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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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

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

现场检查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 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取证据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材料。
ABCD
2024/2/2
询问调查
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制作询问笔录。
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4/2/2
11
03
处罚决定与执行
2024/2/2
12
处罚决定书制作
事实认定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明确违法事实、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决定书内容
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
2024/2/2
法律适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制作要求
确保处罚决定书内容完整、准确、清晰,符 合法定格式。
2024/2/2
31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
3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督内容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社会监督等。
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
监督结果处理
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方 式进行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追究责任。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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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件复议与诉讼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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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与受理
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注意提交完整 的诉讼材料、遵守诉讼程序、积极行 使诉讼权利等。同时,应注意诉讼时 效、管辖法院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说明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说明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说明
注明:1、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燃气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公民处50元-8000元、对法人处1000元-4.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流程办理;
2、流程中立案审批部分由各业务大队负责实施,立案期限不超过3日,超过立案审批期限的由相关人员注明原因后案件可以展开调查,但在案件处理审批前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案件的登记录入由各业务大队负责实施,也可经行政机关批准由办案大队集中登记录入;
4、案件处理审批阶段由办案大队负责实施,但与案件相关业务大队可以就案件的审批情况提出建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背景介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被设计出来,以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a.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接到相关举报信息或发现可能存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b.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的实质及情况。

2. 立案调查a.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b. 如果决定立案调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发布立案通知书,表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事项,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c. 相关当事人需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调查取证a.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b.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活动。

4. 认定违法事实a.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认定违法事实,并形成认定书。

b. 认定书中需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5. 处罚决定a.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认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b.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种类、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

c.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需要发出处罚决定书,告知相关当事人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6. 处罚执行a. 相关当事人需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积极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b.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处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核实。

7. 复议和行政诉讼a. 相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b.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立案通知书模板附件2:调查取证记录表附件3: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4:处罚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接到举报、投诉、检查等线索后,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执法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如涉及法律问题,执法单位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2 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作出说明;如果必要,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1.3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应与案件有关并符合法律规定,执法单位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取证。

1.4 执法单位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1.5 如果决定立案,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复议、诉讼权利。

二、听证阶段2.1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

2.2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方面进行说理或者申辩,并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执法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3 执法单位应当记录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并将有关材料和记录一并作为案卷保存。

三、审查处罚阶段3.1 在听证会结束或者当事人抛却听证后,执法单位应当采集、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

3.2 对于当事人举报、投诉等控告,执法单位也需要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3 执法单位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阶段4.1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支付相应罚款。

4.2 执法单位可以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调查等,发现未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单位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书。

(2)申诉、复议、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享有的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

2.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各种形式、程序、权限等事项。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一:案件受理阶段1. 收到行政处罚的申请或举报1.1 验证申请或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2 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处理的范畴1.3 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等1.4 发送受理通知给申请人或举报人并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要求2. 补充申请材料的要求2.1 发送补充要求通知给申请人或举报人2.2 确定补充材料的期限2.3 归档补充材料3. 完整的申请材料评估3.1 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据性3.2 确定案件处理方式3.3 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阶段1. 案件立案准备1.1 公告案件立案通知1.2 指定办案人员1.3 通知案外人及相关证人1.4 准备案件调查需要的工具和材料2. 案件调查2.1 调查证人及相关当事人2.2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3 做笔录和记录相关证人的陈述2.4 制定调查报告3. 案件审查3.1 审查案件材料和调查报告3.2 补充调查,并勘验案发地点3.3 制定初步意见4. 案件立案4.1 制定立案决定书4.2 送达立案决定书给申请人和被处罚方4.3 注册立案决定书三:处罚决定阶段1. 处罚决定准备1.1 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辩1.2 考虑申辩意见,修改处罚决定书1.3 审核处罚决定书2. 处罚决定审核2.1 制定处罚决定书2.2 审核处罚决定书内容2.3 审查证据和调查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3. 处罚决定执行3.1 发送处罚决定书给相关当事人3.2 当事人的接收和反馈确认3.3 履行处罚决定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2. 补充材料的复印件3. 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4. 调查报告的原件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不利的惩罚性行政行为。

2. 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中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 受理通知: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或举报后,向申请人或举报人确认受理事项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药品经营者采取的法律行政惩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包括相关的章节细化。

二、立案调查阶段在接到违法违规食品药品格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2.立案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后,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采集相关证据。

4.听证程序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5.案件分析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调查工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定。

1.处罚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处罚方案。

2.听证程序(如合用)在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对该案件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送达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方,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诉讼权利与救济途径。

四、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在接到处罚决定后,被处罚方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处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格附件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附件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药品监管程序流程图

药品监管程序流程图

不立案
终止受理、转办、移送
立案 确定两名以上专职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
填《案件移送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
移送
转办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 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解除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合议
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有陈述申辩权
放弃 申辩
陈述 申辩
不采 纳
采纳
调查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上报
如为批转案件或重点案 件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结案
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
归档
查封扣押
没收
定期销毁
填写没收文书: 《没收物品审批表》 《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凭证》
撤案
填写没收文书: 《没收物品审批表》 《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凭证》
要求听证 3日内确定时间地 点方式7日前送达
举办听证 会
意见不一 致
调查
听证告知 放弃听证 意见一致
提出处罚意见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局长办公会、案件审理委员 会
报批
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
处 罚决 定
填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有没收项目须填《没收物品凭证》并附物品清单
药品监管流程图
监督 发现
检验 发现
举报 投诉
交办 报请

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在3日内填写
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在3日内填写《
及时填写《举报 登记表》,进行
移送 披露

《立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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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

(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召开合议会议讨论,填写《案件合议记录》,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折合金额30万元以上;其他辖区范围内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

但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案件时限)自立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时限为60个工作日。

针对行政处罚各环节,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时限,总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检验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检验或协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总时限。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听证的,或者需要履行层级监督程序的,以及确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报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罚总时限可适当延长。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案件核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

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局长审批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局长否决核审机构修改、补正等建议,并批准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予以告知;(2)局长同意核审机构修改、补正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正,并重新送交核审机构核审;(3)局长同意核审机构其他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8、行政处罚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由办案人员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制作送达回执。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9、复核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经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应当送交核审机构重新核审。

核审机构再次提出核审意见。

报局长审查决定或者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核审机构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二节执行。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处罚决定局长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意见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审机构负责核稿,报局长签发。

决定改变原告知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重新告知当事人。

重新告知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作出销案等其他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11、送达执行(1)送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由办案人员负责。

先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仍然不能,公告送达。

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均需制作送达回执。

(2)执行。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办案人员应当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

依法当场收缴的,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当场收缴外,应当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罚没的非货币财物,应当按规定收缴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12、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3、监督重审监督重审的对象,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不予处罚、销案等决定的案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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