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社区矫正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问题成为了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难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是指对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中进行教育、矫正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管理,推动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犯罪分子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其次,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管理制度,对犯罪分子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同时,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矫正服务。
此外,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还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整合和参与。
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的作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多元化、多层次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总之,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解决犯罪问题,促进社会治安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整合社会力量的参与,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希望社区矫正政法改革实施方案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的作用,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社区警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群众权益,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区警务工作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区警务室,负责社区警务工作。
社区警务室应当设立在人口密集、治安情况复杂的社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职社区警察,负责社区警务工作。
社区警察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群众工作能力。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社区警务责任区,明确社区警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社区警察应当开展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更新社区人口、单位、场所等信息,建立和完善社区治安基础资料。
第九条社区警察应当加强社区巡逻,发现并及时处理治安问题,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第十条社区警察应当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居民建立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社区警察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的报警和求助,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社区警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工作,参与社区治理。
第十三条社区警察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联系,了解群众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工作方法第十四条社区警察应当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十五条社区警察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设立报警点、求助点,方便群众报警和求助。
第十六条社区警察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区警务工作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担负着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正确把握好工作定位,发挥好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审视自身职能,深入调研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发挥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一)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法制基础。
同时,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参谋助手,在发展经济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为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着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了公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为妥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为我们建设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贴近群众、成本低廉、便捷灵活的特点,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666个,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32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575个,企事业等其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535余人。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的一种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矫正,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矫正、监管和帮助。
首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
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同时,也需要跟踪和评估犯罪人员的改变情况,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达到矫正的效果。
其次,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或滋生新的犯罪。
监管应围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范、社交圈层、就业情况等进行,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家访等方式,了解和监控犯罪人员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防范。
最后,帮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不仅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犯罪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还应该着重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
各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更新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安排,需要政府、社区、犯罪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才能促使犯罪人员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目标。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担负着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正确把握好工作定位,发挥好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审视自身职能,深入调研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发挥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一)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法制基础。
同时,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参谋助手,在发展经济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为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着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了公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为妥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为我们建设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贴近群众、成本低廉、便捷灵活的特点,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666个,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32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575个,企事业等其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535余人。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范文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范文社区矫正是指对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管理、监督和教育手段,使其在社会上得到矫正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的范文进行详细介绍。
一、社区矫正实施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原则,社区矫正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 教育矫正原则,社区矫正实施要以教育为主,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3. 分级管理原则,社区矫正实施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实施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4. 社会参与原则,社区矫正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等,形成全社会的矫正合力。
二、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内容。
1. 矫正对象的确定,社区矫正实施方案首先要确定矫正对象,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等,对不同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矫正计划。
2. 矫正计划的制定,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实践等内容。
3. 监督管理的落实,社区矫正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教育改造的推进,社区矫正实施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改造,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 社会帮扶的开展,社区矫正实施要积极开展社会帮扶工作,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和就业等实际困难,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实施的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实施需要依法进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人员保障,社区矫正实施需要配备专业化的矫正人员,包括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确保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3. 资金保障,社区矫正实施需要充足的经费支持,包括矫正设施建设、人员待遇、矫正项目开展等方面的经济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担负着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正确把握好工作定位,发挥好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审视自身职能,深入调研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发挥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一)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法制基础。
同时,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参谋助手,在发展经济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为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着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了公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为妥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为我们建设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贴近群众、成本低廉、便捷灵活的特点,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666个,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32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575个,企事业等其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535余人。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来安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为:为了正确执行非监禁刑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将“罪犯”修改为:“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社区服刑人员”修改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下出现作相同修改。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应予羁押、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经费保障】国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建议删除“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易混淆县社区矫正机构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修改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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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同志们:根据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县要正式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今天,我利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这个机会就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第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符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维稳工作主线。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事物,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大家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以教育挽救失足者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罪犯关押数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符合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社区矫正就是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实施社会化矫正,避免“交叉感染”,努力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服刑人员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
严厉打击犯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而宽缓刑罚、争取人心,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长期战略。
实践证明,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
没有社区矫正作为衔接和承载,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很容易失控,势必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和实际效果。
每一个罪犯身边都有亲属、邻里、朋友等一定数量的密切人群,刑罚的宽严不仅影响罪犯本人,而且对这些关系密切的人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对那些罪行轻微或者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促使其更好地悔过自新,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刑罚执行制度的历史必然。
目前,社区矫正模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刑罚适用的主要导向,这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开展社区矫正可以加大教育改造力度,强化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自律能力,有利于构建家庭与社会和谐。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了我国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原则和司法工作传统优势的法律化、制度化,又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增强刑罚效能的同时,合理配置执行刑罚资源,降低执行刑罚成本,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与回归社会。
第二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扎实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推动政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所在。
我们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坚持执法为民,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法委、综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既需要每个环节独立承担工作职责,又要有各环节之间的密切配合,紧密衔接,连贯管理。
特别是法、检、公、司等政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做到工作流程规范统一,衔接配合准确到位,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各乡镇政法委、综治办要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要积极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要把社区矫正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切实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正确行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助。
审判机关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对那些具备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特别是对我县监管场所内比较突出的老病残犯、未成年犯、部分女犯、过失犯、偶犯,尽可能地适用缓刑、假释,让他们在社区服刑,以体现国家刑罚的宽缓和人道,更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要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尝试将审前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有关社区矫正机构。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
我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矫正机构压力较大。
为防止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疏漏,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要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跟踪检察关、释放解除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治安处罚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职责,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
财政、编制、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保障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社区矫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财力保障,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经费问题。
编制人事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编制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设。
民政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依托职业培训中心,面向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
另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社区矫正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只有广泛运用社会工作的各种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才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特有作用。
各乡镇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志愿者为依托,鼓励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社区矫正监督、教育工作网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大力提高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度,使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困、就业安置等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之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实施帮教。
特别是共青团,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团员,组成志愿者队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帮教工作。
第三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责任大。
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政法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地、县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建设平安石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取得实效。
首先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
要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法、检、公、司各部门分工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尽快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本乡镇实际,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研究制定适合本乡镇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好本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
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社区矫正工作,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爱、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
要采取“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动作、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着力组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基层司法所要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共同做好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扎实推进司法所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要努力建立专业人员的引进和使用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吸收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
要加快培育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广泛招募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机关离退休干警、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矫正对象的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各乡镇政法、综治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细化分解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督促各单位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