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浅析贩卖毒品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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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执法典型案例

说理式执法典型案例

说理式执法典型案例
理式执法是指基于理性和法律原则的方式进行执法,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让未成年人吸毒,
属于犯罪行为。

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
人在烟草大厦附近出售毒品。

警方展开调查,最终将一名男子抓获,
发现其在车上吸毒,并在身边搜出一袋冰毒和一包迷幻药。

经过查证,该男子还曾多次让未成年人吸毒。

警方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会议条规定:故意损
毁公私财物的,可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2020年,长沙一名女子因与
别人发生口角,在商店内用袜子包裹砖头投向某商家的玻璃门,砸坏
玻璃门并造成其他损失。

商家报警后,警方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同
时要求其赔偿商家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南京一名男子通过电信
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警方调查确定嫌疑人
身份后,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让其返还相关被骗财物。

以上案例证明,理式执法是一种合法、规范、科学的执法方式,
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警示】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故事

【案例警示】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故事

【案例警示】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故事在我们周围,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不仅给青少年的人生造成重大影响,也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然而,也有一些幸运的涉毒青少年,在犯罪之后能够抛弃原来的错误道路,选择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谱写出新的人生篇章。

案例一:刘明(化名)刘明是一名高中生,由于与不良朋友结识,在学校期间开始接触毒品。

最初,他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然而很快就被毒品的快感吸引,开始频繁地吸食。

渐渐地,刘明的学业开始受到影响,家庭关系也变得紧张,最终在一次缉毒行动中被警方逮捕。

面对刑事责任,刘明感到懊悔不已,同时也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

在接受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之后,刘明下决心改邪归正,努力复习课业补课,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如今,刘明已经摆脱了毒品的诱惑,甘愿向周围的青少年传递自己的故事,提醒他们远离毒品。

案例二:李华(化名)李华是一名家庭条件优越的高中生,但由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好奇心,开始在社交媒体上接触到毒品信息,逐渐被毒品的种种效果吸引。

在一次聚会中,李华尝试了毒品,由此开始了他的涉毒生涯。

毒品让李华丧失了对未来的规划和对家庭的责任感,渐渐地他成了毒品的奴隶。

然而,一次毒品交易被警方揭露,李华被捕入狱。

在监狱中,经历了痛苦的反省和自我清醒,李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悔过自新。

出狱后,他接受戒毒康复治疗,积极寻找工作,也参加康复人员互助组织的活动,希望能够尽快融入社会,还给家庭一个新的机会。

总结与反思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的故事。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不良选择带来的严重后果,也看到了对错误的认识和积极改变所带来的转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经历无疑是我们社会中最珍贵的资源。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远离毒品和犯罪,为自己和社会创造美好未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给予曾经犯过错误的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通过悔过和努力,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贡献力量。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警察定罪免刑保留公职案例

警察定罪免刑保留公职案例

警察定罪免刑保留公职案例
1.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锡检刑不诉〔2021〕1号不起诉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购买毒品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1000微克,以支付0.0128163个比特币方式结算毒资人民币1000元。

后上述毒品被藏匿于顺丰快件,逃避海关监管自香港邮寄入境,于2020年8月27日抵达无锡市**区**苑。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取件后在其住所吸食部分上述毒品麦角二乙胺,剩余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走私的毒品“邮票”中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

检察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违反禁毒法案例

违反禁毒法案例

违反禁毒法案例案例名称:《禁毒法违反案例之一:贩毒集团被捣毁》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3月15日地点:某省某市事件背景:2008年3月15日,警方经过数月的秘密调查,成功捣毁了一起大型贩毒集团,此案涉及到了违反禁毒法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该集团组织严密,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贩毒网络,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事件经过:在该省某市的密林中,警方发现了一个在违法禁毒活动中充当枢纽的地下窝点。

