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案由规定最新

民事案由规定最新
民事案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
最新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权利纠纷:人身权利纠纷是因为侵害人身权利而引发的争议。
如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侵权纠纷。
例如,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人身攻击、人身受伤等。
二、财产权纠纷:财产权纠纷是因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争端。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
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四、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是因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例如,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
五、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是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人损害,引发的争议。
例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
六、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因为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七、公司法纠纷:公司法纠纷是因为公司组织、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例如,公司股东纠纷、公司合同纠纷、公司管理纠纷等。
八、侵害环境资源纠纷:侵害环境资源纠纷是因为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例如,环境污染纠纷、土地征收纠纷等。
总之,民事案由规定的最新情况涵盖了人身权利纠纷、财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纠纷、侵害环境资源纠纷等多个方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法律讲堂经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金融纠纷等多个领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经济案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包括经济案件的类型、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应对策略。
二、经济案件的类型及特点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经济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其特点为:(1)合同主体明确,法律关系清晰;(2)争议标的明确,涉及财产权益;(3)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法律相对简单。
2. 侵权责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其特点为:(1)侵权行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2)损害赔偿数额较大;(3)举证责任较重。
3. 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的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其特点为:(1)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2)维权成本较高;(3)侵权行为隐蔽,取证困难。
4. 金融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等。
其特点为:(1)涉及金额较大;(2)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3)维权周期较长。
三、经济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授权、实施、保护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行使、保护等内容。
四、经济案件的应对策略1. 了解法律依据,明确维权方向在遇到经济案件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维权方向。
可以通过查阅法律书籍、咨询律师等方式获取法律知识。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常见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了解常见的法律风险案例,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但乙公司拒绝退还。
法律风险解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但公司以张某不符合伤残鉴定标准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风险解析:本案中,张某受伤属于工伤,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防范措施: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用工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
然而,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软件,并修改了部分功能。
科技公司发现后,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解析:本案中,侵权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权,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试资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试资料1、多选下列有关公司公积金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B.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江南博哥)以不再提取C.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D.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公积金的规定。
(1)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单选当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不一致时,应该()A.以出票时记载的约定金额为付款金额B.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D.确认该汇票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正确答案:C3、单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有一定的限制,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是法定的。
4、判断题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支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根据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申请发行信用卡。
()正确答案:错6、单选甲想加入乙、丙为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在入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入伙协议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C.甲应当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创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热潮不断涌动。
然而,在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某初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探讨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某初创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一年的发展,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在2019年,原告突然收到一纸诉状,被告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原告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被告商标注册情况被告于2015年注册了“智能家居”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家用电子设备、电脑、软件等。
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
2. 原告答辩原告在答辩中辩称,其产品与被告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的商标注册于2018年,与被告的商标注册时间相差三年,且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功能、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此外,原告在市场上对自身品牌进行了充分宣传,并未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侵权。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原告与被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原告是否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了侵权;(3)原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的产品并未对被告的商标造成侵权。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在创业过程中,因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商标注册风险原告在创业初期,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其商标与被告的商标构成近似。
为避免此类风险,创业者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商标的合法性。
2. 商标侵权风险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降低侵权风险,创业者应:(1)在产品研发阶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名称、包装等不侵犯他人商标权;(2)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沧州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B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某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A与B于2009年4月共同成立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由于双方产生矛盾,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对某公司进行清算。
