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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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会违反合同的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2. 通知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方可生效。

如果一方违反通知义务,可能导致无效的终止行为,从而继续承担租赁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3. 证据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原因。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方有可能反对终止合同。

4. 法律违规:根据当地的租赁法规,可能有一些特定的场景和条件允许合同的解除或撤销,同时可能也有一些禁止合同的解除或撤销。

如果解除或撤销行为违反当地的租赁法律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第三方合同关系:如果租赁合同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或义务(如担保人、保险公司等),解除或撤销合同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合同权益和法律责任。

需要综合考虑第三方的立场和利益,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总之,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当地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建议在解除或撤销合同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相关法律建议。

判决主文解除租赁合同8篇

判决主文解除租赁合同8篇

判决主文解除租赁合同8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在租赁期间发生某些事实使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存在困难,现经法院判决,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租赁合同的事由因[具体事由,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同意即日起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及返还事项1. 租赁物:本合同涉及的租赁物为位于[地址]的[租赁物详细描述,如房屋、商铺、设备等]。

2. 返还时间:乙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租赁物完好无损地返还给甲方。

3. 返还状态:乙方返还租赁物时,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原状。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租金结算与支付1. 乙方应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实际租金,并结算应付未付的租金。

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返还租赁物并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押金,押金退还时应当扣除欠缴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双方同意,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除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过渡期安排本合同解除后,乙方需继续在租赁场地进行货物搬迁或其他必要事务的,甲方应给予合理的过渡期。

过渡期的长短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过渡期内,双方应确保彼此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指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导致产生了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这类纠纷。

甲方是一名房东,乙方是一名租客。

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乙方在租用甲方的房屋期间每月支付房租,并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

然而不久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擅自安装了一些设备,破坏了房屋的结构。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置之不理。

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搬离房屋,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然而乙方始终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在双方的协商无果后,甲方决定起诉乙方,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擅自改造,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乙方则辩解称他只是为了居住方便而进行了一些小的改装,并且表示情愿支付之前拖欠的房租款项。

最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严重到足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房租款项,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将房屋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

法院还责令双方在未来合同中遵守约定,维护租赁合同的稳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解决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充分的沟通和理性的协商。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当出现纠纷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纠纷会时常发生。

只有双方保持冷静理性,充分相互沟通,尊重法律的裁决,才能最终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慎重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2篇示例:近日,某小区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位房东和一位租客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近,小王和小李之间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自从到大城市求学后,就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而小李则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的公司在城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有着多个出租房源。

小王在网上找到了小李的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了一处位于商业区的单身公寓,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租期。

然而,不久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公寓存在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多次向小李反映,但小李拖延时间未能解决。

最后,小王受不了这种状况,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和租金。

然而,小李坚持认为问题不严重,要求小王继续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结束,并不同意返还押金。

由此,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随后,双方分别找到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小王的律师认为,合同中存在严重的履行问题,小李未能按时维修房屋,给小王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因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而小李的律师则认为,出现的问题并不影响小王正常居住,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并否认返还押金的义务。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小王提供了房屋存在问题的照片和维修记录,证明了房屋存在问题并多次向小李反映的事实。

而小李则提供了合同和相关通讯记录,证明小王欠缴租金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规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李未能及时维修,已构成严重违约,小王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同时,小王也需支付相应的租金至合同终止的日期。

这起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因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愿此案例能给广大租房者和房东带来借鉴。

篇2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该类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5篇)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所谓协议解除,即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对于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内容已经没有了争议,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过这是双方协议解除,而非单方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即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所以说,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符合了法定情况,就能单方解除租房合同。

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无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并非所有权人且未获授权出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5篇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5篇篇1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是在租赁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支付租金。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双方可能会出现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考虑到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解除。

如果当事人确定要解除合同,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未尽事宜。

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可能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法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这就增加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又会引发法律风险。

比如,有的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拒绝支付违约金或拖延退还房屋,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样地,如果房东在解除合同后不按时退还押金或者未按照约定处理房屋问题,也会构成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的解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可能会引起赔偿责任的问题。