经过反复踩点和侦察,警方成功掌握了该贩毒集团的一系列犯罪证据。

在3月15日晚上,重案组民警联合特警队员组成的行动小组展开了一次秘密行动。

当天晚上,行动小组成员化装成毒贩的买家与该贩毒集团的卖家进行了联系,并在交易现场成功抓获了该贩毒集团的首要头目刘某某,他被认定为该贩毒集团的幕后主使,负责组织和指挥贩毒活动。

随后,行动小组展开了一系列的同步行动,并成功搜查了贩毒集团的多个关键人员住所,缴获了大量的毒品、财物和作案工具。

通过搜查和查证,警方逐渐查清了该贩毒集团的内部架构和犯罪活动。

据了解,该贩毒集团以从国外输送毒品到该省为主要盈利来源,经营地下工厂生产和贩卖冰毒等毒品。

该集团资金雄厚,横跨多个省市,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

通过其手下的各级分子,该集团实施输送、储存、销售等环节,并极大地破坏了该省的社会安全。

通过调查,警方初步掌握了该贩毒集团的涉案人员达50余人,其中有20余人已经被实施强力抓捕。

警方进一步表示,他们将继续展开打击整治,全面清除禁毒违法活动。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禁毒法违反案例,该贩毒集团通过组织严密、分工专业的违法活动,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破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展示了执法机关的果断和敏锐,通过秘密调查和精确打击,成功摧毁了该贩毒集团。

禁毒法是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类似的违法活动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打击力度。

只有通过警方的严密侦查和细致抓捕,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贩毒犯罪案件
本文以一起贩毒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该类案件有关的犯罪现象、法律法规和处理措施等问题,旨在为解决贩毒犯罪提供参考建议。

贩毒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其犯罪所留下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它会损害贩毒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不良影响;污染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增加民众的恐惧和痛苦。

法律规定,贩毒行为是被严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毒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根据《有毒物品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倒卖有毒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对其罚金和处罚,以及收缴其犯罪所得和有关犯罪收益。

处理贩毒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针对其发源地要加强监管,落实有毒物品管理权责,切实做好贩卖有毒物品的预警和侦查工作,强化网络性犯罪的侦办,形成预防和控制贩毒有毒物品链条闭塞的效果;加强社区管理,加大调查力度,积极进行社会思想和文化建设,以教育引导社会更好地应对犯罪行为;加强犯罪前的预防,并加强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反贩毒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努力控制、打击跨国贩毒犯罪行为。

贩毒犯罪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社会因素,注重社会功能与社会效果,多元化途径研究,制定有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政府、社会个人、各界力量共同投入力量,治理各种贩毒犯罪活动,使贩毒犯罪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和控制。

综上所述,贩毒犯罪的处理应重在合法惩罚,严厉惩治贩毒者,以及协同治理,以达到各方相互合作,共同抗击贩毒犯罪,引导社会守法,保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实现犯罪预防目标的目的。

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案例一“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吴某某贩卖毒品案2021年7月,无锡滨湖警方破获一起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内的110余名贩毒、吸毒人员纷纷落网,警方在所缴获的“上头电子烟”中检测出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吴某某将合成大麻素油灌入电子烟烟杆内,以“上头电子烟”的名义对外销售。

采用微信联系、快递跑腿送货模式,向无锡地区30余名购毒人员出售“上头电子烟”共计100余支。

其中一名买家系中专生“小风”,“小风”在一次跟朋友在酒吧玩乐时,吴某某给他介绍时下最潮流的“上头电子烟”,让他免费抽几口。

“潮流”“上头”的字眼撩动着“小风”,好奇心的驱使下他尝试抽了几口。

殊不知,不知不觉中已经沾染上毒瘾,他逐渐成为了吴某某的购毒常客,严重时发展到每晚不抽几口无法入睡的程度。

辍学、自残,毒品毁了这个十七岁的少年……“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它让人“上头”的真相是其中所含的合成大麻素。

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比普通大麻素更高、致瘾性更强,对健康危害巨大,我国已于2021年7月1日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针对办案中发现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快、低龄化的特点,检察官走入学校、走上街头、走进法治电视节目演播室,通过以案释法,揭露新型毒品真面目,加强对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引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清新型毒品的巨大危害。

