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省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四川省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册说明⼀、本定额的混凝⼟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费和损耗纳⼊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
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本定额的混凝⼟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的材料⽤量不得调整。
三、本定额的混凝⼟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砂的种类分别套⽤相应定额项⽬。
四、本定额现浇混凝⼟构件是按现场搅拌⾮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
若现浇混凝⼟构件使⽤商品混凝⼟,按⼯程所在地⼯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价差进⾏单项价差调整。
五、本定额的预制⼤型屋⾯板已考虑了蒸汽池养护费⽤,其它预制混凝⼟构件必须采取养护池养护时,需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按每⽴⽅⽶混凝⼟蒸汽养护费45元计算。
凡采⽤露天养护者,⼀律不得计算蒸汽养护费。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混凝⼟预制构件、⾦属结构构件)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地点⾄操作地点的⽔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 F.措施项⽬另⾏计算。
七、混凝⼟预制构件、⾦属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定额项⽬,未包括吊装机械费及模板费,发⽣时,另按“F.措施项⽬”计算。
⼋、本定额项⽬中未考虑⾼层建筑施⼯增加的费⽤,发⽣时,按A.I建筑物超⾼施⼯增加费定额项⽬执⾏。
九、本定额在执⾏中如遇缺项,可按装饰、市政、安装⼯程定额执⾏。
若仍缺项,由甲⼄双⽅编制临时性定额,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程造价总站备案。
A.A ⼟⽯⽅⼯程说明⼀、⼀般说明(⼀)⼟壤及岩⽯的分类见表A.A-1。
(三)挖⼟⽅平均厚度应按⾃然地⾯测量标⾼⾄设计地坪标⾼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开挖应按基础垫层底表⾯标⾼⾄交付施⼯场地标⾼确定;⽆交付施⼯场地标⾼时,应按⾃然地⾯标⾼确定。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等九个专业册。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费标准内容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二、规费标准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执行规费标准并根据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自愿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三、规费标准费率1、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2、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费计取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未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签订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规费标准有幅度的,均按下限计取。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完整)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6376d35022aaea998f0fe7.png)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实施“13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1、工程量清单按“13规范”规定编制。
2、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相应土方工程量内。
3、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模板编码执行对应实体项目。
4、“13规范”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区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编码列项。
5、“1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其计量单位的选择按方便使用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9计价定额”)计价的原则确定。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1、“09计价定额”与“13规范”配套执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2、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岩石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3、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土壤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5f9a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7.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一、编制依据:
1.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2.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3.国家建设部行业价格管理办法。
二、编制原则:
1.确保定额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综合考虑四川省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结合当地建筑工程市场的价格水平;
4.合理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
三、分类及编制方法:
四、计价规则:
1.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计算,包括长度、面积、体积等,并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要求进行调整;
2.计价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应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市场的价格水平及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
3.直接费用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出直接费用;
4.间接费用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比例,计算出间接费用;
5.管理费用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比例,计算出管理费用;
6.税金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税金比例,计算出税金;
7.总造价计算: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税金相加,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综上所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是建筑工程项目计算工程量和单价的重要依据,合理编制和准确计算工程量清单的定额,对于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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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一)《计价规》;(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容及其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容及其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二)施工期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三)施工期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1、《计价规》;2、投标人持有的《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价的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