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2016 ・ 10 (中)
断强化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组织法建设仍然存在一些欠缺 之处, 其所涉及的内容牵连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公务员法 等。我国宪法在权力赋予方面, 其与地方组织法是一致的, 但是 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尚不明确, 从而在一些机构的设置方面 经常出现重叠甚至冲突, 本应为树形结构的组织结构在底层却形 成了一种网状结构。 在这种体制下, 一些行政主体对权力划分认 识不清, 从而导致相互之间的权力矛盾, 从而阻碍行政组织法的 有效实施。 (二) 给行政法自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带来阻碍 行政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方面要求相 关执法机关在履职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另一方 面, 行政法还必须要尊重公众的诉求, 充分考虑到公众的态度。 不过, 我国行政执法在实践过程中, 公众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 所 给予的重视程度显然不足, 一些听证制度也多是形式主义。 导致 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主要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上, 我国行政体制为 上级导向型, 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中间脱节的情况, 在具 体实践过程中必然会衍生出各种问题。 (三) 给行政法律实施带来阻碍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实施主体, 同时拥有 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外派机构以及内部机构同样也可能成为行 政主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 者, 各级政府响应中央政策号召开展工作, 此现象的存在便造成 了一些行政决策方、 执行方和责任承担方之间产生隔阂与纠纷, 从而对构建行政责任机制形成不利影响。 此外, 各级行政主体数 量庞大, 在行政权力方面出现重叠不可避免, 这也造就了 “权力真 空区” , 在这一区域内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必然会引发多种争议, 这 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显然也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 在对我国行政法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后, 对其 加以改进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极其重要的。对此, 我国在 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思路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 我国行政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国行政管理效能所具有的优越性不强, 因而我们在进行全 面规划的过程中, 只能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筛选, 优先解决这 些重点问题, 无法做到面面俱到。 我国在行政处理活动方面所涉 及的重点问题中, 都已经明确相应的标准, 尽管有些标准仍然需 要完善, 但处罚、 强制等环节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在处 罚、 强制等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 不过权力滥用问题始终都没 有彻底肃清, 其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其围绕 的核心与重点都是其内部组织, 如果支撑结构相对健全, 那么疏 导行为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组织架构尚不健全, 那么尽 管在行政行为法令方面已经达到极为完善的地步, 管理者同样很 难对组织行为客观性价值的地位进行准确的衡量。 因此, 我们理 应对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 有针对性的加固支撑结构, 从 各管层面着手对行政法实施全面且有效的改进。 (二) 行政体制规划及组织法协调发展关系探析 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内部组织法在其中所发挥的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

综述近现代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的一致的选择。
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已经步入了快车道。
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制定和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被公民广泛接受。
但是,距离真正的法制国家仍然有一段艰苦的道路要走。
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问题仍旧十分突出,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瓶颈。
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1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家的“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多元的,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社会主体,行政执法的角度是多层的,几乎所有社会实体的社会权益都能容纳进行政执法的有效保障范围内,行政执法与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遥相呼应”,使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机关人员配备在社会管理中,都占有了很高比重,因此,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从自身做起,依法行政,才能最终体现社会所赋予的“捍卫法律、保障民权、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自身价值。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规范、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方式不合理、各机构职责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方面监督不力等等。
同时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3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2、实践操作困难
在实践操作方面,行政法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1)执法难度大:由于行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加大 了执法难度。
(2)执法不公: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
(3)救济途径有限: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 途径和措施。