检察机关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自合成大麻素列管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贩卖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件80件116人。

检察机关在此提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必须远离“上头电子烟”!案例二肆意销售“止咳水”构成毒品犯罪被判刑——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2012年的一天,公安机关在赵某某经营的小吃店中发现其代售的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因可待因尚未被列管,公安机关对其做批评教育处理。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近些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而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成熟。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具体分析犯罪中止案例的原因和意义。

2019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打抢案。

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巷中,作案者使用一把菜刀威胁一名中年妇女交出身上的财物。

就在作案者得手并准备逃跑的时候,附近一名年轻男子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将作案者制服交给了警方。

警方对该案展开调查后,决定中止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程序。

这个案例中,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作案者在被制服后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且被制服过程中也没有过分使用暴力。

其次,在被制服后,作案者没有逃逸的意图,而是主动交给了警方。

这表明作案者在获得财物之后,并没有继续犯罪的意愿,而是出于一时冲动。

再次,作案者在被制服后,没有任何消极抵抗行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犯罪中止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并将作案者交给了警方,展示了他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这无疑将对其他人产生重要的示范和影响,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其次,犯罪中止案例的发生对于减少犯罪的产生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的及时制止和警方的及时介入,使得作案者无法从容逃走,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对于犯罪行为更加犹豫和畏惧。

最后,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可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既然作案者表现出了悔过和合作的态度,那么法律部门可以酌情宽大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以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在判断作案者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危险性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作案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同时,也需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对其心理和生活进行合理的安抚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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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 供 一 些 思路 。
关键词 :贩卖毒 品罪;犯 罪停 止形态 ;隐瞒毒脏 罪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案情 介 绍及 审 判 意见
王某联系 “ 林 叔 叔 ” 安排 马仔 将 毒 品海 洛 因送 至 王 某 的 租 住 处 ,此 事 犯
某 年 春 节 ,李 某 回老 家 A地 过 节 时 与 王某 相 识 ,之后 王 某 得 知 李某 在 B地贩卖毒品 ,提 出 自己有质量好 的海洛 因出售 ,并谈成毒品海 洛因
交易价格 为 N元/ 克 。李某 回 B地后 ,几次与王某联系交易毒品海洛因。 4月 7日,李某 电话告诉王某需 X克 海洛 因。随后 ,王某 向 “ 林叔 叔 ” 联 系购买 两块毒品海洛因。同年 5月 1日晚 ,李某安 排其妻张某 打电话 给 王某 ,得知毒品海洛因备好 后 ,便 安排张某带着 现金和储 蓄卡 ,于次 日从 B地前往 A地。到 A 地后 ,张某来到 王某 在 A地 的租房 ,先 交给 王某 M 万元人 民币 ,收到钱 后 ,王某联 系 “ 林叔叔 ” 安排 马仔将 毒品 海 洛 因送 至 王 的 租 住处 ,进行 了 交 易 。 因送来 的两块毒品海洛因不 足 x克,王某又 添入几 克毒 品海 洛 因。 5月 4 日上 午 ,张 某 从 银 行 取 出差 的 现 金 在 客 厅 交 给 王某 ,王 某 即 给 了 张某 x克毒 品海 洛因和一 张回 B的汽车票。随后 ,王某将收到现金交给 女友 赵某 清点 ,并由赵某 将前 述交易情 况记 录在笔记 本上 。同时 张某在 高速公路 收费站被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抓 获。5月 5日,李某在 B 地 被公 安人 员抓 获。同时 ,王某 、赵某在 A地被公 安人 员抓获。A市人 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王某 、赵某犯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 、张某犯贩 卖运输 毒 品罪。 纵 观 本 案 ,王 某 、李 某 、张 某 的行 为 比 较 容 易 定 性 , 即前 者 构 成 了 贩卖 毒品罪 ,后二者是贩卖 、运输毒品罪的共犯。案件的关键争 议焦点 在= f : 赵 某 的 行 为 性 质 ,是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的 帮 助 犯 还 是 构成 隐 瞒 毒 赃 罪 。 二 、学 理 分 析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罪 ,是指 违反 国家 对毒 品 的管 理制 度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是其 中一 个选择 性 罪 名 。 基 于 以 上 要 件 ,我 们 看 到 ,王 某 的 行 为 确 实 构 成 了 贩 卖 毒 品 罪 ,那 赵 某 是 否 为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共 犯 呢 ? 在 分 析 共 犯 条 件 之 前 笔 者 认 为 应 先 搞 清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即 既 遂 未 遂 标 准 ,有 利 于 理 清 赵 某 的 行 为性质 。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有以下几种学 说 ,学说之 认 为 贩 卖 毒 品 罪 既 遂 与 否 ,应 当 以 毒 品 是 否 进行 交 易 为 准 , 即 毒 品 是 否进入流通环节进行交易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将毒品出手 获利 或者是 已经实际成交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第二种学说认为贩卖 毒品罪 以行 为人实际上把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若毒品实际上没有转 移 ,即使 已 经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行 为 人 已经 收 取 毒 资 也 不 能 认 为 是 既 遂 。 按 照 第 一 种 学 说 ,2 0 1 0年 5月 1 日晚 ,李 某 安 排 其 妻 张 某 打 电话 给 王某 ,得知毒品海洛因备好后 ,便安排 张某带着 1 7万余元 现金 和一张
通 过 案例 浅 析 贩 卖 毒 品 罪停 止 形 态
赵 国 娜
摘 要 :在如今 经济高速发展 的中国,贩 卖毒品 的行 为有抬 头之 势,而在刑 法理论界 和司法 实践 当中对于贩 卖毒 品罪的既遂 未遂认 定
均存在 不少分歧 ,或 宽或 严的认 定标 准都 违背 了刑 法中罪责刑 相适应 的原 则。本 文从具 体案例 出发 ,深入探 讨贩 卖毒 品罪的犯 罪构成 ,结 合理论界对该 罪的各种既遂 学说和 司法实践 中的判罚尺度 ,试 分析贩 卖毒 品罪的既遂标 准以及 共犯条件 ,以期对认 定该 罪既遂未遂 的讨 论

