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新闻报道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8•【文号】保监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以来,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以下统称“交易单元”)的方式从事证券交易。
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保险机构不属于两所会员,其直接持有两所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
此外,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为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机构与会员的互利合作,规范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经认真研究,现就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一、鼓励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与两所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证券买卖并由该会员负责保险机构相关证券与资金的结算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在技术实施上也无障碍。
第二条二、在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机构客户的情况下,经向两所备案,会员向保险机构提供专用的交易单元,以方便保险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并保障其及时、安全、准确地获取交易清算数据。
第三条三、两所停止受理保险机构直接持有交易单元的申请。
第四条四、保险机构对目前已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单元,应加强清理并逐步退出。
对于暂未退出的交易单元以及向两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并确保不再有新增证券账户通过上述交易单元参与交易。
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实时监控和前端控制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结算风险和技术风险。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改革的契机

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对于没有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的保险公司,可向券商租用专用席位,也可租用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的席位。
目前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基本模式
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维持“9+1”的格局,即人保、国寿、平 安、中再、太保、新华、泰康、华泰和太平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
2012年3月5日,公司收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险机构 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3号),符合向保险机构 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办理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 元等相关事宜。至此,公司各业务部室、研究所、分公司及各营业部可以 开展与168家保险公司(集团)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经中国 保监会对公司业务资格申请的评估,2012年2月28日公司获得准许批复, 公司符合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可以办理保险机构投资 者交易单元的相关事宜。至此,公司是2012年首批5家获批该业务资格的 券商之一。目前,共计20家券商具备该业务资格。
当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
司”)办理。 保险机构根据选择进行合作的证券公司情况,可以为同一保险产
品按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保险机构应当按照
新股发行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新股申购。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账户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现状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新规定
证券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泰山财险简介
总结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公布,截至2011年底,保险行业总投资资产达5.55
万亿元,证券市场险资潜在规模1.15万亿元,相当于目前公募基金规 模的55%。根据有关估算,2014年全年可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的保险资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银行2020年08月17日银行 中性(维持) 非银金融 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 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 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 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规范券商第三方平台展业。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明确第三方平台导流的收费、合作流程及业务界限。
2)金控系券商最为受益,第三方平台短期业务空间受限。
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发布。
1)银行业:①2020年上半年末,银行业本外币资产309万亿元(Y oY+9.7%);②银行业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1万亿元;③2020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0万亿元(Y oY -9.4%);2)保险业:保险公司总资产22万亿元(较年初+6.9%),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Y oY+6.5%)。
7月金融数据发布,社融不及预期。
1)7月新增社融1.7万亿,同比多增4068亿元,低于预期;2)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9927亿元,同比少增631亿元,居民贷款和企业中长期贷款为主要支撑;3)M2同比+10.7%(MoM-0.4pct ),增速拐头向下,M1同比+6.9%(MoM+0.3pct ),剪刀差3.8pct(MoM-0.8pct);4)7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03亿元,同比少增5617亿元,非银机构新增存款同比多增1.6万亿元。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刊文指出,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如期实现;2)媒体访谈中,郭树清提出:上半年政策扶持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助推GDP 二季度恢复正增长,未来金融体系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增强防范化解危机能力,深化金融改革。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银行2020年08月23日银行中性(维持)非银金融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8月21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时提出: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全面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和券商带来双重影响。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注册制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成本和门槛将会有较为显著的降低,有利于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进行融资。
完善的交易制度也会提升市场活跃度,推动股价向价值回归。
此外,退市常态化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增加市场对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对券商的影响:除短期内带来的投行业务增量外,注册制下IPO定价更灵活,破发风险也随之增大,券商需具备专业、客观定价能力。
配套投融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促使更多上市公司有意愿进行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将倒逼券商定增、财务顾问等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券商需要提高对标的价值的甄别能力,优质项目竞争加剧,将更加考验券商定价、承做、销售、投资的综合服务能力。
银保监会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8月19日,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个人独代模式推动保险营销从现有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打破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营销效率。
此外,将代理人精力放在提高经营展业能力而不是发展组织上,不再具有增员业绩压力,能够调动代理人积极性、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做到以服务客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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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的新闻报道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 (1)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3)建立保险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长效机制 (10)万亿保险资金入市跑道待变新老划断或为最佳途径 (12)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2011-07-04 07:36来源:证券时报网【大中小】保监会近日召开专题会议,就保险机构改变拥有专用交易席位现状,推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向业界征求意见。
该事宜经中国证券报6月29日首先报道后,引起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部分证券公司近日致电中国证券报记者,就保险资金入市通道一事提出建议。
