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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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24•【文号】地发[1991]250号•【施行日期】199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发250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申请登记表》;3.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延续采矿登记的审查意见。

(二)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的延续期限,根据保有储量和生产能力确定,但大、中、小型不同生产规模的矿山,其最长延续期限分别不得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十五年。

二、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新建项目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表》;(3)审批机关对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5)变更后的开采范围图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范文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范文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范文#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 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尊敬的相关部门同志,咱这[采矿权人名称]在这采矿领域也算是小有名气啦,一直都本本分分地按照规定在进行采矿作业呢。

2. 法定代表人:[姓名]咱这法定代表人[姓名]可是个中流砥柱,对采矿业务那是相当熟悉,一直带着我们的团队好好搞生产。

3. 地址:[详细地址]这个地址就是我们采矿权人的大本营啦,在这里我们策划着采矿的各项大事小情。

二、采矿权基本情况。

1. 采矿许可证号:[许可证编号]这许可证号就像是我们采矿的身份证号码一样,独一无二,有了它,我们才能合法合规地在这片土地上进行采矿作业。

2. 矿山名称:[矿山名字]我们的矿山啊,就像一个默默奉献的宝藏守护者,里面藏着好多对社会有用的矿产资源呢。

3. 开采矿种:[具体矿种]咱开采的这个[具体矿种]可不得了,在很多行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像一个小齿轮,虽然小,但是能带动很多大机器的运转呢。

4. 开采方式:[露天/地下等开采方式]我们采用的[开采方式]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既考虑到了开采的效率,也兼顾了对环境的保护。

比如说露天开采,我们就会特别注意对地表植被的保护,不会让矿山变得光秃秃的。

5. 生产规模:[年产量等规模数据]这个生产规模可是我们根据市场需求和矿山的实际储量精心确定的。

我们可不想过度开采,也不想让资源闲置浪费,就想稳稳当当、可持续地把资源开采出来,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6. 矿区面积:[面积数值及单位]矿区就像我们的小天地,这[面积数值及单位]的范围内,有着无限的可能,我们小心翼翼地探索着矿产资源的奥秘。

7. 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到期日期]时间过得可真快,这眼看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就要到了,所以我们赶紧来申请延续,还想继续在这片土地上大展身手呢。

三、申请延续理由。

1. 资源储量情况。

我们矿山的资源储量啊,就像一个装满宝贝的大仓库,经过前期的勘探和开采,我们发现还有相当可观的储量呢。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XX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二)短期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

采矿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XX殖场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2。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3.原勘查程度较低需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4XX区范围坐标误差已申报调整的。

5。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及处置的。

6.已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因修改补充资料等原因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申报材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出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查意见。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

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四条;《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167号)第二十六条。

二、办理条件申请采矿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2.按照要求进行每年度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

三、申请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1份);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6.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延续,附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7.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8.保证金登记卡片(依新规定调整)(原件1份);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0.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意见(原件1份)。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临沂路269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岚山中路41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秦皇岛路18号);山海天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山海天路37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高新六路177号)。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附件1关于进⼀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平,贯彻落实国⼟资源部《关于进⼀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2010年7⽉1⽇起,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废⽌,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因不可抗⼒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应当书⾯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10年7⽉1⽇之前,因不可抗⼒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意见,县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延续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采矿权登记报件需提交资料及相关要求?〔试行〕属厅发证包头市受理的报件所需资料及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属厅审批登记托付包头市受理初审的报件需按以下要求提交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

1、为便于与档案备档工作做好衔接,属厅发证采矿权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假设登记范围跨盟市的,每跨一个盟市增加一式二份;2、申请人在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储存〔其中留市局一份需5寸光盘〕,光盘外表应标注工程名称。

3、扫描要求:有红章或是红头文件等要求彩色扫描,分辨率在150或200dpi左右为宜;黑白或文字能够采纳黑白二值进行扫描,然而要依据纸介材料的情况以扫描清晰为准;每一种类型的文件要分开,假如一种文件有多页必须组合在一起;每种类型的文件命名以文件的名称+.pdf命名。

对报告类资料,只需扫描封面、名目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并提供报告整体WORD文档。

4、各项申请电子报盘,可到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共信息--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然后填制相应工程,形成电子报盘储存在光盘中。

涉及划定、新立、矿区范围变更的申请电子报盘分不以北京54系坐标、西安80系坐标形成两套数据上报。

5、需提交“采矿权范围实地核查表〞的工程,同时提供核查结果〔1980坐标系拐点坐标〕纯文本格式电子版。

6、采矿权连续申请件,因时限要求,请大厅先收件运转,并要求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否那么由此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担当。

7、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卫与综合治理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有市局地质环境科确认意见及公章。

一、划定矿区范围〔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需报送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效劳年限;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部时,应讲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4〕其他需要讲明的咨询题。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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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体流程为:
1.申请(申请材料如上所述)
2.受理(大约5天)
3.对申请进行审查(约一周)
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续办采矿证,都会下发通知)
5.登记发证(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30日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延续登记费,公告费。


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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