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组织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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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6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为省政府主管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直属机构,对外可分别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名称。
2000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对外、侨务、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制订本省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处理和协调本省的重大外事工作、涉侨活动和港澳事务。
(二)审核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省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和引智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批本省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本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直接报送省领导审批;为上述出国(出境)人员出具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和其它有关证件。
(三)负责接待来本省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本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接待港澳地区来本省访问的重要客人;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办理代码标识登记手续和领取代码证书时,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登记费的收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申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三)经社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将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分配给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将代码码段分发给下级相应部门。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组织机构时,将代码赋予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建立及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系统,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61106(颁布时间)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7•【字号】鄂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2009年6月27日鄂发〔2009〕1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政策规定,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各层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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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2000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经、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议,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副省长、秘书长参加会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鄂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鄂政发〔2008〕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清理和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97个)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省核电项目领导小组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入其中)省交通运输协调领导小组神农架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第三届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发展电动汽车领导小组省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省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属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调领导小组(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绿化委员会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更名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合并更名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暂保留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两块牌子)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省三峡库区产业开发领导小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商投资和纠纷积案调处领导小组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产品出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省旅游协调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省监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征兵领导小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北京残奥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政府青少年协调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二、撤销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64个)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南协作区第十一届省(区)市长联席会议筹备组省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届世界植物园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省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演出场馆建设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三个三工程”领导小组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省城乡“福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献血工作委员会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省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十一五”期间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省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省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对台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小组省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湖北统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鄂西铁矿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省国防科工科技合作领导小组湖北省与科技部省部会商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领导小组省农村能源和农机化领导小组省烟叶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管理委员会省恢复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省区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领导小组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网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是现有机构可以承担工作或者由现有机构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鄂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
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执行。
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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