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和名誉权案例讨论74页PPT
第九讲 传播与侵害名誉权共64页文档

传播与侵害名誉权
• 名誉和名誉权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名誉和名誉权
• 名誉可以定义为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 面的)综合社会评价。
•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应受社会公正评价的 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非法行为来改变和损 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 这实际上是把死者的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 合法利益加以保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包含了 时限规定,即死者名誉保护到第三代为止。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 诽谤:传播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损 害了他人名誉
• 侮辱:传播内容有直接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他人人格的内 容,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诽谤
• 学理上通常将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称为诽谤。1993年《解答》在承袭将虚假陈述列 为诽谤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的程度 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 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在传播内容严重失实和基本 内容失实上
➢ 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 围
何谓“基本失实”?
• 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不是“量”(篇 幅、文字的比例)的概念,而是“质”的 概念,是指传播内容中失实部分是否足以 让人对有关问题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损 性认识。
(当然,法官在区分严重的、基本的失实和 轻微的、局部的失实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
➢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 为。
• 另外,针对企业法人,《解释》对一般消费者和 传播媒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有不同掌握。主 要体现为,一般消费者必须具有故意才构成侵权, 而传播媒介则要承担过失责任。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近日,一起关于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的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
该案件涉及到一家娱乐公司发布的一条关于一位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报道涉及到该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并引发了轩然大波。
据了解,该新闻报道中包含了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并将其公之于众。
该公众人物以其出色的艺术事业而为人所知,然而该报道对其私人生活的曝光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在此案中,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成为了焦点。
有声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因为公众人物承担着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
而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起案件中,受到报道影响的公众人物声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他提起诉讼并要求娱乐公司为此道歉并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新闻报道中的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无限制地报道其私人生活。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根据判决结果,娱乐公司需要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给受到侵害的公众人物。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提醒其在报道时要谨慎权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名人的名誉权。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关系的深入讨论。
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在履行公共利益使命的同时,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保持一定的尊重;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应意识到其作为公众人物所受到的关注和社会责任,并在私生活中注意自己的形象建设。
该案件的判决对于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了新闻传媒行业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新闻报道和名人隐私保护问题。
只有通过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才能实现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已经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这也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新闻传媒行业的职责与义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个知名艺人,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条关于某公司不当经营行为的言论,并指责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该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声誉的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
虽然某某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尽管某公司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存在着公众批评的可能性,但某某的言行可能对该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影响,从而给公司造成财务损失。
因此,该公司的起诉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建议如果某某能够证明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是真实的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可以避免或减轻一部分的责任。
但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建议某某与该公司进行调解,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包括公开澄清和赔礼道歉。
案例二:电视节目披露不实报道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电视台的主持人,该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中披露了一起某某犯罪的报道,并称某某有多项不法行为。
后来事实证明,该报道完全不实。
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起诉该电视台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电视台的报道不实导致了对某某名誉的严重损害,因此某某起诉该电视台是合理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媒体在报道时应当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未经核实地报道了不实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建议某某首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犯罪行为,并提供与该电视台报道相悖的证据。
其次,某某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电视台的报道已经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具体的损害。
最后,某某可以要求该电视台公开澄清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网络谣言诽谤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企业家,并担任某公司的高管职位。
有人在网络上散布了一条关于某某的不实言论,声称某某利用职权进行不当经营。
尽管这些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但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某某起诉相关人员,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害。
4名誉权

举证责任
由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对新闻真实负举证责任,还 是由原告对新闻失实负举证责任,这涉及对新闻事实 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否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 还是由被告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余秋雨“法律苦旅” 余秋雨“法律苦旅”
《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文 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 化中的文化》 化中的文化》。他评论目前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是文章 的主旨是批评余秋雨,说余秋雨这样的人沽名钓誉,他根 本不是一个文化人,他不是个像样的学者,比如说他在深 圳,他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 的桥头堡,深圳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大家知 道,20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怎么会说这么多的 道,20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怎么会说这么多的 好话,肖夏林先生在文章里面说,哦,原来不是偶然的 哦,因为深圳市政府免费送了他一套毫宅,你看看这是交 易,一个文人,一个知识分子,做交易,这边给他房子, 那边就说这边好话,这是怎样的一种事实,文化在这个地 方成为赤裸裸的名和利。
法院二审、一审结果的公布:新闻报道具有连续性, 对案件的发展应作后续报道。如不报道法院后来的判 决,则前一报道的影响就处于持续状态,报纸要对其 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法院规定的讨论
2003年上半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省高级法院联 2003年上半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省高级法院联 合下发的《 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 干规定》 干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 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 的评论” 的评论”; “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 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 准”,等等。
法律案例分析名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女,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2019年5月,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张某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逮捕”的消息。
该消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对张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影响。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以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案中,李某在未核实张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张某涉嫌诈骗罪的消息,该消息与事实不符,且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消息,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
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中,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侮辱张某的消息,该消息迅速传播,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表明,在互联网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最新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教学讲义ppt课件

