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相关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名词术语-起重机械2. 设备分类及主要零部件2.5 起重机械(lifting appliances)以间隙、重复⼯作⽅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
2.5.1 梁式起重机(overhead crane with simple girder)起重⼩车在⼯字形梁或其他简单梁上运⾏的简易桥式起重机。
2.5.1.1 电动单梁起重机(electric overhead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起重⼩车在单根⼯字形梁或其他简单梁上运⾏的梁式起重机。
2.5.1.2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electric underslung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沿悬挂在⼚房屋顶结构上的轨道运⾏的梁式起重机。
2.5.1.3 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flexible composite underslung crane)其主要受⼒结构是由冷轧型钢轨道或压铸铝合⾦型材轨道组合⽽成的各类简易起重机。
2.5.1.4 防爆梁式起重机(overhead explosion-proof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于易燃、易爆介质的车间中,具有防爆特性的梁式起重机。
2.5.2 桥式起重机(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桥架两端通过运⾏装置直接⽀承在⾼架轨道上,取物装置悬挂在可沿桥架运⾏的起重⼩车上的起重机。
2.5.2.1 通⽤桥式起重机(general purpose overhead crane)普通⽤途的桥式起重机,它的吊具是吊钩、抓⽃及电磁吸盘中的⼀种或同时⽤其中的⼆、三种。
2.5.2.2 电站桥式起重机(overhead crane for power station)⽤于发电站的桥式起重机。
2.5.2.3 防爆桥式起重机(overhead explosion-proof crane)⽤于易燃、易爆介质的车间中,具有防爆特性的桥式起重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条术语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二、术语定义1. 特种设备: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压力、锅炉等。
2. 管理人员:指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或所在单位指定的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人员。
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1. 获取许可证: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使用。
2.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3. 健全维护保养制度: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停用报废程序: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严重故障时,应及时停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5. 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管理特种设备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6. 安全宣传教育: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四、违规处理措施对不按照本规范制度要求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1. 警告通报:对轻微违规行为警告通报,并要求整改。
2. 暂停使用:对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暂停使用,并要求责任人提供整改方案。
3. 停业整顿:对多次重大违规、不整改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规范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将通过适当的渠道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
2. 对于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本规范制度执行管理。
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以上规范制度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执行。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工业生产和生活领域中使用的具有一定特殊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种类非常多样,包括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危险化学品容器、压力管道等。
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特种设备的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分类:特种设备根据其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等。
不同类别的设备在设计、制造和使用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要求。
2. 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设备过载、异常运行、泄漏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3. 设备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设备的审批验收、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定期检查和监督抽检等工作。
所有特种设备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设备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维修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
日常保养、定期检查和必要的维修工作等。
以上是特种设备的一些基础知识,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知识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
希望广大用户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8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自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和维修改造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及《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界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吊车)、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公司各单位自用的起重机械等。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的人员。
3.3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4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4 职责4.1安环部是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在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修和改造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4.2生产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并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和定期检验进行检查和指导。
同时对特种设备的购置、改造计划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参与相关技术工作。
5 程序内容5.1 特种设备的购置(1)特种设备应按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采购和验收。
(2)特种设备需用单位向生产部报送《设备购置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采购。
(3)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1.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确保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
1.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制造、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和定期检测等环节。
2.术语与定义2.1 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规定的其他设备。
2.2 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是指针对特种设备生命周期各环节,通过规范的管理活动,保证设备质量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的一系列组织、计划、实施、控制和持续改进的过程。
3.特种设备质量管理组织3.1 质量管理部门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推行和改进,并监督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3.2 管理人员企业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
4.设计阶段质量管理4.1 设计要求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的结构、材料和制造工艺满足安全、可靠和经济的要求。
4.2 设计评审设计阶段应进行专业的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3 设计验证设计方案完成后,应进行设计验证,包括对设备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分析和测试,确保设计的有效性。
5.制造阶段质量管理5.1 制造计划制造过程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制造计划,包括材料采购、加工、装配和测试等环节的安排。
5.2 材料采购采购部门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和记录。
5.3 加工和装配制造过程中的加工和装配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特种设备相关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相关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除采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二)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三)安全监察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四)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
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五)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六)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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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除采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三)安全监察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四)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五)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 •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 •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六)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七)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八)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九)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十)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十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十二)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十三)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十四)定期检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表(十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十六)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逐一登记建档,并报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条件是: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额定工作压力》9.82MPa,且额定蒸发量》1000t/h的蒸汽锅炉;—?—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10人以上医用氧舱;—?—公称直径》50mm勺GC1级压力管道;—?—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额定工作压力》2. 45MPa且额定蒸发量》20t/h 但v 1000t/h,或蒸发量出力》20t/h,且额定工作压力》 2.45MPa但v 9.82MPa的蒸汽锅炉;—?—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MPa・立方米但v 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50立方米但V 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3至9人医用氧舱;—?—公称直径v 50mm勺GC1级压力管道;—?—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自控飞机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额定工作压力》2.4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 /h 但v20t/h的蒸汽锅炉;—?—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除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外,其他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架空游览车类、转马类)。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十七)安全评价指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或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十八)安全附件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米集处理装置。
(十九)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二十)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一)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是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十二)重大维修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二十三)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二十四)注销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二十五)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含有前项规定的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数量 5 0 台(含50台)及以上或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含10 台)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十六)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是指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