在某公司清算纠纷中,经某省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某和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2011)某民清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某”商标归A和B共同所有。
在某公司清算之后,A才得知B在某公司清算之前,在A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某”商标转让给了B成立的某公司。
为此A就B擅自转让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该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定B擅自转让“某”商标无效。
由于B未经商标权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将“某”商标转让给某公司使用至今,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A提起本案诉讼,要求B和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该请求应得到支持。
2.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调解书第三条认定A不得向B主张“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
故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实属主观臆断。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商标权共有人,B无权单独许可某公司使用“某”商标。
如果商标权共有人可以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容易造成被许可的商标的滥用,最终导致商标商誉价值损失殆尽,不利于保护其他商标权共有人的利益。
因此,限制商标权共有人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从长远看符合商标权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所以无论是A 还是B都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某”商标。
退一步讲,即使商标权共有人有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必须要经商标权人的许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办理备案。
本案中,A有理由相信田霸公司使用“某”商标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商标权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A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B和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B支付给A的1800万元,包括某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经营收益,以及新成立的某公司至协议签订之日的全部经营收益。
该调解书对某公司的财产和某公司的财产均做了分割,实际上把某公司也作为B与A经营的公司来处理。
(二)调解书第三条约定“A对B的任何经营行为均表示谅解,并放弃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A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B的任何责任或以任何方式再向其提出任何主张”。
既然A在调解书中已经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B
的任何责任,A再主张B和某公司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不能成立。
(三)某公司使用“某”商标不属于侵权行为。
B作为“某”商标的共有人,有权使用该商标,B所有的某公司当然也有权使用“某”商标。
事实上,A设立的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也使用“某”商标。
综上,请求本院驳回A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A在二审开庭时已经明确其诉讼主张为,在A与B 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某”商标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某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已经B 的许可;(二)某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害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A主张某公司使用“某”商标未经许可并备案的问题。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B擅自将“某”商标转让至某公司名下的行为无效,“某”商标由A和B共同所有。
某公司由B 设立,B曾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B作为“某”商标的共有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已经申明其许可某公司使用“某”商标,B和某公司之间是否签订许可合同及备案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而且,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商标许可行为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可以认定,某公司使用“某”商标,经过了商标权共有人B的许可,A此项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某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害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前所述,某公司使用“某”商标已经商标权共有人B的许可,因此,本案关键问题在于作为“某”商标共有人之一的B是否有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单独许可某公司使用该商标。
对于商标权共有,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除此之外,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共有人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本院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
首先,商标只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体现商标的真正价值。
如果因为商标权共有人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注册商标无法使用,不仅难以体现出注册商标的价值,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难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其次,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一般不会影响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种许可方式原则上应当允许。
商标权共有人如果单独以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
使用该商标,则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原则上应禁止。
再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因此,从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商誉的角度,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般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造成了该商标商誉的降低,损害到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这也是商标权共有制度自身带来的风险。
在商标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规则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期。
最后,要求商标权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进行普通许可,无疑会增加商标许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商标因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使用。
综上,商标权共有人在没有对权利行使规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按照上述规则,本案中“某”商标共有人B有权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同样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理由在于:首先,某公司与商标权共有人A和B之间均有密切的联系,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将B设立的某公司至调解协议之前的经营收益纳入调解范围分配给张绍恒,并约定某公司归B所有,A不再持有任何股份,某公司之后的所有经营收益,均归B。
也就是说,双方共同设立的某公司解散后,某公司的“某”商标归属双方共有,而调解
协议也将某公司纳入到调解范围中,约定某公司归B所有。
可以认为,A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预期到在某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某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继续使用“某”商标,但在调解协议中却并未作出禁止的约定。
其次,本案现有证据仅显示B许可某公司使用“某”商标,并无证据证明B许可其他人使用该商标。
本案中并不存在B随意滥发许可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的使用行为造成了该商标商誉的降低,从而损害到A的利益。
最后,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A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也在使用“某”商标。
A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该公司的宣传页,证明该公司使用的是“某”商标。
本院认为,即使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鉴于该宣传页上没有时间,不能排除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曾经使用或者同时使用“某”商标的可能。
因此,A提交的该份证据不能推翻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在调解协议之后使用“某”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正确,A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A主张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调解书第三条认定A不得向朱占峰主张“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的问题,该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B和某公司不侵权的主要理由,二审法院对该理由已经进行纠正,本院对A的该主张不再评述。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办理公司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谈判、尽职调查、政府采购、企业商标管理与策划、专利版权、招投标、解散清算、企业犯罪预防等非讼、诉讼的法律服务。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