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地区由集体所有和管理的土地,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要进行发展和利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用地政策以及土地出让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背景、管理体制、利用方式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结构。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个主体。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并负责土地出让和承包等事项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农民则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他们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耕用地以及其他类型的用地。
工业用地用于发展农村工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商业用地用于发展农村商业,改善农民的消费环境和生活品质。
农耕用地主要用于农民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其他类型的用地包括文化教育用地、休闲娱乐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为农村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功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规划不合理、土地出让不透明、农民权益保护不力等。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规划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低下。
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不少不透明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力,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出让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的,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便是其中之一。
当然,在这些建设用地中,也是有具体的归类划分的,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1)乡(镇)企业用地。
包括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及农民个体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乡村道路、乡村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安、邮电、文化科研、生产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敬老院等公益事业设施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回乡、返乡等户口已迁入农村或其中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占用的土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二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我国传统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允许本集体组织或者成员取得使用权,此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均应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但是,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权力,不利于集体组织搞活经济,存在许多弊病。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集体土地的放开,早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虽然《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
因为,没有政策、法律规范,使得农村土地隐形市场越发混乱无序。
鉴于此,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安徽、湖北、广东、湖北、河北等省,别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区域内突破了集体土地不能上市流转的法律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现本人对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方法规的主要规定归纳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国家批准后将其用于各种建设项目。
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现,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本文将从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发展历程、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资源,用于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需要。
这些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等。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历程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国家提出了以县为单位实行集体承包经营的农村经济改革措施。
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也为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三、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支持。
其中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了保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国家推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集体可以明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为了解决农民集体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国家推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
改革后,农民集体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将土地流转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保证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为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农民集体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或转让给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集体所有的⼟地⼀般只能⽤于农业⽣活的,任何⼈不得擅⾃变更集体⼟地的⽤途,如果集体⼟地要改为建设⽤地的,就需要审批,那么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集体所有⼟地作为建设⽤地的法律适⽤】集体所有的⼟地作为建设⽤地的,应当依照⼟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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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农业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地。
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我国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农业建设用地概述1. 定义农业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建设用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 分类农业建设用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
- 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 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地、滩涂等。
二、农业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
2. 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即土地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浪费。
4. 农民权益保护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等。
3. 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 登记经批准的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农业建设用地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农业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 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置换补偿等。
3. 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可以采取重新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意义、管理与规划,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特色产业,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发展农村旅游业和乡村旅游,这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道路、供水和供电等,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与规划是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应加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土地乱占乱用和非法转让。
然而,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疑虑和顾虑;其次是农村地区存在土地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农民收入减少;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中往往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一些地区发展不平衡和不可持续。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民自愿有偿流转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其次,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强化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失。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和管理的认识,增强他们对土地流转的信心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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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下七种情形,经批
准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
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本集
体建设用地;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
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经批准
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5.在33个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
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