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笔记之法理学

《法理学》∙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一.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法的本质:(五)法的特征(1)规范性;(3)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六)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包括: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预测作用。
⑤教育作用。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2.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都是人的主观认识的表现,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二)法的价值的分类及其位阶(1)自由;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的需求,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正义是自由的外化,处于自由之下但制约其他价值;(3)秩序;秩序则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4)利益;利益一般须接受自由、正义、秩序的约束;(三)法与利益的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3.法的要素(一)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4种:规范、原则、概念、技术法律规范可以分为:(1)按照规则内容不同可分为:①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分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权利;②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义务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型规则和禁止型规则;其中命令型规则是规定人民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而禁止型规则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可分为:①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②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③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可分为:①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②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及方式的法律规则;(三)规则和条文的关系(四)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原理和准则;其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六)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2)权利和义务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则有些权利是虚设的;而如果义务的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则说明有特权存在;(3)在价值选择上,权利和义务有主次之分的,在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4)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在剥削阶级社会,两者是对立的,到了民主法治社会,两者是一致的;4.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法的历史类型的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的名词解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人们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类型逐渐丰富和多样化。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习俗法习俗法是最古老的法律类型之一,它是一种基于社群共同行为和传统惯例的法律体系。
习俗法源自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以一种口头传承的方式传播和演进。
习俗法常见于早期人类社会,其特点是灵活性强、适应性高,但也可能因习俗的不公平或过时而产生不足之处。
二、宗教法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将宗教的规范和教义作为法律的根据和指导,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准则。
宗教法在古代社会中非常常见,如基督教法、伊斯兰教法等,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也适用于社会治理和刑法的执行。
然而,由于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和地域差异,宗教法的适用范围和强制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现代国家主权的基石,是国家行政权力和公民权益的架构。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通常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公民参与,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宪法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权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四、普通法普通法是以司法判例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类型。
它秉承着先例优先的原则,通过对历史案例的解读和法官的判决,形成了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普通法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特点是灵活性强、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律的灵活性和司法裁量权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
五、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建立关系的规则和准则,它约束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责任。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领土争端、人权保护、国际合作等领域。
国际法以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庭判决为主要依据,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六、民商法民商法是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的历史类型

3、普通法法系
(1)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又称为英国法系、 (1)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又称为英国法系、 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普通法为传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传 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普通法法系的支系 (2)普通法法系的支系 英国法系 美国法系 (3)适用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的国家和地区: (3)适用的国家和地区:英国及其殖民地国 家与地区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一、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1)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采取极其残暴、野蛮的手段, (2)采取极其残暴、野蛮的手段,维护奴 隶主阶级的统治; 隶主阶级的统治; 公开规定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地位; (3)公开规定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地位; 长期保留某些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4)长期保留某些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南京人民检察院于七月十五日以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 张明宝批准逮捕。十月二十九日,南 张明宝批准逮捕。十月二十九日, 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 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宣判。 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判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
二、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1)严格保护封建主阶级的私有财 产权 ; (2)公开确认封建等级特权 ; (3)采取极其残酷与野蛮的手段维 护封建主阶级的统治 ; (4)长期受到宗教与神权思想的影 响。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推行契约自由原则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3、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1)法理学Ⅰ法的本体1.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包括两个基本涵义:(1)是一种专门的行业;(2)从业者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者必须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其特点是根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用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来看待法律。
1.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1.4 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针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
这部分内容几乎每年都考。
法的规范作用分类内容对象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一般为义务性规范)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为权利性规范) 本人的行为。
例如《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他人的行为。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指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阶段或流派。
不同的历史类型反映了法律的演变和社会背景的变化。
以下是几种常
见的法的历史类型解释:
1. 古代法:古代法是指远古时期或古代文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和
规范。
古代法往往基于宗教、道德和习俗,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受
限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
2. 民族法:民族法是指特定民族或地区内部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原则和规范符合当地民族的习俗、传统和文化特点。
民族法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3.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于古
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综合性为特点,对后来的
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
4. 英美法:英美法是指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
英美法基于判例法和法典法两大体系,注重法律实践和案例比较,以
法院判决为主要法律依据。
5.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制
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国家权力和公共权益对
个人权益的限制。
这些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环境
下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式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年之初,为考生整理了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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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