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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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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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01 地基基础 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1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8)《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19)《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1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0)《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2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2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2)《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22)《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22)2 主体结构 (23)《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3)《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2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2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2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2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2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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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4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4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44)《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 (4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2008 (44)《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45)《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45)《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 (45)5 建筑安装 (45)《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45)《建筑防腐蚀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48)《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5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5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5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5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54)《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5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5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43-2010 (55)6 智能建筑与建筑节能 (5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5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57)《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2009版) (58)《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 (5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58)《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6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61)《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6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6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62)《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 (62)《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 (62)第二篇施工安全 (64)《安全帽》——GB2811-2007 (6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6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6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7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7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7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7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7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7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7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7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7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7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7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7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8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8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8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82)《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8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8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8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8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85)《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85)《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86)《安全色》——GB2893-2008 (8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86)第三篇设计规范 (8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8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7)《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版)即将更新 (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9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0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0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0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0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1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1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1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11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11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17)《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17)第四篇建筑设备 (118)《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11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118)《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118)《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11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11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1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119)《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120)《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120)《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 (12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12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121)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1. 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5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专业资料专业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4.1.11、4.1.17、4.1.18、4.1.20),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4.8.5、7.2.2),对桩基础要求1条(4.9.1),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5.1.1、5.2.1、5.3.1、5.4.1、5.7.2、5.7.8、5.7.10),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14.3.3)。

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①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专业资料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专业资料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

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②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专业资料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第3.3.1条: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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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12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
施,将被测 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序号 13~1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 容,并应结合建筑 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
1.0.4 工程勘测所使用的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计
20 量法的规定定期检 定;对所使用的专业应用软件,应经过

鉴定或验证。
12.1.1 拟建线路经过对线路塔位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强烈发
21 育区时,应进行岩 溶专项勘察。

12.2.1 拟建线路路径上或其附近存在对线路塔位安全有
22 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专项勘察。

管路应畅通完好。
4.8.4 升降系统必须灵活自如、钢丝绳应无破损,钢丝绳
49 的长度和直径应符 合机械出厂说明书要求,钢丝绳与提引

器连接处必须牢固口。
50 4.8.5 使用电力的设备,必须保证其接线正确。

51 4.8.6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4.8.9 钻机试车应先在空载状态下进行,对回转、升降、
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
13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
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
当发现地质条件与 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

3
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序号 4~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

文件(图件)确定。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 工程地质和地震 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
10 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

(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
的水文地质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
应确定场地类别。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

11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 的要求,提出
专门研究的建议。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5.6 传动皮带、链条、万向轴设有的防护栏杆、防护罩
38 或防护盖板,必须 齐全、牢固。

39 4.6.1 竖立塔架必须在机长或机长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下

有序地进行。
4.6.2 钻架上应设有扶梯或脚蹬。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40 螺栓、螺帽、工 具等严禁放在钻架上。

4.6.3 安装钻架时,不得在钻架下同时安装机械或做其他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性勘探孔 的深度。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 程评价要求,并符 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 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
探孔总数的 1/2,钻探取土试 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
52 冲洗液系统进行一 一调试,各部分必须运转正常。

6.1.1 正式钻进前应对钻机各部位进行仔细检查,如回转
机构、起吊机构、 泥浆泵循环系统等。应检查润滑油、

53
冷却水、各部连接等情况,并应进行试运转。

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粘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 50021—2001)(序号 7~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
7 程序进行岩土工程 勘察。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 列规定:
41 工作。严禁在钻架 上向下任意抛掷物件。

4.6.7 严禁在高压线下安装钻塔。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
42 钻塔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 倍的塔高。

43 4.6.8 夜间或遇五级以上大风、雷雨天、雪雾天时,严禁安

装钻塔。
44 4.6.9 若钻塔高于周围建筑物,钻塔应装设避雷针。

4.7.2 场地内应有足够多的照明。各种开关必须集中安装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
形成滑坡的地段, 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

2
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
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 场地稳定性 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
定性的影响;

1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
有无影响地 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5.4.2 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
预压所完成 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7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

试验。对真 空预压和真空—堆载联合预压,加固后的检测
应在卸载3~5d 后进行。
3 必要时,尚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

12.5.1 拟建线路路径上或其附近存在对线路塔位安全有影
23 响的泥石流时,应 进行泥石流专项勘察。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GB 50741—2012)(序号24~2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1.1.1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经过对塔位安全有影响的岩溶
24 强烈发育区时,应 进行岩溶专项勘察。
5 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 应提出避开要求;当

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
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外,应
进行液化判别;存 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
6 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
18 4.1.11 多年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应设地温观测孔,并

应进行地温观测。
13.4.4 架空线路施工图勘察阶段应按地貌单元布置地温长
19 期观测孔,并应进 行地温观测,观测孔深度不应小于地温

年变化深度。
《33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GB 50548—2010)(序号 20~23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4 和结构,并应符合 I

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 计要求时,应针对 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
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
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5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
透全部湿陷性 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9 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
不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
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 地不应少于3 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 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

25 11.2.1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经过滑坡严重地段时,应进

行滑坡专项勘察。
11.4.1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路径或其附近存在对塔基安
26 全有影响的泥石流 时,应进行泥石流专项勘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序号 27~28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5.1 钻探设备的安装必须稳固。各相应的传动中心线必
33 须对准。皮带安装 应松紧适度,保证传动平稳。机座与基

台木的连接螺栓应拧紧。
34 4.5.2 现场安装设备时,应按先钻机、再动力、后水泵的顺

序进行。
4.5.3 钻机立轴(转盘)、天车(中心或前缘切点)、孔位中
35 心必须在同一中 心线上。采用拧管机时,其中心也必须与
在开关柜内,并注 明使用部位。场房前后、内外和塔上

45
应分别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水灯头并配备必要的伞形
灯具。
46 4.8.1 安装工作完成后,开钻前必须全面检查。

4.8.2 钻探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正确、牢固。
47 各润滑部位应注满 润滑油(脂)。

48 4.8.3 冲洗液循环系统必须布置合理,冲洗液应充足,水泵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
相对较硬土 层时;
30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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