值法计算该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为()。

A. 21.82%B. 22.18%C. 23.15%D. 21.50%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销售费用的有()。

财税实务: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财税实务: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导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给出了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操作指引,这一规定从2013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征管、计算规则。

2013年度中间的预缴,或许并没有太多的影响,真正的考验是对于二级分支机构(指当年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下同)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如何把控。

 新法后二级分支机构第一次参与汇算清缴如何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可不是以自己核算的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来计算所得税,计算税款的工作基本上可以说与自己的财务数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假设总机构年度分配预缴所得税B万元,年度计算后总机构重新按年度计算该分支机构应分配所得税为A万元,那
A-B就是分支机构的汇算清缴补(退)税。

 当然根据57号公告,分支机构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如分配表、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等资料,所以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讲,只需要“守株待兔”,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就可以。

 总机构如何计算分配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得税有讲究总机构计算全法人企业的利润总额,加调增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步骤后,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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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3日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符合第一种情况的条件,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如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答: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3.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如何计算?答:“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4.问: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资产总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5.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6.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履行哪些手续?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预缴申报不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只需填写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并将备案报告打印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如果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8.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缴时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答:企业预缴时依据上年有关数据判断是否具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汇缴时依据当年数据判断是否具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

因此,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缴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预缴时已经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应该补缴预缴申报已减免的税款。

9.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申报表如何填报?答:问答1中的第一种情况: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4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问答1中的第二种情况: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5行“(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

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5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10.问: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汇算清缴: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常见错误及提醒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未取得地税局开具的发票,为调整应纳税所得;(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4)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发生额的60%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

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7.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

9.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10.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并没有这样做。

11.发生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12、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这种错误在现实中较多,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些企业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至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企业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企业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汇算清缴不容忽视的关键点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是有差异的。

以销售商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

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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