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选调生申论热点:司法去行政化
论司法去行政化的对策

论司法去行政化的对策作者:刘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1司法经费的保障机制要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就必须建立一种恰当的制度机制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影响,使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学界认为关于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不得减少或推翻,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全国法院的业务经费由中央支出,行政经费由地方支出。
第三、根据法院所承担的地方司法事务和中央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预算比例,分别支出。
第四、以省和中央两级供给作为过渡方式。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各国经验和我国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关系来看,将司法经费的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显然有利于彻底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经济上的独立,这就为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
2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的启动应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只有当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有权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上审判委员会讨论。
院长、庭长无权单独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
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之内。
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含义作出尽可能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而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数量。
因此,司法行政化问题的解决要求法院之间原有的行政性关系应当予以消解,各级法院真正形成各自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
每一个法院均应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制度来实现。
3精英化的法官选任及保障制度司法的现代化离不开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家群体的支撑,法律家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干预和干预过度现象过多,以至于影响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不仅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需要进行。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应建立健全司法人员选任和晋升制度,严格遵守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杜绝人事干预和任命不当的现象。
此外,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专业素质,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要推进司法审判公开化,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司法审判公开化是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庭审判公开制度、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公开审判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也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信任。
再次,要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司法权力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促进司法的综合配套措施,加强司法体制的法治化建设。
例如,可以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解释制度和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司法实践的规范和引导。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和合力。
综上所述,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是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推进司法审判公开化、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以及促进司法的综合配套措施,才能够实现司法体制的法治化和行政化的有效,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2015年浙江省考热点时评: 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2015年金华公务员热点时评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金华华图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情况。
这份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就有关《改革纲要》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让审判权运行排除地方因素干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部署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引人关注。
这项举措被视作破除司法地方化关键一招。
但是,省级如何统管?选拔法官的机构如何设立?对此,中央司改意见和《改革纲要》进行了明确: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
贺小荣说,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依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配套建立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为破解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弊端,《改革纲要》还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
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我国现行法院绝大多数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固然有利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特别是法院工作更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但审判权的运行也容易受到各种地方因素的干扰,特别是一些行政案件和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2015年选调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律方面

选调生申论热点:加强法律意识【背景链接】2013年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如吉林宝丰源禽业公司“6〃3”大火、中石油大连分公司油罐爆炸事故等,均与有关企业有法不依、不能按规程操作有关。
与此同时,医患矛盾、征地矛盾等各种矛盾多发,民众在维权方面也出现了不少令人遗憾的事件,比如砍伤医生,暴力维权等等。
客观看待这些问题,都与民众法律素养低下与国人法治意识不强息息相关。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标准表述】[综合分析]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社会。
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安定。
当前我们所提倡的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与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诚实信用和互助友爱。
