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6篇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雇主):[雇主姓名/公司名称]地址:[雇主地址]联系方式:[雇主联系电话/邮箱]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保险公司联系电话/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标的为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亡或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费1. 投保人数:[具体人数]人。
2. 每人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人民币)。
3. 保险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4. 保费总计:[保费总额](人民币)。
第三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雇员伤亡或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雇员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3. 自然灾害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赔偿处理1.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2. 乙方根据事故情况,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定,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赔偿,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赔付。
第六条保费支付与续保1.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费。
2. 本保险合同到期前,甲方需决定是否续保,若需续保则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与乙方达成新的保险合同。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款为雇主提供赔偿保障的商业保险。
本条款将详细介绍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额等重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主要对雇主因雇员工伤或职业病患病导致的责任提供赔偿。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1.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赔偿金;2.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医疗费用;3.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向雇员支付的护理费用;4. 雇主因雇员死亡而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的赔偿金;5. 雇主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限于保险单上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内,以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
二、保险金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根据雇主的需求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一般以每人每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形式存在。
1. 每人每事故赔偿限额:该限额是指每位雇员在一个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雇主可根据雇员的工资水平、工种风险、工作地点等因素来确定每人每事故的赔偿限额。
2. 累计赔偿限额:该限额是指保险期限内所有事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
雇主可根据公司规模、雇员人数以及风险水平来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三、免赔额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设有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的部分。
免赔额的设置可以降低雇主的保险费用,同时也要求雇主对一定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中,免赔额的数额一般由保险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
免赔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实际赔付金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用越低。
四、特别约定众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中,常常会有一些特别约定。
这些约定可能会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或规定。
特别约定可能会针对某些行业或特定雇主的风险进行特别的条款要求。
例如,对于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特别约定可能要求雇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才能享受保险赔偿。
五、索赔流程雇主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 在受雇过程中 ,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 所致伤残或死亡 , 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 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 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 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 在此期间 , 经医生证明 , 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 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 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 , 根据被保险人估计 ,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 , 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 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 , 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 ,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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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与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地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地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地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与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地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地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地,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地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地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地月工资就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地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四、除外责任(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地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地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地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地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地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地员工地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她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费用与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她津贴地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地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她津贴地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地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她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地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地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地资料与协助、(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地应由被保险人赔偿地金额为准、(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地,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地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地,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地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地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地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地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地差额、(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她保障相同地保险存在,不论就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她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地责任、其她保险人应承担地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地其她保险合同地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地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地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与所知道地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地,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地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地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就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地,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就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地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地因素与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地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就是否继续承保或就是否增加保险费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地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地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地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地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地原因、经过与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她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她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地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地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地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地原始单据及其她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与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地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地有关索赔地证明与资料不完整地,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保险单载明地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地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她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地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地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地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地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地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地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地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通译与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与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地其她条款与以此为基础做出地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地词汇来代表本保单地赔偿方与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地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相同、双方还同意:a、具有人称含义地词语包含公司与其她法律实体;b、ﻩ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ﻩ具备词性地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地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地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她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地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地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地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地已生效保险费、3、ﻩ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4、ﻩ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地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地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5、ﻩ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地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6、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地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7、工作餐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8、ﻩ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地任何社交与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任何在此项下地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地法律为依据9、ﻩ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地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地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地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地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地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地,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10、权益保护条款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地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地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地保障、11、雇员地定义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地定义如下:【雇员】就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她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地人员,该人员就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地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地人员及其她按国家规定审批地未满十六周岁地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与小时工等、12、ﻩ关于员工空档期地保障地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未及申办工伤保险地派遣人员及其她工作人员,以及无法购买社保地协保人员与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地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及企业支付地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地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地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