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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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电力安全培训工作。

2. 培训计划:制定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和培训周期等。

3. 培训师资:要求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4. 培训教材:开发和使用电力安全培训教材,内容包括电力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等。

5. 培训评估:建立培训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培训工作。

6. 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等。

7. 培训证书:发放电力安全培训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进行认定和奖励。

8.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电力安全培训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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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它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方法电力安全是现代社会进展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力行业的进展对国家经济的进展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电力行业也面临着很多的安全隐患,如电气火灾、电弧爆炸、电击等,这些问题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逼。

因此,在电力行业进行生产操作过程中,安全教育和培训必不可少,而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也显得更为紧要。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紧要性1.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保障电力行业工作安全和可持续进展的紧要措施。

2.工人的安全素养是把握和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基础。

3.加强工人安全意识,提高工人安全技能水平有利于防备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二、电力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1.培训必需发挥有效作用,必需采纳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

2.要与员工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针对不同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特点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用明确。

3.培训必需简单易懂,专业性强,有针对性,突出实操性。

4.培训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做到适时更新和适时交流。

5.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并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1.基础安全学问。

如电器的基本结构、基本性能、电流电压的特点等。

2.操作技能培训。

如机械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用具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3.现场实操演练。

模拟现实工作环境,让工人谙习操作要点,提高应对多而杂工作条件的本领。

4.不安全源辨识与掌控。

如如何辨别不安全源的类型和位置,如何实行措施削减不安全源等。

5.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如叉车操作、吊车操作、起重机操作等。

6.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的培训。

如事故的防备、应急救援、安全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等。

四、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1.订立适时有效的电力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这些制度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培训教材、培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2.落实电力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责任主体进行问责惩罚。

3.建立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从培训名单的登记,到培训过程的记录,以及培训结果的评估等等方面进行全面记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升,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电力企业、机构和单位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注重实践操作,提升安全技能。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结合,全面提升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所有电力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电力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方可从事工作。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类型和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课程。

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设施条件。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培训内容包括电气知识、电气安全操作、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培训教材、培训课程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以实操能力为主,采取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电力安全培训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地方能源局负责本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能够独立、公正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实施情况,对培训教材、培训内容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接收到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资质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设施条件,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教学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7180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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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使得电力工作是一项高危职业。

为确保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力安全培训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行业工作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培训目标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1.培养电力工作人员行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掌握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掌握电力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四、培训内容电力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力安全管理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电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4.电力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5.电力事故应急处理6.电力设备及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五、培训方式电力安全培训应采取企业内部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方式:1.课堂培训2.实地观察学习3.模拟演练4.个人学习六、培训监督1.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2.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记录。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七、罚则1.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电力安全培训的企事业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可以罚款。

2.对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未经培训即颁发电力安全培训证明的人员,罚款。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企事业单位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电力行业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重要贡献。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目标是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标准和规范,制定培训计划;(二)负责电力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三)组织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和检查;(四)协调解决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五)制定电力安全培训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六)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三章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和内容第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主体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二)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三)电力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四)电力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五)其他与电力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分级培训,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章电力安全培训的要求和措施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二)培训方式多样化,包括现场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三)培训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培训环境的安全性;(四)培训师资队伍专业过硬,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五)培训过程记录完整,便于监督和评估。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电力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理论学习、操作训练、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并可以通过在线学习、线下培训等方式进行实施。

第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职责、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七条电力企业和机构应制定年度电力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限和负责人。

第八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确保全员培训的覆盖率和及时性。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结合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限。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电力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电力安全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进行实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培训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培训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训材料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掌握。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加强实践环节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培训评估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培训应进行效果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培训的质量和需求情况。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培训的评估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给培训负责人,对于存在问题的培训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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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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