3促进数字化转型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行政法将进一步促进数字 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技术提高行政法的实施效率和监管能力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的智能化、精准化和高效化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法 的实践效果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与国 际接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分享彼此的经验和成功 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全球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这将有助于提升中国行政 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
当代行政法是指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总称。当代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和意义:
1、注重保障人权:当代行政法强调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防 止滥用职权。
2、强调公开透明:当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管理程序和结果,便 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3、倡导程序公正:当代行政法注重程序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
五、总结
中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仍 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需要解决本次演示从现状、瓶颈和突破思路、未来发展方向 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认为未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完善法律 体系提高实践操作有效性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努力 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推动中国行政法的持续发展和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我国行政法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持续发展与不断完善,立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改革开放中,行政法的作用愈发凸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丰富多彩,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义务,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性不足、执法不严等,亟需加强法治建设。
未来,我国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法律作用,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取得了显著成就,展望未来,仍有广阔空间和挑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关键词】行政法、改革开放、发展、展望、立法、作用、历程、现状、未来、总结1. 引言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各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完备,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行政法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行政法的完善和健全,对于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行政法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加强了政府的管理能力,促进了行政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回顾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最初的行政法规立法到今天的行政法律体系,我国行政法发展蓬勃,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是多元化和立体化发展。
各级行政法规层出不穷,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展望未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空间广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行政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提高行政法治水平,推动我国行政法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行政法的实践困境与改进建议

08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汇报内容
01
行政法实践中的主 要困境
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 不规范、司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
02
03
改进建议的提出
案例分析
针对实践困境,提出完善法律制 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监 督等改进建议。
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行政法 实践中的问题,为改进建议的提 出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地方实际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 合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地 方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 执法依据。
强化备案审查
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 ,确保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防止地 方保护主义和不当行政干预。
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定期评估清理
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存在冲突或矛盾的行政 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社会信任度低
01
由于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降低,导
致执法难度增加。
社会舆论压力
02
媒体和网络舆论对行政执法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不实报道和
恶意炒作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社会经济因素
03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
剧,给行政执法带来挑战。
04
改进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
03
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
立法滞后
行政法领域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 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有法难依的现象频发。
