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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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查询执行案件相关的部分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权查询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执行情况和法律文书。
(2)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
(3)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抵押、质押、留置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物权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合同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范围、责任承担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侵权责任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刑罚的种类、执行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刑法保障。
五、总结
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查询执行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
经过调查取证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因XXXXX与被申请方(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之间的XXXX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向贵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对申请事项的简要叙述,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方之间存在的问题、争议的具体内容、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等)
二、调查取证的目的和内容:
(明确表示希望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目的和内容,如取证的时间、地点、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三、调查取证的理由和依据:
1.(列举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其他具体事实,说明该证据对申请人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
2.(说明为何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相关证据,需要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1.(列出希望法院采取的具体方式,如询问证人、勘验现场等)
2.(说明调查取证的时间安排,如希望尽快开庭审理,需要法院尽早完成调查取证等)
五、相关法律依据:
(列出适用于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六、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七、联系方式:
(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八、附件:
(列出附带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照片等)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案件卷宗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资料,它记录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查案件卷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司法监督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查案件卷宗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查案件卷宗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查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收集、整理、保管档案;(二)依法提供档案服务;(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卷宗,但执行卷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查案件卷宗的权限和程序(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3)律师、代理人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程序(1)查阅案件卷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卷宗。

(2)查阅案件卷宗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查阅案件卷宗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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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


2、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其他材料。


3、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调查取证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拒绝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6、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会怎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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