比如,由于合同解除导致承租人无法按时搬离房屋,造成房东租金损失的情况,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样地,如果房东在合同解除后不按时退还押金,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迟延履行的赔偿金。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是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解除过程中的风险发生。

同时,在解除合同时,也应该依法履行各项义务,避免因为违约行为引发法律诉讼,增加法律风险。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解决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篇2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的法律约束文件,对于租赁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然而,正是因为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或撤销,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为大家提供参考。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5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某些原因,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为明确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原合同,以消除双方在房屋租凭领域的法律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条款内容,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并作为今后解决纠纷的依据。

二、解除原因原合同因以下原因需要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举具体原因)。

经双方充分讨论和协商,决定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均了解并接受由此带来的所有影响。

三、解除时间与过渡期安排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

在解除后的过渡期内,乙方需完成以下事项:__________(例如搬离房屋、结算费用等)。

过渡期具体日期为____日至____日。

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上述事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交接与验收乙方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将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妥善移交甲方。

甲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

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双方应共同签署房屋交接验收单,明确交接情况。

五、租金与费用结算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过渡期结束之日。

过渡期结束后,双方应结算并清算原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如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确保无任何欠款。

如有欠款,乙方应一次性支付完毕。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时搬离或履行其他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7篇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7篇篇1甲方(出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乙方(承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一、解除合同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

2. 原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执行。

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XXXX元。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及设施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共同对房屋及设施进行验收,并确认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

5.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三、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或未保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3. 若甲乙双方未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共同办理租赁合同解除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因政策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情况,在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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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备受关注。

2009年7月12日,长宁区法院邹碧华院长受市律协邀请,假座云峰剧场就合同法解释二为律师们举办了一场质量极高的讲座。

当时会场座无虚席,会后仍有许多律师上台提问。

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合同法解释二的重要性和社会关注度。

在讲座中邹院长花了大笔墨在合同解除这一部分。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该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方当事人有权在三个月内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1、如果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生效,那么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能否立即进一步主张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后续权利(以下简称“后续权利”),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在承租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之前,出租方是否可以要求承租方立即搬离房屋?
2、如果合同解除一方这种后续权利存在的话,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以三个月期限未过为由,对合同解除方的后续权利予以抗辩?还是拿这个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正在着手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但出租方在承租方向法院起诉前,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方搬离,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承租方可否以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上述两个问题,合同法解释二均未回答,但实践中,这类案件已有发生。

大家都知道,在合同法实施以前,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一般是由合同解除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同时主张其后续权利。

也就是说,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一方当事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实体权利上并不具备现实意义。

如果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承租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甚至承租方都无需提出异议,只要不搬离房屋,出租方仍然无法实现收回房屋的权利,出租方必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且诉请判令承租方搬离房屋,才能够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合同法实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合同解除方仍然沿袭着原来的做法,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但随着对合同法学习的深入,许多律师开始建议当事人不再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而直接按照合同法字面上的理解,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进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合同解除后的后续权利。

他们的理由也十分简单,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对方,合同即已经解除,当事人无须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解除。

他们进一步认为,既然当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已经解除,则合同解除方就有权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后续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就这类案件的审理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同时也对合同法提出了挑战,即要保护合同解除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剥夺了对方当事人三个起诉的诉权;要保护对方当事人三个月起诉的诉权,就剥夺了合同解除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本人对合同法解释二的理解看,应该倾向于保护对方当事人三个月的诉权,理由如下:1、一方当事人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合同解除,不利于维护交易行为的稳定性。

随时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人们经济行为经常会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且这种市场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化经济的环境,是经常发生,甚至是剧烈变动的。

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仅以一纸通知,即能解除合同,并不有利于维护稳定经济行为和交易状态。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房屋价格的波动,带动了租金市场价格的波动。

租金上涨时,出租方往往希望上调租金,若不能实现,极容易根据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租金下跌时,承租方往往希望调低租金,当不能实现时,承租方也可能以一纸通知,解除合同。

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单方以一纸通知即能解除合同,不符合交易稳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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