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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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流转税和所得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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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等。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 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抵扣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产品 给予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 政策。
零税率政策
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 税率,促进出口贸易。
03
消费税
消费税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定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 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 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我国 目前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
特点
逐环节征税:在商品和服务的每一个流 转环节都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税率:中国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类别分 为17%、13%、9%和0%四档。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减免政策
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产品 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 策。
税收法律制度——流转税和 所得税
2023-11-07
目录
• 流转税概述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01
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的定义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新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特许经营是指权利人(特许人)将其商业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授予他人(特许人)使用,并由此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提供支持。

特许经营在带动消费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新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和背景、特许经营新规的内容和影响、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和展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读者深入了解特许经营新规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首先将介绍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背景,包括特许经营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历史演变。

接着,将详细分析特许经营新规的内容和影响,包括对特许经营方和特许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最后,将探讨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情况和未来的发展展望,分析特许经营行业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详细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对特许经营新规的全面认识,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

1.3 目的特许经营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设立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特许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乱象和不当竞争的发生。

同时,特许经营新规的实施也旨在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推动特许经营业态创新和提升行业水平。

总之,特许经营新规的目的在于推动特许经营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正文2.1 特许经营的定义和背景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被称为授权方)将自己的商标、名号、产品技术、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经营权利授予另一个企业(被称为受让方),并要求其按照授权方的标准和要求经营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的背景源远流长,早在19世纪末的美国,就已经出现了以特许经营方式发展的企业。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业务解析【案例】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0年10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6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

针对此项业务现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和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现行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承担不同的负担,缴纳不同的流转税。

本文现对此案例中的流转税业务及会计处理作如下解析:【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属于细则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已纳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此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应根据新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第三编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概述一.流转税和流转税法概念流转税是以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种,通常在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步骤征收。

流转税法,是指调整因流转税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流转税特征1.税源广泛商品交换是社会发展源动力,是社会财富增加源泉。

只要存在交换,就存在税源,交换愈加频繁税源就愈加广泛。

流转税征收为国家财政起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流转税有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弊端。

2.是间接税流转税通常为价内税,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金,纳税义务人和税负人分离,不利于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流转税在商品和服务流转步骤征收,征收简便、利于监控,但存在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纳税人、税负人经济负担。

3.含有累退性累退性:假如一个税收缴纳使得纳税人所缴纳税款占其收入百分比,穷人要高于富人,那么这个税种就含有累退性。

流转税通常不含有调整社会收入公平功效,为中性税,对经济资源配置干扰最小。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流转税对经济干扰,流转税税率通常比较低。

在发达国家,流转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占水手总额比重较大。

比如:欧盟:增值税标准税率14%-20%,基础产品和劳务,包含食品、公共运输、中国能源和书本适用税率为4%-9%;三.流转税分类(一)依据计税依据分类1.以商品价值总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消费税、关税2.以商品在流转步骤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二)依据纳税步骤多寡分类1.单步骤缴纳商品税:消费税、关税2.多步骤缴纳商品税:增值税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一.增值税概念和类型1.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种。

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会发生增值。

增值原因是在商品中凝结了劳动。

其中,有物化劳动,也有活劳动。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价值=C+V+M增值额= V+M理论增值额: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明新价值。

增值额=销售额-全部费用增值额关键包含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它属于增值性费用。

解析流转税及税务稽查213页PPT

解析流转税及税务稽查213页PPT

销项税22.636万元。
• (二)处理结果
• 4.对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向关联企业转移税利进行处理。 2005年至2006年该企业在这一环节少缴增值税509.9万元, 而下环节的洗选厂则少抵扣而多缴税款,总体上不少缴增 值税,没有逃避增值税的故意,不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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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虚增进项税额
2005年应补缴259.53万元;2006年应补缴250.37万元 。

2.收取安装水电设施维修费收入、水费收入等29
万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4.2万元。

3.收取废旧材料款冲减“生产成本”或“其他应
付款”26.42万元,未计提销项税3.84万元。

4.将垃圾清运费、内部转运费、接送人员计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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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4]60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简称回收单位)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4/3/30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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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所得税: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江苏**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3. 与销售相关的几个概念 流转税与商品、劳务的交易活动密切相关。 销售的理解中有除一般销售外,几个独具税法意义的概念,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应当明确。 视同销售,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 通常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法定。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2. 流转额的概念 流转额,它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 。 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 发生的数额或金额。 非商品营业额:是指从事非商品生产经营和各种劳务而发生 的货币金额,即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服务收入额或接受劳务支 付的货币金额。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三、我国流转税制度框架体系
(一)流转税法律制度中税种的布局 我国流转税制中主要税种设置有四个,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和关税。 (二)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关系(图示)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三 、 我 国 流 转 税 制 度 框 架 体 系
( 三 ) 流 转 税 主 要 税 种 的 关 系 ( 图 示 )
第八章 税法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主讲人:詹珺晰
第二讲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一 、 流 转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流转税法律制度,是调整各项流转税的法律制度的概括。 流转税法律制度是税收法律重要组成部分。 ( 一 ) 流 转 税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1. 流转税概念 流转税是一集合概念,是一类税的统称。国际上通常称为“ 商品及劳务税”或“商品税”。 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 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即是以商品 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收益来源。

然而,伴随着分红而来的纳税问题,却常常让投资者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清晰地理解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本文将对相关的财税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形式: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是最常见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直接获得现金收益。

股票分红则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例如,常见的送股和转增股本都属于股票分红。

二、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概述对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纳税政策。

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考虑到投资者的合理权益。

1、个人投资者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持股期限的计算持股期限是指个人或企业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到卖出该股票的时间间隔。

1、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

2、企业投资者持股期限自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时,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需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非居民企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2009年9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首次对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做出了系统规定,这将对我国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的知识产权成果、工商及科学实验设备租赁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这其实是采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不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这一标准,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陆国家也同样采用。

因为如果特许权许可一方授权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其特许权,同时在使用合同中约定,由该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二、设备租金所得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中没有单独的租金条款,我国税法所称的租金所得在税收协定中必须根据出租标的物的具体性质判断其适用何种协定条款。

507号文要求,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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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0年10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6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

针对此项业务现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550万元的价格和线路经营权以250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缴纳不同的流转税。

流转税及会计处理政策解析
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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