存有 1 3万的储 蓄卡 ,于次 日从 B地前往 A地 。此时王某 的贩卖 毒品行
为 既 遂 ,双 方 已经 对 于 毒 品 买 卖 的 意 思 表 示 达 成 一 致 ,完 成 转 移 占有 ,
只是未交钱收获 ,但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 。按照第二种 学说 ,张某到 A 地 后 ,来 到 王 某 在 A 地 的 租 住 房 ,先 交 给 王 某 l 5万 元 人 民 币 ,收 到 钱后 ,王某联系 “ 林叔叔”安 排马仔 将毒品海 洛因送 至王某 的租住处 , 进行 了交易 。因送来的两 块毒品海 洛 因不 足 7 0 0克 ,王 某又 添入 3 6克 毒品海洛 因,此时王某 的贩卖毒 品行为既遂 。因为毒品实 际上已经被 张 某拿到 ,完成 了毒 品的实 际转移 占有 。 但笔者认为 以上两种说法对 于案件的定性均不准确 。贩卖 毒品罪 的 既遂与否应 当以行为的进程作为既遂的判断标准。凡是行为 人已经着手 实施 向他人 出手毒 品的行为 ,并且 已经与购毒者成交并 出手毒品 的,即 成立贩卖毒 品罪 的既遂 。关键就在成 交以后行 为人 “出手 ” 这~ 阶段 。 何为 “ 出手”,笔者认为恰 当解 释是的确必 要的。毒 品出手说 明此时毒 品 已经不在 自己控制 中,但也未必 已经被购买者 占有 。 从案例 中来看 ,笔者认为王某犯罪行为的既遂应 当是在张某到 A地 后 ,来到王某在 A地的租住房 ,先交给王某 1 5万元人 民币 ,收到钱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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