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周跃与张雪兰,周西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跃与张雪兰,周西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当事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当事人-个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8 04:27: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与丈夫周继海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周某丙、次女周英(1993年去世)、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周继海2018年11月9日去世。
张某某与丈夫周继海自1988年起在太白小区南区1号楼2单元2号居住,2017年5月1日开始在莲湖区XX巷XX小区租房居住,2019年4月份开始随次子周某乙居住生活。
庭后,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收条,证明2019年9月20日在次子周某乙小区租赁房屋,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300元,保姆工资每月3400元。
张某某认可其每月退休金4000元。
另查,周继海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张某某诉至法院,现继承案件尚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已88岁高龄,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主张周某甲、周某丙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因财产及琐事发生的纠纷,不应成为对老人赡养的不利因素。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蔺某、刘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某、刘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17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蔺云英;刘炜;刘烽【当事人】蔺云英刘炜刘烽【当事人-个人】蔺云英刘炜刘烽【代理律师/律所】宁倩云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倩云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倩云【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蔺云英【被告】刘炜;刘烽【本院观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因年老患病,其每月的养老金难以满足生活和治疗需要,二被上诉人作为其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助义务。
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二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及还需赡养父亲的实际情况,判决二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上诉人赡养费各5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要求增加赡养费至每人每月给付3000元以及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其2018年-2019年医疗费的上诉请求,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有支付能力,且其在一审中自认尚有存款,亦未提供证据该笔存款已经花完,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蔺云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3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1;邹某2【当事人】邹某1邹某2【当事人-个人】邹某1邹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姐妹应互助友爱。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邹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唯独长子邹某1对我不孝”有异议,认为邹某1有尽到赡养孝顺义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邹某2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姐妹应互助友爱。
鉴于邹某1家庭的具体情况,邹某1上诉请求按月支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邹某1请求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偏低,本院参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年度金额分摊酌定为每月160元。
综上所述,邹某1上诉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邹某1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给邹某2赡养费160元;四、驳回邹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
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
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养女诉请降赡养费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
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
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
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
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
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
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
胡某1与陆某、朱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与陆某、朱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7【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3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当事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当事人-个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代理律师/律所】谢晓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张洪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晓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张洪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晓斌张洪霞【代理律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蓉静;胡容苏;杨成【被告】陆秀霞;朱全银【本院观点】关于2017年10月21日协议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应付的医疗费不论已由谁支付,也不论其是否偿付,均与上诉人无关,只要该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均可以向上诉人主张。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情势变更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10月21日协议效力问题。
协议明确约定医疗费由被上诉人的两女儿、女婿共同分摊,其含义就是平均负担,并非约定不明,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涉案医疗费均发生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朱全银离婚之前,故此时协议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撤销该协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故上诉人否认协议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自行购买部分药品及基因检测费用是否系合理支出的问题。
严某1等与高某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1等与高某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7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印龙何灵灵周艳雯【审理法官】张印龙何灵灵周艳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当事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当事人-个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何艳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何艳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丽何艳丽胡尚举【代理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为赡养纠纷,法院的审理范围应是当事人之间就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处分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赡养纠纷,法院的审理范围应是当事人之间就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
严某2、高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严某2、高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内北正房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其所有并单独居住”。
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居住问题,属于本案赡养纠纷的处理范围。
但对于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不属于赡养纠纷的审理范围。
另外,一审审理过程中也并未就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要求对方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就该问题组织双方展开举证质证,亦未就该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从二审来看,双方显然对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情况下,一审直接在本案赡养纠纷中判决上述两间房屋归严某2、高某所有,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如双方对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可另案解决。
综上,一审裁判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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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
5.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长期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接受抚养教育,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6.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7.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郭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达成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作为子女负有最基本的赡养义务,按时支付赡养费,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
相关案例
1.子女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姜往三等与陈某某等赡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案号:(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
2.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春好诉黄海涛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同时,赡养义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定期给付赡养费条件的,可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号:(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
相关观点
1.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
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
2.抚养或赡养的方式
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实践中抚养或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二是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赡养人就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
3.变更抚养或赡养权的内容和方式
抚养或赡养协议达成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的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判决来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变更抚养或赡养权。
所谓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是指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抚养或赡养权利人以及抚养或赡养程序和方法的变更。
在抚养或赡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或赡养权利人和抚养或赡养义务人都有权要求变更原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判决。
当事人首先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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