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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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人员财产安全,本规定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

三、整改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项目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应根据消防设计方案,落实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要求。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隐患并督促整改。

4.消防设施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整改程序1.发现隐患:项目参与方应利用巡查、监测等手段,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记录隐患。

2.隐患整理:将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危险程度进行分级评估。

3.整改计划: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员。

4.整改实施:按照整改计划,由责任人员组织实施隐患整改工作。

5.整改验收:经整改后的隐患应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并按规定提供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

6.整改结果通知:整改完成后,由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供应商发出整改结果通知。

五、隐患整改要求1.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消防组织、消防设备使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2.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整改过程中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因整改工作而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

4.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整改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备归档和备案。

六、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火灾预防、火灾早期发现、火灾迅速扑灭和火灾安全逃生。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3.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4.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5.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四、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消防安全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2.定期维护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障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预案: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建筑物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火灾时人员迅速有序的疏散。

3.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保持畅通。

六、建筑工程火灾隐患排查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消防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消防器材。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篇)

第1篇一、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防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等施工现场。

但不适用于线路管道工程、拆除工程、布展工程、临时工程等施工现场。

二、防火重点1. 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

2. 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等关键环节是施工现场火灾的主要成因,应重点关注。

三、防火措施1. 总平面布局: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2. 防火间距: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 防火设计: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相应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划分: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相应规定。

5. 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和有效。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火灾扑救1. 初期火灾扑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期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任务。

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2. 火灾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环节的操作程序。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我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点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火灾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2.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疏散通道、防火隔离措施等。

3.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通道和疏散设施4.设置建筑物内外的安全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5.保持通道畅通无阻,定期清理通道上的杂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

6.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三、危险物品管理7.建立危险物品台账管理制度,将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记录并定期更新。

8.对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存放,禁止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加强对危险物品的使用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操作资质和技能,严禁未经许可的操作。

四、火灾防控措施10.实行火灾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掌握火灾情况,有效减少火灾损失。

11.加强对明火和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并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12.加强现场消防巡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五、消防培训和教育13.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14.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提供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方法的书面资料,并定期进行考核。

15.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通道等。

六、消防安全责任制16.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权责。

17.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8.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问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范文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建筑物和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举措。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基本要求来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每位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宣传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火灾事故的危害性、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逃生自救的要点等。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发布宣传资料、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制度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布置要求、消防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保养要求、消防演练计划等。

制度应有明确的工序操作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落实消防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配置消防设备。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器材等,确保施工人员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及时进行灭火和报警。

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备的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四、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禁存在火源、易燃物料堆放不规范等消防隐患。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五、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逃生训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逃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组织演练时应模拟真实火灾场景,让员工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并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与总结,不断完善逃生预案。

六、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对于存在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责任。

对消防通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期间及时疏散人员。

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消防安全一直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合理的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控制火势,从而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从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两个方面来探讨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消防安全设计1.火灾风险评估在进行建设工程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这包括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使用功能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过火灾风险评估,可以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案。

2.建筑构造设计建筑物的设计应该考虑到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烟控制和消防设备的设置等因素。

防火隔离带可以将建筑物的空间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区域,以防止火势蔓延。

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符合消防标准,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防烟控制措施如疏散楼梯间和隔烟门的设置也需要考虑进去。

3.消防设备配置消防设备的配置对于火灾的控制和扑救至关重要。

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大小进行配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

预案应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路线、疏散指示标识、报警方式以及人员职责分工等内容。

同时,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

2.日常巡查和检测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进行日常的巡查和检测。

通过定期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建筑工地上,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培训和教育对工程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危害性、疏散逃生技巧、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备等方面。

通过培训和教育,能够提高工程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的发生。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并最大程度保护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消防管理体系建立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流程,并将其上级制定的相关消防管理制度与工程项目结合起来。

2.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负责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施工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建设、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提出办理有关消防审查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消防安全设计和施工。

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1.根据建筑物类型、结构等特点,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如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电源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确保其完好可用。

3.定期维护检查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防火分区划定和标识1.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火分区,确保能够有效地将火灾限制在一个区域内,防止蔓延。

2.各分区之间设有防火墙或防火门,并配备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

3.为了方便人员疏散和指引消防救援工作,需对各防火分区进行明确的标识,如喷涂防火标志、设置安全出口标识等。

四、消防教育和培训1.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工程项目人员了解火灾的危害和消防逃生常识,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2.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模拟火灾场景,演练人员疏散和灭火等应急措施,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五、施工现场管理1.严格执行禁烟、禁火和禁止违规用电等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火源控制和用电安全。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清理杂物,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3.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便于消防车辆进入和人员疏散。

六、消防安全监督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暗藏的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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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0039 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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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土建单位,安装单位,本公司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本公司工程建设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各自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实行承包、分包施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在承包、分包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建设人员应尽的义务。

各施工人员应对其施工场所和工作岗位及住宅的消防安全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规划纳入公司工程总体规划。

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消防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同步使用。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由本公司负责实施。

由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后使用。

第八条工程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经常对在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部门)消除火险隐患。

第九条建立义务消防队,承担本施工单位所辖区域的防火和灭火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政府或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训练。

遇有重大火情,必须服从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工业建筑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在重点防火部位的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有关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确需用火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电工、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生产场所、仓库与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

禁止在生产、仓储场所内设置宿舍。

第十四条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严禁在走道、楼梯间等人员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搭盖建筑物或设置其他障碍。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报警,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给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刁难。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财产,并派员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七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协助上级消防监督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三章建筑消防管理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防火设计进行自审。

第十九条工程的主要建筑和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的设计应编写消防设计专篇,并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从事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的专业资质等级,由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审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持有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筑和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玻璃钢、油毛毡、竹席等易燃材料搭盖简易建筑。

第二十六条住宅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要求,留有安全救生出口。

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道设置铁栅栏。

第四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堆放场所和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设专库储存,禁止随意存放。

场所的选址和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储存。

严禁超量储存和混存。

第三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向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准运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一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二条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上述管道、设施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消防产品管理第三十四条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

进口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必须取得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选用时应报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第六章消防监督第三十七条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所辖区域、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安全领导小组一经发现火险隐患,应当立即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并将《公司安全整改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三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复查验收,并填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单》。

第四十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确需延期整改的,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书面同意方行。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书,可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二)挪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三)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四)谎报火警,情节较轻的;(五)在住宅公用通道上设置铁栅栏的;(六)阻碍或拒绝消防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书,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章用火的;(二)无证从事或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割作业的;(三)安装、使用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和燃气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四)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的;(五)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装卸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的;(六)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的;(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八)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宿舍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一)违章搭盖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未按规定标明建筑装修材料、构件、配件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的;(三)工程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经审核后仍不改正,或不按设计施工的;(四)不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或配置消防器材的;(五)安装、使用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六)不按《公司安全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或破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擅自承担安装、维修火灾报警设备、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四)消防设施的安装不符合防火规范及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而进行建筑装修施工的;(二)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即行建设的;(三)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施工单位即行施工的;(四)建筑或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未经政府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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