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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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以来,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以下统称“交易单元”)的方式从事证券交易。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保险机构不属于两所会员,其直接持有两所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此外,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为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机构与会员的互利合作,规范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经认真研究,现就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一、鼓励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保险机构与两所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证券买卖并由该会员负责保险机构相关证券与资金的结算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在技术实施上也无障碍。

第二条

二、在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机构客户的情况下,经向两所备案,会员向保险机构提供专用的交易单元,以方便保险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并保障其及时、安全、准确地获取交易清算数据。

第三条

三、两所停止受理保险机构直接持有交易单元的申请。

第四条

四、保险机构对目前已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单元,应加强清理并逐步退出。

对于暂未退出的交易单元以及向两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并确保不再有新增证券账户通过上述交易单元参与交易。

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实时监控和前端控制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结算风险和技术风险。负责保险机构结算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切实履行交收责任。

第五条

五、两所将采取技术等手段,对保险机构通过交易单元下挂证券账户的情况实行日常监控,并加强检查。

对于违反本通知和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保险机构,两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直至取消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对于保险机构通过交易单元新增的证券账户,两所将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六条

六、保险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保险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相关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等材料。保险机构可以根据选择进行合作的证券公司情况,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以满足大额保险资金分仓的需求。一个保险产品在同一证券公司只能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七条

七、保险机构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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