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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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上班前必须检查放炮器是否完好,放炮母线是否破损,并带齐放炮用具(脚线、母线、炮棍、药箱等)去炸药库领取炸药和雷管。

3、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必须清点后用容器分装,分运。

其数量不得超过30公斤/人。

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和押运,中途不得停留,不得转借和丢失。

4、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严禁做在药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装配好的引药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潮湿或有人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或防水胶袋。

6、炮眼封泥长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执行。

7、按作业规程敷设脚线和母线。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8、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9、凡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都不得装药和放炮。

10、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11、严禁在井下放明炮、糊炮、连珠炮。

12、放炮后,待炮灰吹散,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处理瞎炮(包括残炮)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4、严格执行《重庆市爆炸物品管理条理》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出班后如数退还炸药库。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班炸药、雷管消耗日报。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入井前的准备工作1、应携带放炮器、把手、口哨、炮棍、绝缘胶布、引药纤、注水针、母线、夹钳、缝补风筒破口的针和线等仪器工具,并带好操作证。

2、领取放炮器,并检查是否符合规定。

(1)放炮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齐全,连接可靠。

(2)毫秒开关灵活,将把手插入毫秒开关内,按逆时针方向转至充电位置,氖气灯泡在放炮器充电时间少于规定时间闪亮,说明放炮器正常。

(3)试验放电灯泡接到放炮器接线柱上,待氖气灯泡亮后,立即按顺时针方向转至放电位置,试验放电灯泡闪亮,说明放炮器合格。

3、领取便携式,并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仪器外观完好,零部件齐全,开关灵活。

(2)送电预热5分钟后,数字显示清晰、完整,且数值在0.05%以下,说明仪器合格。

二、领取、运送爆破材料1、携带操作证和班组长签字的爆破材料计划单到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申请计划。

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与计划相符。

雷管、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2、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材料箱应放置在不受电气设备、运输影响,巷道帮顶无垮塌危险的安全地点。

三、装备引药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引药时,先将药卷揉松,用引药纤在非聚能穴的顶部扎一圆孔,将电雷管全部装入药卷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将药卷缠住,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并且必须对引药使用不同缠绕方法,使各段电雷管之间有明显区别,以免装药时拿错。

4、引药装配以后,应清点数目,入箱锁好,不得乱扔、乱放。

四、装药1、在装药前,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和炮眼内的情况。

2、待装药的炮眼必须吹净眼内的煤、岩粉。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放炮员要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人员担任。

二、放炮工具每个放炮员必须有固定的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工具,入井前领取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禁止使用。

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放炮器,采用电力放炮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严禁使用明刀闸、电铃线、矿灯、电器开关等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不用时要悬挂在干燥地点,不得与火药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或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动用放炮。

4、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放炮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电位置,当灯亮后必须将钥匙扭至放电位置进行放炮,防止主电容器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5、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蕊绝缘线,放炮母线不得与电缆线、信号线等挂在巷道同一侧,如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要挂在电缆线的下方,间距不得小于30cm。

6、炮棍要用木质的,而且要直,直径要与药卷相当。

三、领取、携带和保管火药:7、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二号硝铵炸药,在三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三号硝铵炸药。

瞬发雷管只准使用在无瓦斯的全岩掘进工作面,毫秒延期雷管可以用在有瓦斯的岩巷工作面,在煤层中使用毫秒雷管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批准。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数量,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火药必须由放炮员和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携带,其它人员不准领退和携带火药。

不许领取和使用含水份超过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状态的炸药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到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按电阻大小分组使用,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由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到不同的容器内,领取火药后,炸药箱立即上锁。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引言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作为烟花爆竹制作行业的从业人员,放炮员是整个行业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们的技术操作水平直接关系到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质量,因此,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是放炮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烟花爆竹制作行业安全的关键所在。

一、技术操作规程基本要求1. 从业资格要求所有从事烟花爆竹制作和销售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证书。

而放炮员更是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只有持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证书和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人员,才能胜任这个工作。

2. 操作规程要求在放炮的过程中,放炮员必须遵循以下操作规程:1.准备工作:在开始放炮之前,必须仔细检查焰火和爆竹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检查电线、引线、直管、掉落物等配套工具的状况和是否牢固,确认焰火和爆竹的放置和摆放位置是否正确,检查配合人员装备齐全、熟练度、协调性是否良好,以及准备相应的备选方案以应对意外情况。

2.点火前准备:一切检查清楚之后,按照操作规程,根据焰火和爆竹的不同型号和数量要求,在相应的点火位置设置电箱、电线、引线和降尘布及其他配套工具,点火前要检查电路是否接通,安全开关是否合上,电线是否接触良好,点火装置是否开启或被卡住等,确保点火装置的正常使用。