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
• 一、行为的违法性:此事虽然纯属捏造,系 谣言,诽谤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具有违法性。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但败坏了原告的名 誉,致使许多歌迷开始质疑原告的人品,同 时也给原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干 扰了原告正常有序的工作,影响了原告生活 的和谐安定。
• 三、因果关系:互联网站的管理者对其网站 对外发表的任何文章均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如果因其监管、审查方面的过失致使违法侵 权的文章得以公开发表和流传,网站管理者
(1)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 系的必然要求
(2)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 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概念 分类
一、概念
——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 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 实现的媒介。
二、分类
• 一审判决:
宣武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管 理者,其提供网络社区作为网友交流平台, 即负有应尽的管理义务,但该管理义务仅限 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审核网络社区里的文 章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 发表的言论。而衡量天涯在线在网络社区管 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 准。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 被告天涯在线在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 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 的审查能力。且天涯在线已删除涉案文章,
案件反省:
• 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要在网络名誉侵权事 件中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 如果承担严格责任,按照传统媒体的管理 要求来管理网络,势必会降低网络空间传 递实时信息的功能,从而限制网络产业的 发展。
• 不承担严格责任,不代表不等于绝对不承 担任何责任。因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新闻 媒介和出版机构对作品负有审查和核实的 义务,这种义务同样适用于网站。如若未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帖子,声称受害者王某曾经参与一起贪污案,并附有不实照片以及文字描述。
这一帖子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开来,引发了公众对王某的质疑,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诽谤是指故意发布或传播虚构的或者用以对他人进行污蔑、诽谤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唐某的行为明显是对王某进行了诽谤。
首先,唐某故意发布虚构的信息,指控王某参与贪污案,而且附有不实的照片和文字描述,这无疑是对王某名誉的损害。
其次,唐某的这一帖子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开来,扩大了对王某的诽谤行为。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根据现行法律,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 保存相关证据:记下唐某发布诽谤信息的时间、地点,并截图保存相关网页或社交媒体的信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证据。
2. 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要求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公开澄清:王某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媒体等渠道发布声明,澄清被诽谤信息的不实性,维护自己的名誉。
案例二:李某侵害商城的名誉权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大型商城的竞争对手,为了抢夺市场份额,不惜采取恶意竞争手段。
李某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包括商城销售假冒产品、商城员工涉嫌贪污等内容,损害了商城的名誉,导致商城的业务量急剧下滑。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严重侵害了商城的名誉权。
商业诽谤是指企业、商业机构之间进行商业竞争时,以虚假、不实的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
李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商城的信誉,严重损害了商城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导致商城业务量下降。
商城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商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商业诽谤案件: 1. 保存证据:商城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李某发布虚假信息的时间、地点、截图等,以证明商城遭受了名誉侵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相关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个明星的不实言论,声称该明星涉嫌经济犯罪,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和抨击。
这一言论迅速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议论。
该明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名誉侵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体现,保护个体在名誉方面的正当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公司未经事实确认,公然散布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公司应对其言论的不实性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受到名誉侵权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证据,以便能够更好地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2.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3. 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网络造谣案事实经过某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某某明星的长篇负面报道,声称该明星涉嫌吸毒并参与黑社会组织活动。
这一造谣言论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并受到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转发。
明星本人对此进行了辟谣,并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互联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该发言者通过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明星有权要求对方删除并停止散布不实言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议面对网络造谣行为,受害者应该采取以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 保持冷静,不要随意回应,以避免继续引发新的负面言论; 2. 收集证据,包括相关网页截图、转发记录等,以证明造谣言论的存在和传播; 3. 向相关网站、社交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虚假信息,并配合调查; 4. 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并追究刑事责任; 5. 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解读案例一:名誉权的侵犯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乙公司是该地区的一家小型公司。
由于双方在同一个行业竞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贬低和诋毁的言论。
甲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乙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问题,并诋毁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
文章还强调乙公司的经营不正当,并指责乙公司的老板贪污受贿。
这些指责严重影响了乙公司的声誉和营业额。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法律,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上的名望、声誉和荣誉,涉及到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发布不实的言论和指责,严重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侵犯行为包括对乙公司业务的贬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的诋毁,以及对乙公司老板的贪污受贿的指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3条,受到名誉侵权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议对于乙公司来说,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名誉权。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向公众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公开道歉。
其次,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乙公司还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团队,展开公关活动,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从而减少同行竞争对其业务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网络谣言的传播事实经过甲是一位在社交媒体上拥有大量粉丝的知名网络红人,网络上有很多粉丝关注其言论。
乙是甲的同行,两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乙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关于甲的谣言,声称甲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粉丝,并且涉嫌利用粉丝进行非法诈骗。
这个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且对甲的声誉和粉丝数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本案中,乙散布虚假的指责和谣言,严重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3条,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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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艳照门事件”看公众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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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极速流传两张疑 是香港艺人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阿娇)及陈冠 希前女友陈文嫒的不雅照片,大胆暴露的程度令人 咋舌,震惊了香港娱乐界。香港警方立即全力跟踪 并提醒市民,任何人发布淫秽及不雅物品,根据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可判处罚款 100万元及监禁3年。
3、第三,艳照曝光后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各大网站争相报道,但 这还属于新闻自由和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范畴,因为事件本身受到 “公众关注”,并不违法。但如果媒体在介绍事件时将“艳照”作 为主要看点,那么其合理性就会受到怀疑,行为就有了可责性。
4、第四,公民在私人领域上网浏览、下载艳照也不构成对明星们隐 私权的侵犯,这还属于“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但如果将下载的艳照 又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转发,这属于非法传播艳照行为,当然构成侵 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法,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
2、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 记者了解到, 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 已开始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2清查,并关闭刊登 这些照片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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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
(1)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 (2)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 (3)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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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 “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 200张以上,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 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任意闯入。在“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中,记者未经允许,私自闯入郭德纲住宅,进 行采访,侵害了郭德纲的隐私权,不受采访自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