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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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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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5.31【实施日期】1997.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陕西省消防条例》已于1997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消防条例(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地区)、县(市、区)公安部门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五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宣传日。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非国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医疗、抚恤待遇或生活保障;应当追认为烈士的,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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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陕建消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

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

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陕西省消防条例(201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8.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五条城市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设计消防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三)高层民用建筑;(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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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
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 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 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 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 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
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 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 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
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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