3.点燃动作:在操作过程中,不得穿戴塑料鞋、塑料上衣等易产生静电的服饰,同时要穿戴花火操作制服,并固定好电线和引线,点燃花火和爆竹前,要确认周围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域内,禁止将手伸入花火密集区域,点燃后迅速撤离,保持烟火和爆竹的安全距离。

4.消防要求:在点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器的使用,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成员都需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随时准备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要确保放炮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二、安全注意事项放炮作为一项具有极高危险性的工作,需要放炮员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

下面列出几个安全注意事项:1.禁止在酒精或其他麻醉剂的影响下操作,在放炮时必须保持头脑清醒。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放炮员必须懂得爆破器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及保养,保证爆破性能良好。

二、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放炮前,放炮员须检查邻巷工作面是否有人工作,并须在巷道口设置警戒,发出警号后,至少再等五分钟后,方可放炮。

②、放炮前,须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顶板、煤壁的完好情况,只有确认无危险时,方可放炮。

③、放炮前须检测放炮地点和放炮附近20m的内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如发出超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瓦斯在1%以下,二氧化碳在1.5%以下时,才允许放炮。

④、放炮线和动力电线必须严格分开架设,不准两线混架。

⑤、爆破器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破的,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的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接线柱上摘下,两线扭接,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十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二十五分钟),再沿线路检查不炸原因,检查线路时,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⑥、爆破器的钥匙,须由放炮员本人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钥匙不准挂在爆破器上和将爆破器甩在有水、泥或其它潮湿的地方。

⑦、井下只允许用爆破器爆破,严禁使用其它电源爆破。

⑧、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当对穿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有一个工作面作业,只有当两个工作面的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方可放炮。

⑨、放炮人员须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放炮。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炮员规程。

炸药袋,雷管箱放炮员必须配齐,雷管箱必须上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2.运送爆破弹丸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雷管和炸药由两人运送3.放炮员的其他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涂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4.放炮作业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即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

4.1装配引药:4.1.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4.1.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加装装配引药。

4.1.3.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寄居前部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梗拽管体不得和管体脚线。

4.1.4.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容器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检查处理:4.1.4.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已经超过规定。

4.1.4.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4.1.4.3.在爆破地点20m四至煤尘堆积飞扬4.1.4.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大幅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1.4.5.工作面风量不足。

4.1.4.6.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

4.1.4.7.基本上支护和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4.1.4.8.发现瞎炮未处理。

4.2装药:4.2.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重油清理煤粉干净。

4.2.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4.2.3.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轻捣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在眼口。

4.2.4.古书材料使用黄土。

4.2.5.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虚花蛇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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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Z-GC-0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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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操作规程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Blasters
放炮员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

忽视操作规程
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
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

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

同时领取的雷管要合格(导通试验)0,并且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炮箱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携带和乱扔乱放。

3、装配引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1条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一个引药不准装入两个雷管。

⑵一遍炮引药不准用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

⑶不同型号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装药量、起爆顺序、联线方法应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装药锂,先检查放炮母线(作导通检查)及瓦斯和通风情况,清理炮眼内的水和粉尘,再用炮棍在炮眼里来回捅几下,然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连续推入。

各个药卷之间必须密集紧接,防止有岩粉或碎石。

6、装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外,有下列情况者严禁装药:
⑴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工作面停风或风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时。

⑶炮眼深度不够,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时。

⑷炮眼有岩粉,水未吹干净时。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一次装药分两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时,火药不得运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须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块状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时周边眼装药和联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时,就采用反向连续装药。

⑵周边眼必须串联,逐个串联后,再与其它眼连接。

⑶周边眼必须用同段雷管,同时起爆。

⑷周边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气柱型式。

10、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宜使用铜芯线,须刮净,然后互相扫净,再用绝缘胶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脚线要悬空。

11、放炮的联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装药时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时进行。

12、联好线后,放炮员应复查一次连接网路,检查是否连错,是否有遗漏。

发现问题重新连接。

确认无误后,方可撤出人员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进行,井下所有人员全部出井离开井口,打开井盖门,发出放炮警号,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各通道站岗警戒。

未发出解除警戒前,必须坚守岗位。

一般以鸣哨示警,一声预备,二声放炮,三声解除,必须在发出放炮警号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开关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他人,放炮后将两道开关打开加锁,放炮电缆扭结。

16、放炮后,待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瞎炮、残炮,如有危险情况立即处理。

17、瞎炮处理,必须在班、队长、放炮员的指导下进行。

并且要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工,放炮员必须同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连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⑵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处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

⑷处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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