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定稿)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定稿)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定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2022—2022年)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年)》,进一步加快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2022—2022)》。

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重大意义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自1984年美国成功实施ERC(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以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各国政府纷纷加大投入,加强以提高企业和行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强化产学研结合,突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应用基础作用,突出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突出强强联合和规模化建设,建立完善引导企业参与共性技术研发的激励机制,增强共性技术研发的市场导向作用,推动了区域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提升了国家竞争力。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行业和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重要基地,是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科技创新人才聚集和培养、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是科技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

十几年来,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先后颁布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强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评估和验收,推动了各个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

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2个,分布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农业、能源、制造业、信息与通信、生物技术、材料、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轻纺、医药卫生等技术领域,遍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

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具备一批科技成果工程化所需的基础设施,拥有一支具有工程化开发研究和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素质队伍,解决了一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问题,显著提高了我国科技成果工程化能力。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济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全面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和《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力争到2022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400家。

其中,济南高新区力争突破2000家,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分别达到400-450家,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分别达到170-200家,其他区县分别达到70-90家。

2.产业成长基础夯实。

到2022年,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达到280家,在孵企业达到6000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达到60家,引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

3.产业发展规模壮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中国工程领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并推动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组织结构和职责(一)核心团队1.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整体策划和管理工作,协调各项研究工作的推进;2.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事务;3.科研人员:由一批有工程技术研究经验和潜力的科研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4.行政与后勤人员:负责协助管理、财务、人事等后勤工作。

(二)职责分工1.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协调各项研究工作的开展;2.科研人员根据中心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开展前沿工程技术的研究,提出技术创新方案,完成科研项目;3.行政与后勤人员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

三、研究内容和项目选择(一)研究内容1.前沿技术研究:针对工程技术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方案;2.技术转化与应用: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工程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发展;3.人才培养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工程技术的国际化发展。

(二)项目选择1.根据中心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制定中长期的研究项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2.项目选择应充分考虑科研团队的实力和资源的配比,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率;3.鼓励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面进行合作,共同申报和开展研究项目。

四、资源整合和合作机制(一)资源整合1.人才资源整合: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力量,吸纳优秀科研人员加入中心,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团队;2.资金资源整合:通过政府投入、企业合作、项目申报等方式,筹集研究经费,保障中心研究工作的顺利推进;3.实验设备资源整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合作,共享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提高研究效率和成果质量。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或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济南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

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

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构 和 人员 编 制 规 定 》 已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济南 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
20 1 7






济 南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省 委
厅字

省 政府 批 准 的

济 南 市




贯 彻执行 国 家 和 省


重 大 社 会公 益
布取 消 的 行 政 权力 事项

( )
性技 术研 究 及关键技术

增 加 的 职 责 学 等 科学技 术研 究 承 接 国 务 院 省 政府下 放 的 行政 权 力济 与 社 会 发 展重 要 领域 的 重 大关键 技 术 攻


共性 技 术 和 软 科 牵头 组 织 全市 国 民 经
会 同 有 关机 构 科技 合 作 工作
大学 科技 作


负 责 全 市科 技外 事 工
部 门 负 责 高 新技术 产 业开 发 区
园 有关 协 调


管 理 与 服 务工 作

部 门 负 责 高 新技术 企 业
企业 的 认定 申 报


会 同 有 关 十 二 指导 科 技 服 务 业 发 展 拟 订 技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促进科技 中 介组 织 发展 政 策 组 织 制 定 科
提 出 科研 条 件保 设

区 域性 科技创 新 中 心 建设政 策规 划 并

障 的 规 划 和 政 策 建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科技[1992]2239号)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开发;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与,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中与企业紧密结合;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组建、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实现再创新。

鼓励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

第六条工程中心组建申请每年评选1次。

每个技术领域或专业方向只设立一个,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贸易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单位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在30%
以上,拥有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研究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较丰富、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

(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应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审定证书等)3项以上,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工程中心组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中心组建申请表。

(二)工程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必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简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四)工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其它能够证明依托单位科研和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3份。

第九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工程中心组建实行常年申报,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组建和认定管理办法,首先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工程中心组建和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后,将初审合格的报至济南科技服务大厅。

(三)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汇总并按技术领域分送各主管业务处室。

(四)各主管业务处室在认真考察基础上,对照第七条规定,提出同意组建初步名单,并附同意组建的详细说明。

(五)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各主管处室意见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

(六)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市级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

建设期满后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组建单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合格的由发展规划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目标实现情况
进行考核: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监督执行情况,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根据国家关于技术贸易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

(四)明晰产学研过程中产生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标
准、专著、论文等知识产权归属。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中止。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

(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已被认定的工程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撤消资格。

(一)组建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建设情况的。

(二)依托单位破产、倒闭,产权或从事的主导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工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工程中心没有开展工作或工作无实际性绩效,不能在行业或地域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考核的。

第十八条对自动申请中止组建和撤消工程中心认定资格的,市科技局将下达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在组织年度各类科技计划立项评审时,对已认定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推荐省级工程中心时,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省科技厅要求,从市级中心中择优上报,发展规划处汇总。

推荐国家级工程中心时,由相关业务处按科技部要求从省级工程中心择优上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济科计[2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表
2、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4月2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