他们表示,可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
这是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进行定位,有利于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这些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交易席位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这一做法与现行《证券法》冲突。
三方存管保证险资安全随着保险机构证券投资需求的日益增长,近期,有证券公司尝试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积极探索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定位,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这家证券公司介绍说,其基本做法为:(一)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签署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开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确定保险资金托管人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并将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相应证券公司;(二)将拟进行证券投资的保险资金,按第三方存管有关规定转账至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专用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依法代为履行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与交收职责,并负责将清算数据转发给保险机构和保险资金托管人,用于数据汇总、估值。
这家证券公司认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
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
保险机构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并以保险机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排,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
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保险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保险机构无需担心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
与双方市场角色定位一致相关证券公司认为,与原做法相比,将保险机构定位为特殊机构客户符合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与保险机构的互利合作,是目前可行的保险资金投资交易方式。
首先,维持资金托管制度不变。
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保持了现行的保险资金托管方式,符合保险资金实施托管制的有关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保管保险资金。
保险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时,预付的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存放于商业银行。
其次,支持获取可靠安全的清算数据。
由证券公司提供专门的交易单元,可以保障保险机构、保险资金托管人和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可靠的清算数据。
证券公司可以与保险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专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相关事宜,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实行隔离,并依照《证券法》和协议约定履行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保险资金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
再次,有利于双方互利合作,提高市场效率。
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代理交易、结算的技术和功能优势,向保险公司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多家证券公司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满足大额保险资金分仓的现实需求,并可获得更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服务支持。
此外,避免了保险机构对证券交易委托和结算系统的重复建设,进一步降低了集中清算、交收系统负荷,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直接拥有席位与《证券法》冲突接受采访的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阶段性问题。
在历史上,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公司完成之前,证券行业普遍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得到彻底纠正。
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确保保险机构投资资本的资金安全,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申请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
这些证券公司进一步表示,与过去相比,目前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和证券行业的状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
保险机构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却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已与现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产生冲突。
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
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这些证券公司认为,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拥有席位及交易单位进行投资,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例如,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给结算体系带来风险,对于证券交易所对前端控制和技术改造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在有必要对这一历史遗留的阶段性安排加以调整。
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中国证券报2011-07-22 09:51【正文】基金分仓挂钩券商研究实力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销售的支持。
券商交易席位权利法定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
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如今租用券商席位已经没有什么挪用资金的风险了。
”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在第三方存管制度下,由托管银行负责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证券公司不再接触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
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的安全。
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全设置,能够保证其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
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基金公司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
“实践表明,证券研究通过卖方研究证券获得基金佣金分仓、稳定现有经纪客户和吸引经纪客户等三种方式维持券商市场份额。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拥有研究品牌的证券公司不仅能取得销售研究报告的收入,而且能够依靠研究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扩大佣金份额。
根据天相投顾统计,88家证券公司去年合计获得基金分仓佣金62.40亿元,其中,研究实力较强的前20家券商合计获得46.94亿元,占比超过75%。
去年获得分仓佣金最多的是申银万国,达到4.02亿元。
共有349只基金在申银万国租用席位,平均每只基金为申银万国贡献了115万元佣金。
其中,贡献佣金最多的是上投摩根内需动力,达到1332万元。
贡献佣金超过500万元的基金共有18只。
除申银万国外,去年获得佣金金额位居前10名的券商还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安信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和广发证券,均超过2亿元。
从同比增长率来看,中小型券商增长最快。
例如,东兴证券去年获得2791万元佣金收入,较上一年增长172倍。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的销售。
业内人士表示,研究咨询、产品销售、股权关系向来是基金分仓最主要的依据,但随着基金市场的成熟发展,后两者的因素渐渐淡化,研究咨询成为基金分仓的最主要因素。
例如,华夏基金对其股东中信证券的分仓比例仅为7%左右,远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30%的上限。
嘉实、银华、融通等大基金公司也没有特意照顾其券商股东。
“我们靠完善的研究咨询服务取得市场,并不靠股权关系或其他渠道。
”安信证券一位负责人表示,安信证券三年来市场份额的快速增加得益于宏观策略研究的根基扎实,已经建立了独到的研究构架。
“博时选择券商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其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水平,包括研究支持以及投资服务等。
”博时基金人士表示,公司投研人员每季度对各券商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分散化评分,并依据最后汇总得分对相关券商进行交易量的分配。
从去年基金分仓收入最高的榜单也可以看出,前十大券商基本都是研究实力名列前茅的公司。
也就是说,实力雄厚的大券商为基金提供研究服务,其研究实力被基金公司看重,并借此获得基金分仓收入。
机构佣金费率受挑战一直以来,基金公司与券商之间的佣金费率约定俗成地定在万分之八,俗称“机构批发价”。
今年上半年,行情不佳令券商分仓收入减少,但基金租用券商席位支付的佣金占股票交易量的比例仍维持在万分之八以上,并未明显下降。
某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这个“万八定律”的前提是:当年券商给散户的平均费率在千分之二点五至千分之三之间。
但近年来,散户佣金费率的不断下滑,使得基金公司与券商约定费率的前提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