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损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________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核子辐射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核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四、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职员食堂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者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者文娱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峻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拯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然而,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 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专门天气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允许,如果在专门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了当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者从工作地点直截了当返家的途中受伤或者死亡,此种受伤或者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扩展类 ....................................................................................................................................21. 社保补充人身伤害赔偿方式条款 ......................................................2 2. 海外公干条款 .....................................................................2 3. 上下班途中及境内出差附加险条款 ....................................................2 4. 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2 5. 24 Hours Cover During Business Trip (Domestic / Overseas) .........................2 6. 因公出差条款 .....................................................................3 7.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3 8. 医疗费用扩展条款..................................................................3 9. 恶劣气候条款 .....................................................................3 10. 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3 11. 体育及社交活动条款 ................................................................3 12. Extension of Employer’s Legal Liability Against Employees..........................3 13. Excess Coverage of Employer’s Legal Liability .....................................4 14. 雇主补偿责任附加险批单(24 小时扩展)..............................................4 15. 24 小时扩展条款...................................................................5 16. 抗辩费用条款 .....................................................................5规范类 ....................................................................................................................................617. 共同指定公估人条款 ................................................................6 18. 雇员定义修改条款..................................................................6 19. 非列明方式承保条款 (适用保单版本一) .............................................6 20. 非列明方式承保条款(适用保单版本二) ..............................................6 21.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6 22. 保险人提前 XX 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 ...................................................7 23. 三十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7 24. 三十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7 25. 保费调整条款 .....................................................................7 26. 30 天申报期条款 ...................................................................7 27. 自动承保新增雇员条款 ..............................................................7 28. 食堂食物中毒条款..................................................................8 29. 诉讼费用包括在保单赔偿限额内条款 ..................................................8限制类 ....................................................................................................................................830. 预期或预谋理赔除外条款 ............................................................8 31. 传染病除外 .......................................................................8 32. 硅肺病除外责任条款 ................................................................8 33. 铝尘肺病除外责任条款 ..............................................................8 34. 医疗费用除外条款..................................................................8 35. 5 米工作条款 ......................................................................9 36. 硅除外条款 .......................................................................9 37. 石棉责任绝对除外条款 ..............................................................9 38. 污染除外条款 .....................................................................9 39. 电子数据除外条款(NMA2914) .......................................................9 40. War, Civil or International War Exclusion ........................................10 41. 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10 42. 霉变除外条款 ....................................................................11 43. 2000 年问题除外条款 ..............................................................11 44. 高空作业除外条款.................................................................11 45. 5 米工作条款 .....................................................................11 46. 职业病除外条款...................................................................121扩展类 1. 社保补充人身伤害赔偿方式条款兹经被保险人申请, 本公司同意, 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本保险单承保的事故或责任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附加自动延长保险期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主险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要求,本保险将在现行条款和条件下自动延长天(最长不超过90天),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缴付实际延长的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指定公估人/理算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同意由被保险人聘请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理算人进行损失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双方认可的公估人/理算人: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指定医院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下列医院为经保险人认可、指定的医院(需载明医院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因索赔单证不全或其他原因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承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偿,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限额的%(最高不超过预计赔偿限额的6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附加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
摘要:
1.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和保险期限
2.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3.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和赔偿标准
4.人保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种和保险条款
正文:
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企业提供雇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的保险对象广泛,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伤亡责任和医疗保险责任。
其中,伤亡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者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需要医疗治疗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某些特定情况不负赔偿责任,如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所适用行业在费率栏中选定所用费率,再视具体风险及赔偿限额的不同最终确定承保费率。
计算保费时,直接用费率乘以赔
偿限额即可。
其中,死亡伤残费率为0.5%-1%,医疗费率为0.9%,诉讼费用的费率为0.20%。
此外,人保雇主责任险还提供了附加险种,如误工费用调整责任,伤残比例调整责任等。
这些附加保险责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和投保。
总的来说,人保雇主责任险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雇员意外伤害保障,且保险费率较为合理。
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 (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A\B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1、员工就餐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餐,因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就餐时间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3、就餐时间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食物中毒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4、社交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及其他社交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5、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7、临时出境工作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运动为职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将作无效。
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其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疾病”是指被保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自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以后(不包括第三十天)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前十二个月内曾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接受医药治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之任何疾病。
“原发病症”不属于“疾病”,但是,被保雇员罹患此原发病症时已在本附加险条款下连续承保十二个月以上的,应被视为“疾病”。
“原发病症”指在保险单保险期间起始日前12个月内现存的任何疾病及其他症状,包括:(1)病症出现征兆、而正常情况下被保雇员应去接受诊断、护理及治疗;(2)已接受或被推荐接受医生咨询或治疗。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保险责任第一条每日住院现金保障如果被保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损害或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每日人民币六十元赔偿给被保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条提供住院证明被保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责任免除第三条主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与此同时,以下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列:a.怀孕、流产或分娩;b.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误服药物;c.腰椎间盘突出症;d.屈光不正;e.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f.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g.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h.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i.原发病症。
责任限额第四条如果损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对这次人身伤害或疾病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
13.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仅承保意外事故)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将作无效。
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医生”是指于被保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保险责任第一条每日住院现金保障如果被保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损害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每日人民币六十元赔偿给被保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条提供住院证明被保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之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责任限额第三条如果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保险人对这次人身伤害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