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作业操作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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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炮员技术操作,提高放炮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放炮员技术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控。

第三条放炮员技术操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装药、布线、起爆、监控等环节。

第四条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资格和经验,严禁无证上岗。

第五条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

第六条放炮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七条放炮员在进行技术操作前,应做好放炮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天气情况、检查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等。

第八条放炮员应当携带必要的安全器材,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九条放炮员应在放炮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周围环境和人员情况,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条放炮员应检查放炮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章装药第十一条放炮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当的炸药和引爆器件,并保证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装药方法和比例,将炸药装入装药器中,并进行固定和密封。

第十三条放炮员应按照要求的深度、角度和间距,将装药器插入岩石或煤层中。

第十四条装药完毕后,放炮员应对装药点进行标记,并记录详细的装药信息。

第四章布线第十五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布线要求,将引爆器连接并布置好电缆和导线。

第十六条放炮员应对布线进行严密检查,确保电路接通正常、电阻稳定。

第十七条布线完成后,放炮员应进行电路测试,确保引爆电流符合要求。

第五章接线与起爆第十八条放炮员应根据已布线的引爆器位置,按照规定的次序进行接线。

第十九条放炮员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相应的防护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放炮员进行起爆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起爆器进行控制,严禁使用手持起爆设备。

第二十一条放炮员在起爆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确保周围区域内无人员存在。

第二十二条在起爆前,放炮员应告知周围人员和相关部门,确保安全无误。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汇编(8篇范文)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汇编(8篇范文)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汇编(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

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

同时领取的雷管要合格(导通试验)0,并且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炮箱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携带和乱扔乱放。

3、装配引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1条外,并遵守下列规定:⑴一个引药不准装入两个雷管。

⑵一遍炮引药不准用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

⑶不同型号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装药量、起爆顺序、联线方法应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装药锂,先检查放炮母线(作导通检查)及瓦斯和通风情况,清理炮眼内的水和粉尘,再用炮棍在炮眼里来回捅几下,然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连续推入。

各个药卷之间必须密集紧接,防止有岩粉或碎石。

6、装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外,有下列情况者严禁装药:⑴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工作面停风或风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时。

⑶炮眼深度不够,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时。

⑷炮眼有岩粉,水未吹干净时。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一次装药分两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时,火药不得运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须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块状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时周边眼装药和联线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时,就采用反向连续装药。

⑵周边眼必须串联,逐个串联后,再与其它眼连接。

⑶周边眼必须用同段雷管,同时起爆。

⑷周边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气柱型式。

10、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宜使用铜芯线,须刮净,然后互相扫净,再用绝缘胶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脚线要悬空。

11、放炮的联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装药时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时进行。

12、联好线后,放炮员应复查一次连接网路,检查是否连错,是否有遗漏。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炮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放炮作业,包括矿山爆破、建筑拆除、地质勘探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相应的放炮作业证书。

第五条放炮作业必须在专门的指定区域进行,禁止在未批准区域进行放炮。

第六条放炮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禁止在夜间进行放炮。

第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第八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放炮作业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禁止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炮指挥部,并由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在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线和标志牌,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没有杂物和障碍物。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前,必须检查和测试所有放炮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制定相应的协作方案,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设备调配等。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八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证安全第一,禁止任何违章操作。

第十九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禁止任何超负荷和超时作业。

第二十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使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二条放炮作业中,必须对炮点周围区域进行封闭和限制,确保有序疏散。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概述1.1 规程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保障工作安全,确保爆破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放炮员。

1.3 相关法律法规放炮员在进行爆破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主要术语与定义(1) 放炮员:指从事爆破工作的专业人员。

(2) 爆破工程:指利用爆炸能量来进行破除、破碎或者改变土石体的工程。

第二章放炮员的基本要求2.1 学历与培训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经过同等学力培训的资格。

2.2 初次录用放炮员初次录用时,必须进行入职培训,并须通过相应的考核。

2.3 体检要求放炮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爆破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工作准备与操作要求3.1 工作准备(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作准备。

包括分析地质情况、了解工程要求、确定爆破方案等。

(2) 放炮员必须对所需要使用的爆炸物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

3.2 操作要求(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2) 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检查爆破装置是否安装正确、保护区域是否设置合理、人员是否疏散到位等。

(3) 放炮员必须熟知各类爆炸物及其性能,合理选择使用,并确保储存、运输等过程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工作安全措施与紧急处理4.1 工作安全措施(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2) 放炮员必须维护操作区域的安全,设置明确的警戒线,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3) 放炮员必须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爆破作业,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4.2 紧急处理(1) 放炮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员。

(2) 放炮员必须熟悉各类紧急处理的方法和工具,并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放炮员必须懂得爆破器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及保养,保证爆破性能良好。

二、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放炮前,放炮员须检查邻巷工作面是否有人工作,并须在巷道口设置警戒,发出警号后,至少再等五分钟后,方可放炮。

②、放炮前,须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顶板、煤壁的完好情况,只有确认无危险时,方可放炮。

③、放炮前须检测放炮地点和放炮附近20m的内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如发出超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瓦斯在1%以下,二氧化碳在1.5%以下时,才允许放炮。

④、放炮线和动力电线必须严格分开架设,不准两线混架。

⑤、爆破器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破的,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的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接线柱上摘下,两线扭接,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十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二十五分钟),再沿线路检查不炸原因,检查线路时,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⑥、爆破器的钥匙,须由放炮员本人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钥匙不准挂在爆破器上和将爆破器甩在有水、泥或其它潮湿的地方。

⑦、井下只允许用爆破器爆破,严禁使用其它电源爆破。

⑧、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当对穿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有一个工作面作业,只有当两个工作面的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方可放炮。

⑨、放炮人员须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放炮。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放炮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并促进炸药爆破作业的顺利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炸药放炮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要求1. 放炮员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炸药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件。

3. 放炮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耳塞、工作服等。

4. 放炮员在操作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没有人员和物品在危险范围内。

5. 放炮员必须熟悉炸药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确保正确选择和使用炸药。

6. 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放炮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任何步骤。

7. 放炮员必须配备完善的放炮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 放炮员必须持续关注天气状况和地质情况,确保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9. 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在作业过程中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10. 放炮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包括不吸烟、不聚众、不随意乱扔垃圾等。

三、安全操作流程1. 放炮员在接到任务后,必须与现场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放炮员在作业前必须对所需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满足使用要求。

3. 放炮员必须核实炸药的数量和规格,确保与放炮方案的要求匹配。

4. 放炮员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详细勘测,标记安全区域和警示标识。

5.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向周围人员发出警告,并确保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

6. 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准确设置并连接引爆装置。

7.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进行最后的检查,确保一切就绪后方可进行引爆操作。

8. 放炮员在引爆时必须站在安全距离外,并观察爆炸情况。

9. 放炮员在确认安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和工作秩序。

10. 放炮员必须及时填写作业记录和事故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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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作业操作规程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公司、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

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
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

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安全距离外设警戒,直至贯通。

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司、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1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1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8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
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
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1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

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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