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

合集下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京政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8号2001年3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执行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出租住房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职工的住房是指职工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及带户返还的标准租私房等。

市属产权单位负责对其所有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二、住房普查内容包括:职工有无住房、住房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住房状况等内容和各单位拥有产权住房的数量、分布及使用情况。

属于自管的房屋由各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调查,属于委托管理的房屋可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代查,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普查。

三、成立市住房普查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12•【字号】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施行日期】200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城八区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丰台区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城近郊区也相继出台了本市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办法,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居人员和安置住房的认定本通知所指农转居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形成的农转居人员。

农转居人员的安置住房是指征地过程中拆除农转居人员的自有房屋并进行补偿后由农转居人员承租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

二、各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的政策和程序凡向农转居人员出租单元式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如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单位等均须按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向申请购买现住房的农转居人员出售现住房。

如承租丰台区公有住房的,按丰台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承租朝阳区公有住房的,按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

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需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报送书面请示,经核准后组织售房,按房改售房程序办理农转居人员购房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核定1、农转居人员自谋职业,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2、农转居人员转工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并在累计社会劳动年限中扣除2000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限;3、农转居人员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镇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其配偶购房工龄优惠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地价评估,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范地价评估,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第一章资料准备第三条委托评估地价,委托方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项目立项报告和市计委的批复。

(二)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地址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三)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及市政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及概算。

(五)评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规划条件为评估依据时,(一)、(二)项为必备证件;以房地产现状为评估依据时,(三)项为必备证件。

委托方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二章评估办法的运用及参数选取第四条地价评估可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一)基准地价修正法(二)市场比较法(三)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四)收益还原法(五)成本逼近法地价的测算必须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和其它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计算。

第五条基准地价修正法(一)基准地价修正法的计算公式为:宗地价格=出让金基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容积率+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二)计算时须逐项标明下列数据:1、出让金的基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及修正后的出让金基数;2、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中的四源及大市政、小区配套的基数,以及经容积率调整后的基数;3、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基数、调整系数,以及经调整后的基数。

第六条市场比较法(一)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宗地价格=比较案例宗地价格×情况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时间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二)市场比较法以审核确定的评估案例楼面毛地价为参照价格,同时参考熟地价,进行修正后综合得出比准价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7.17
【实施日期】199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4]71号、[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993年
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
1.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结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2.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65)×(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3.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施行日期】199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根据京政发[1994]71号、[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1.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2.结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2.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房价款=[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65)×(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3.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4.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职工因调整住房出售原购住房和购买新分配住房,均须按房改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买卖手续。

6.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后,应按新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7.购买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对其原付房价款酌情给予补偿,并在扣除购房期间内的房租后退还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规定。

同时,原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按原成交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

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租住新分配住房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199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规定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

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65年的,继承人可不补交房价
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并按0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不足65年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交房款,改按成本价购房。

2、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

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3、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

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