法律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和矛盾,给行政执法带来困惑和难 题。
法律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过时的 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或废止,影 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行政法最先在西欧大陆确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了,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特别是我们这些在文化上属于“冲击-反应”型的发展中国家,更是有着我们自己的特点,与最初诞生行政法的那些国家有很多不同。
下面,我们以英法美几个典型的国家为例进行分析比较,行政法的产生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可谓息息相关,革命是政治斗争的一种最高形式,这种新型部门法正是当时各派政治势力斗争的产物。
列宁曾提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它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其实,这一科学论断用在行政法的产生上也是完全正确的。
行政(权)的独立是行政法产生的先决条件,但是如何从专制王权中独立,所用的政治策略却是一个问题,关键看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所占据的国家权力系统以及各自代表的势力较量的最终结局。
在法国,司法权一直比较保守,代表贵族等封建势力的利益,如当时的巴黎高等法院,不仅行使司法权,还拥有一项登记特权,即国王敕令必须在公布前经其登记才有效,而当时第三等级等进步势力主要集中在国民大会,这样,法院经常利用这项特权使国会的法案无效。
所以,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还有一个限制司法权的任务。
立宪会议1790年8月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剥夺了普通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该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妨害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审理行政人员的职务活动,违者以渎职罪论”;所以有人认为“法国行政国产生的最初直接原因,是法国代表保守势力的高等法院与改革势力之间斗争的结果。
”在英国,行政法的命运也是由各派政治势力的斗争所决定的,当时,以爱德华。
科克为代表的普通法院与议会一方,同查理一世为代表的王权和星法院(star chamber)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星法院被取消。
由此可见,当时的司法并不独立,而是从属于保守或者进步势力,成为它们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一直很缓慢,但是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努力却息息相关。
简论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

简论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最近阶段,我国行政学课题研究热点开始广泛围绕相关法令以及调节潜质进行优化设计,透过研究过往行政法归控经验之后,联合最新热点、成果内容进行主流架构调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延展力度的确可圈可点,由于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组织法令的欠缺状况,使得后期行政法监督、完善途径遭受全面限制,涉及中心突破点的挖掘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依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划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将细化的瓶颈因素全面陈列,为完善方案的拟定贡献科学构建力量。
一、我国行政法归控状况论述依照过往评估资料进行客观验证,说明我国行政法管理条件大致处于完备、欠缺两类极端观点内部,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科学、精准评估显得相当重要,这是决定后期行政法令科学调节的必要疏导渠道。
如若行政法自身管理能度较高,细化法律制度设计与体系规划效益自然美不胜收。
因此,现下发展理念就是联合既定制度内容进行局部调节,疏导过程中一旦说发展能力有限或者支撑体系不够健全,就有必要针对延展思路进行体系改造。
(一)内部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映衬行政结构整体延展方向行政管理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力保障效用,同时联合政府良性竞争机制,实施既定成本效益灵活分析策略。
为了尽量贴合这一调试要领,政府架构开始转向扁平化形态,内部行政权力也开始转向基层政府,达到地方自治的系统格局。
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透过各类细致化方案进行成本规模校验,并将后期效益规模最为稳定的方案提炼、制备完全。
行政问责制度属于我国最近阶段开发的归控内容,在这种形势下,涉及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当地人均GDP、生育条件、法治优势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关于问责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工作已经布置得足够优越,下级单位开始积极探寻负责机理,并逐渐形成某种导向型政府结构。
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行政单位对于公民个体诉求不再出现敏感反应。
这类结果深刻验证了,我国现下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导向渠道的开拓,而并非建设公民导向政府主体。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行政法学的囊括范围是比较广的,从其涵义来看,行政主要包括管理和执行两方面的内容,所以行政法学即包括对自身的理论体系完整构建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包括对行政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领域的归纳总结。
这两种职能是缺一不可的,对于本国行政法学的自身理论体系的构建来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行政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的构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困难,所以说,如何找出这几个困境的突破点,完善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以至推动本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难题。
下面本文作者针对当下行政法学的三个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一、统领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行政法学从具体行政行为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两者相辅相成,但是在我国的行政学系统中却表现出不同等的发展现状。
1.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始,与德国的行政法学结构相似,是统合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逻辑学术思维方式。