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和细胞,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只有广大公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力量和作用。
否则如果公民普遍缺失法律意识,法律得不到信仰与遵守,法律功能与作用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因此,培养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培养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会促进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策措施]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我国司法体制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行政干预的情况,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了改善司法机制,我国开始研究去行政化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进行探讨,并列举了三个相关案例。
一、我国司法去行政化的必要性行政干预在司法中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人权保障的影响;二是对法律权力的影响;三是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
如果留给行政权力过多的干预空间,那么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需要在司法中去除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案例一:武汉市“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武汉市“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是一个涉及多家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和参与犯罪的企事业单位的恶势力网络案件。
在该案追诉过程中,法院一方面需要应对恶势力对当地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干预,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到对案件中企事业单位的合规性审查。
该案最终得到了有力的处理,并成功打击恶势力的作用。
三、案例二:深圳“马蜂窝”网络诈骗案深圳“马蜂窝”网络诈骗案是一个规模较大、被扫黄力度较强的公安机关打黑行动。
这一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去行政化问题的反作用:公安机关越过了司法审查程序,过早地将相关当事人定性为犯罪嫌疑人,并未遵循法治原则。
这一事件呼吁司法部门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以避免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干预,维护司法公正性。
四、案例三:云南省通海县金矿侵权案云南省通海县金矿侵权案是一个典型的行政与司法权力碰撞的案例。
该案中,前来调查的不仅有司法机关,还有行政部门,导致司法审查程序不断受到干扰。
这一案件最终在上级司法部门的明确指示下得到了妥善处理,但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五、结语司法去行政化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在更多的案例和实践中进行研究。
我国司法机构需要在如何应对行政干预、维护司法公正性以及提高法律审判效率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两会热点解读:让法律呵护公平正义(下3

12、公开联动利于减少“老赖”通过建立法院、金融部门执行联动机制,才能增强对“老赖”的威慑力。
2013年以来,云南省已有超过1000名被执行人被录入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和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不少“老赖”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
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司法查控网,通过建设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的流程。
推广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查限制,从而压缩其生存空间,形成对“老赖”强大的司法威慑。
13、法治是城市的底色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现代化大都市不可或缺的特征和要素。
去年,武汉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社会创新活力,该放的放到位、该批的简化程序、该管的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让看不见的手充分施展、看得见的手真正有效。
我们畅通市民参与城市治理渠道,从市民中选拔了“布衣参事”,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
武汉近期将向社会公布政府的权力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个清单一起公布,有助于老百姓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目前,武汉正加快完善法治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营造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市民依法行为、整个社会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14、为社区减负,让居委会归位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一直沿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模式,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街道办事处”与“社区”角色的严重错位。
明确权责,实现角色归位,让居委会从“政府配餐”到“群众点菜”。
严格规范政府各部门把行政任务下沉社区的行为,制定工作任务进社区的准入制度,大规模精简考核项目、会议文件、报表材料,减少临时性会议和突击性检查;对不属于社区但社区完成起来有优势、需要社区协助的行政事务,根据“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解决,明确社区协助的范围和权限;研究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通过服务外包、项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社区承担。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一、“去”Vs.“不去”?(一)我国司法去行政化的必要性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收归于一”的特点,两者的权责关系时常出现紊乱不清等情况,并由此引发了政法机关定位不明、社会公信力降低,而后反作用于政治,导致社会秩序不稳等后果。
从法理上看,司法活动需体现民主与民权。
周永坤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提到,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
人的尊严的实质就是消除同类间的依附关系,使规则至上。
司法政治化的实质是人治化,不具有正当性;从维护统治的角度看,也不具有有效性——侵犯人的尊严,最终将导致法律失效。
法律的权威是政治力量的保障。
如果行政权力干涉个案的司法判断,便会使独立的裁决沦为特殊化处理,从而丧失规则性。
这一点在刑事司法上尤为突出。
刑事司法涉及案件的社会影响较为严重,其适用相对于其他部门性法律的司法程序具有终极性和补充性。
但在我国固有的国家治理体系下,“钱权交易”等现象又让其更容易被隐藏在地方势力的“阴影”中,形成“灯下黑”。
刑事司法“去行政化”的变革,将很大程度意味着法院在转型社会背景下的重新“正”位,真正实现司法本质要求的独立,保证规则能更好地被遵守。
(二)我国司法行政化保留的现实意义我国司法行政化程度深,究其原因,离不开对司法与政治这一组基础概念关系的论证。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相生相伴”的客观存在。
司法权是政治的产物且是政治权力的分支之一,同时又服务于政治——为巩固领导地位,执政党会向司法机关输送本方人员;有些国家的大法官甚至直接由总统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司法必然更加体现本国本党的政治特色。
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环境与人民独特的心理环境下,从根本上影响着司法的运作。
社会上的典型案件与法律问题往往牵动着民众对传统“仁义礼智信”价值判断的敏感神经,法官的裁判也会依赖主流意识形态,以期达到为大多数人接受并认同的“公平正义”。
