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公司的法⼈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平、履⾏职责情况进⾏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能,主要指学识⽔平、政策⽔平、领导决策能⼒、经营管理能⼒、组织协调能⼒、业务能⼒、语⾔和⽂字表达能⼒等⽅⾯的情况;(三)勤,主要指⼯作态度、⼯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出席⾄少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次未能亲⾃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百分制,德、能、勤三⽅⾯各占20分,⼯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党和国家的⾦融⽅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到位;(⼆)称职:能认真贯彻执⾏党和国家的⾦融⽅针政策,⾃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较全⾯;(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党和国家的⾦融⽅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管理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二)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果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调后再作出决定。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等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权利。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或其他形成的打击报复。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全局观念,发表意见和表决既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又要符合企业实际和职工利益,实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模范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经理的指挥管理权威,履行工作职责。
(六)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董事、监事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以权谋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正确处理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XX股份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及董事依法规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的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三)依法维护股东、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四)科学规划、客观公正原则;(五)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公司董事会评价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评价的重点是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评价程序公司董事会评价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开展年度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
(一)公司年度自评每年度公司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参照董事会评价要点开展自评估。
公司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内部评价公司组织董事、党委成员、监事、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内部评价对董事会运行情况进行测评。
(三)公司评价围绕“运行规范性”、“运行有效性”评价要点,通过现场检查、书面资料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
其中,“运行规范性”评价要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评价;“运行有效性”评价要点,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上述评价结果(自评占20%、内部评价40%、公司评价40%),测算公司董事会综合评价结果。
(五)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等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模版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模版一、总则本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董事(一)职工董事的产生和选举1. 职工董事的产生:职工董事由企业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不得由企业任命或安排。
2. 职工董事的选举程序:职工董事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3. 职工董事的任期:职工董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连任后不得再连任。
(二)职工董事的权益和义务1.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监督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2.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角色相符合的义务,维护企业的利益,忠实履行董事职责,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三)职工董事会1. 职工董事会的职责:职工董事会是企业董事会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审议重大事项、监督经营管理等。
2. 职工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职工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议事,对重大事项应当以多数投票通过。
三、职工监事(一)职工监事的产生和选举1. 职工监事的产生: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不得由企业任命或安排。
2. 职工监事的选举程序:职工监事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3. 职工监事的任期:职工监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连任后不得再连任。
(二)职工监事的权益和义务1. 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平等的权益,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提出建议和提案等权利。
2. 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与其角色相符合的义务,维护职工的权益,监督企业经营活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职工监事会1. 职工监事会的职责:职工监事会是企业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审查财务报告、提出监督意见等。
2. 职工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职工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议事,对重大事项应当以多数投票通过。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范文(4篇)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良好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全日制在职员工,以及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经职工委员会推荐任命的非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任免、资格、权益、义务和责任等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决议和章程等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尊重公司的决议,支持公司的决策,不得单独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严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司的行为准则,不得参与公司的内部交易、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职工董事第九条公司职工董事的产生和任免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司职工董事的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公司从事工作满一年以上;(三)取得公司员工推选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董事职责:(一)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职权;(二)参加董事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并提出合理建议;(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四)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创新,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五)履行其他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董事的权益:(一)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并享有提出独立意见的权利;(二)有表达职工意见的权利,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有审核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权利,并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四)有分享公司盈利的权利,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五)有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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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
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一)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
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
(四)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
第八条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对公司职工负有忠实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
(五)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
(六)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职工董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职代会各代表团(小组)、职工代表应协助职工董事的履职工作,按照职工董事的要求,全面、及时地向职工董事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为职工董事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向职工董事提供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
(三)为职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对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生活福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倾向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等。
(四)为职工董事召开座谈会、走访职工等调查研究活动做好组织工作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董事会在听取或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通报事项时,公司工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职工董事起草书面报告提供条件和资料。
第四章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董事的上岗培训、履职指导和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要为职工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学习,确保职工董事参加培训学习所需的时间,提高职工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在对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意见,并纳入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要了解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情况,职工董事要及时与公司工会沟通工作情况。
公司职代会每年应向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提出职工董事履职行为的评价性意见,并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就相关决议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等履职活动的记录、勤勉尽职程度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或公司工会代表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应办事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