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仍属于半抽象式的法学理念。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而出现的,其实质既是一种具有具体对象的法律实体,同时也是具有确定法律概念的,而绝非是一种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及确切实体,甚至在部分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只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概念解释,这就使其在当先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被熟知,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的,就具体行为目前的地位来看,根本不足以支撑起相关的逻辑体系,从而也就无法达到完整行政理论体系中行政行为应该具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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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作者简介:赵晓娟,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56-02
最近阶段,我国行政学课题研究热点开始广泛围绕相关法令以及调节潜质进行优化设计,透过研究过往行政法归控经验之后,联合最新热点、成果内容进行主流架构调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延展力度的确可圈可点,由于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组织法令的欠缺状况,使得后期行政法监督、完善途径遭受全面限制,涉及中心突破点的挖掘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依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划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将细化的瓶颈因素全面陈列,为完善方案的拟定贡献科学构建力量。
一、我国行政法归控状况论述
依照过往评估资料进行客观验证,说明我国行政法管理条件大致处于完备、欠缺两类极端观点内部,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科学、精准评估显得相当重要,这是决定后期行政法令科学调节的必要疏导渠道。
如若行政法自身管理能度较高,细化法律制度设计与体系规划效益自然美不胜收。
因此,现下发展理念就是联合既定制度内容进行局部调节,疏导过程中一旦说发展能力有限或者支撑体系不够健全,就有必要针对延展思路进行体系改造。
(一)内部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映衬行政结构整体延展方向
行政管理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力保障效用,同时联合政府良性竞争机制,实施既定成本效益灵活分析策略。
为了尽量贴合这一
调试要领,政府架构开始转向扁平化形态,内部行政权力也开始转向基层政府,达到地方自治的系统格局。
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透过各类细致化方案进行成本规模校验,并将后期效益规模最为稳定的方案提炼、制备完全。
行政问责制度属于我国最近阶段开发的归控内容,在这种形势下,涉及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当地人均GDP、生育条件、法治优势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关于问责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工作已经布置得足够优越,下级单位开始积极探寻负责机理,并逐渐形成某种导向型政府结构。
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行政单位对于公民个体诉求不再出现敏感反应。
这类结果深刻验证了,我国现下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导向渠道的开拓,而并非建设公民导向政府主体。
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将细化规范内容进行重点设计,确保程序衔接的流畅效果,争取为各类机关权力行使动机大开方便之门。
此类方案会造成行政个体主观创造能力失控隐患。
这部分权力交由公共行政机构实施贯彻、发扬,属于我国行政法令的必要准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市场优化配置过程中缺乏对行政效率的重视,因此后期协调能力也基本不忍直视。
(二)限权转型工作未能处理到位
无论借用管理细则还是平衡要论,这些一直都是困扰行政法疏通目标的要素。
依照管理标准审视,行政法作为某种归控媒介,在行政处理对象的权力维护上不够细致;平衡要论则强调义务和利益的同步跟进结果,就是保证个人、公共利益的兼顾成果。
结合总体窥探视角
进行细致审定,我国行政单位依然采取限权处理手段,尽管诉讼、复议法内容多少与平衡论理念沾边,但是上述两者要素属于限权法机理。
所以,我国目前行政法则仍旧不能摆脱传统内容的束缚。
现下行政改革的有效出路就是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其在具体发扬职能秩序维护精神基础上,确保政府能够承接大部分公共服务职务。
这种变化现象需要行政法控制权力向服务类型转化。
我国行政法基本联合公共秩序进行延展,涉及服务细则内容基本毫无空暇,尽管铁路、公路交通法则应有尽有,但是大部分也是利用秩序管控理念进行开发设计,在服务型政府转换范围中,行政法依然忍气吞声,没有任何大动作可言。
(三)行政法体系有待完善
行政法内容主要包括行为、组织、监督三大项目,我国在这三类细化内容中都不可避免的遗留体系缺陷问题。
依照西方国家归控标准验证,优先贯彻组织法令,之后配合程序、司法机构进行审定优化,无疑是一种可行路径。
这种组织法完善条件的强调传统,在西方行政管理活动中大面积受用,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讲求因地制宜,在制定行政救济法之后,联合程序、行为细节进行创新途径挖掘。
这就使得组织法的传统功效不能及时贯彻,法治规范力度欠缺便也如家常便饭一般。
这种组织法的欠缺结果将严重制约行政组织的规范条件,进一步扩大行为、救济法的需求力度。
我国必须针对各式各样的行为、程序进行检查、审核,使得细致任务长期堆积不说,有关经济成本也大面积流失,这是行政法调整阶段中遗留的重大问题。
(四)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环节中引发的问题
行政处罚、强制、赔偿、诉讼等法令都是我国行政管理环节中不可或缺的支撑内容,但是初始设计阶段中滋生的隐患问题也五花八门。
我国在处罚法设定上,基本联合处罚方案实现机构分离制度,这使得各类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并给处罚实践造成极大的困扰。
关于行政处罚条文的设定上,问题分布现象过于明显,按照制定设计和执行人员分配标准断定,公安交通等领域执法能度已经相当模糊。
依照经济结构的扭转局势分析,涉及行政处罚当场处罚以及数目增大成为必然结果。
例如:道路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面临200元以下罚款事务中,可以直接向本人索取。
这反倒加剧了行政处罚与道路安全法的矛盾状况,使得二者的适用潜质成为社会大众广泛争议的话题,相应地给执法部门、人民法院处理细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中国行政法进一步改良、优化的途径挖掘
结合过往开发实践经验论述,我国行政法延展方向具体包括三类:首先是传统行政格局的打破,其次是强化管理活动的约束效能,最后是裁决机构的专业化改造。
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是时候融入行政领域内部,此时行政法令必须做出及时响应,并且承担服务行为的创新任务。
但是,仅仅依靠发展方向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相关管制主体能够针对细化问题进行有力克制。
(一)中国行政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我国行政法管理效能不够优越,因此实施全面规划方案有待商榷,现下需要做的就是重点内容的筛选工作。
这部分重点开发范围应当是
规范力度最为低下的领域,尽管我国尚未明确规划行为、收费细则,但是强制、处罚条例基本颁布完全,重点行政处理活动已经达到有法可依的要求。
在改革过程中,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