关于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的几点思考
教 育 去 行 政 化 与 司 法 去 行 政 化 异 同之 思考 教 育去 行 政 化 与 司法 去 行 政 化 两 者 均 围 绕 其 组 织 建 设 中 过 多 的 行 政 干 预 这 个 问 题 ,提 出 如 何 去 行 政 化 , 去 官 僚 化 , 从 而 追 求 学术 独 立 , 审判 独 立 。实 然 ,一 个 组 织 需 要 一 定 的 规 范 ,正 所 谓 “ 无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有 了 一 定 的行 政 规 则 ,才 能 让 这 个 组 织 更 加 顺 畅 的 运 转 。然 而 , 教 育 领 域 和 司 法领 域 却有 其 独 特 的一 面 ,教 育 的 关 键 在 于 学 术 , 而 学 术 成 功 的 关 键 又 在 于 是 否 有 独 立 之精 神 , 自由之 灵 魂 。过 多 的行 政 干 预 显然 不 利 于 其 独 立 和 自 由之 天 性 的 发 挥 。 司法 的 关键 在 于 公平 与 正 义 ,而 公 平 与 正 义 的来 源 在 于 审判 是 否 自 由而 独 立 。 而 当 行政 权 力凌 驾于 司法 审 判 之 上 时 , 公 平与 正 义 自然得 不 到保 障 。 正 因为两 者 的特殊 性 ,因此如 何规 范行 政 权力,如何让行政权力既能保障组织的顺畅 运 转 又 能 维 护 组 织 本 质 上 的 追 求 , 自然 而 然 成 为 一 大 论 点 。 而 当 有 鉴 于 中 国政 治 体 制 中 行 政 权 力 过 度 集 中 , 甚 至 于 直 接 凌 驾 于 学 术 层 面 审 判 层面 ,官僚 化集权 现 象严重 ,导 致诸 多诟 病 , 去 行 政 化 的 提 出 自然 而 然 也 旨在 成 为 打 破 行 政 干 预 的 一 大 利 剑 。显 然 ,完 全 地 去 除 行 政 干预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当行政权力在教育 , 司 法 领 域 赋 予 更 多 的 学 术 自 由 ,审 判 自 由 ,去 行 政 化 也 就 成 了现 实 。而 这 一 问题 的 关 键 也 就 在 于 如 何 通 过 现 实 努 力 让 学 术 研 究 与 司 法 审 判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去行政化”改革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
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
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
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
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起算,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
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省级行政区。
从案源、地域、人口等综合因素来考量,效仿建国之初的“六大分院”来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可能远远不够,未来也许最高法院要设立八个至十个巡回法庭才能满足全国的需要。
若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视为一个“副省(部)级的内设机构(业务庭室)”,势必导致最高法院省部级“官员”扎堆。
这将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引领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
一个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于,加速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基层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改革,积累取消法官行政职级的实践经验,在最高法院层面让大法官从行政职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让法官们真正回归纯粹的法官之身。
当然,这一改革的前提在于,法官的职务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将不再依赖于行政职级。
当法官身份就意味着法定保障,行政职级与法官的剥离才会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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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将于下周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
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
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
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
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起算,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
有关巡回法庭的提议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学界建议,还是中央决定,都只停留在“巡回法庭”这一似乎熟悉却又陌生的专有名词上。
两个月来,舆论对巡回法庭的具体设计有颇多猜测,诸如巡回法庭究竟是独立的一级法院,还是仅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具体职能如何?它的裁判是否为最终裁判?它与高级法院是何关系?在检察机关方面,似乎并未听说要同步建设巡回检察院的设想。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监督这些巡回法庭?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落地来看,上述问题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还得继续观察。
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名单中所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这个官方名称,就不难看出,它实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
继而可推论,巡回法庭的审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审判,其裁判也就是终审裁判。
这也消除一些观察者对巡回法庭可能改变中国法院“四级二审终审制”的担忧。
建国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
有学者提出,早知今日又设巡回法庭,当初何必裁撤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同于最高法院大区分院。
“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关。
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
“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
而巡回法庭的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也是由最高法院对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
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省级行政区。
从案源、地域、人口等综合因素来考量,效仿建国之初的“六大分院”来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可能远远不够,未来也许最高法院要设立八个至十个巡回法庭才能满足全国的需要。
若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视为一个“副省(部)级的内设机构(业务庭室)”,势必导致最高法院省部级“官员”扎堆。
这将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引领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
一个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于,加速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基层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改革,积累取消法官行政职级的实践经验,在最高法院层面让大法官从行政职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让法官们真正回归纯粹的法官之身。
当然,这一改革的前提在于,法官的职务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将不再依赖于行政职级。
当法官身份就意味着法定保障,行政职级与法官的剥离才会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