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教案08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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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几点说明: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

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

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

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方在特定事项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法 专业 国际经济法、WTO 方向硕士生

国际法 专业 国际经济法、WTO 方向硕士生

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WTO 方向硕士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2008级第四学期人数人国际法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向硕士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国际法专业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方向硕士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国际法专业硕士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2009级第二学期人数人国际法专业各方向博士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表2009级第二学期人数人课程名称国际私法专题专业国际法年级2009 级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法(补课)专业全校各专业补修课程课程名称国际税法专题专业国际法年级2008、2009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竞争法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8、2009课程名称国际法经典案例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级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金融法专题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级课程名称区际私法专业国际法年级2009级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贸易法专题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级课程名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8、2009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课程名称国际民商事案例评析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8、2009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海洋法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级课程名称海商法专业国际法学年级 2009课程名称国际民事诉讼法专业国际法年级2009级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欧盟法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8、2009课程名称国际法经典著作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9级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刑法专业国际法年级 2008级课程名称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国际法年级2008、2009课程进度表课程名称国际人权法专业国际人权法年级 2008 级。

国际法第一、二章教案

国际法第一、二章教案
组织特征: 国家间共同体—— 非中心化、多极化
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系统法律规则的缺失 ——民主
主权至高 意思自治 禁止武力
秩序: 合意、合作—— 缺少系统的自上而下的制裁措施 ——脆弱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3、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由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 制定的。 4、国际法的强制力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 体的措施来保证。
案例分析: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 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 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 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 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相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 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 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 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 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
国 际 法
黄晓燕
案例引入: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 “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 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 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 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 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 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国际法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二、怎样学习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概述名称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国际法的定义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宾刻舒克奥本海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1国际法的历史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地区问题?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现代国际法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后逐步形成的二、中国与国际法林则徐将瓦特尔的《万国法》几段译作《各国律例》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作《万国公法》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与历史渊源不同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权威性的说明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要形成惯例-物质因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反复、前后一致其次,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默示的行为 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在公海发生的碰撞事件中船旗国享有排他管辖权法国The Lotus 土耳其The Boz-kourt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时效、善意禁止反言起补充渊源作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2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公法家学说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日德尔创造的“毗连区”概念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和类别二、历史发展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隆端寺案定界划界制定边界文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地图有错?地图有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概说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内法-私法-公法分为对内公法、对外公法国际法为对外公法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二元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原则、规则相互吸收、补充和发展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强行法概念实施方面互相配合人权的国际保护国籍问题/ 引渡制度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纳入(incorporation) 转化(transformation)3英国、法国、德国、美国2、对待国际条约,各国作法分歧较大英国王国政府的君权权力议会的立法垄断权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权美国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须经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法院适用3、我国的实践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塞尔维亚公债案- 黄金条款思考题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0XX年司考题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各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及宗旨进行国际往来和活动受国际法保护。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主权、内政、民族自决的概念和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第三节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二、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

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表现在:对内最高权(自主权)和对外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特征:1)固有性2)国家最重要的属性3)不可分性4)总是与独立联系在一起5)相对性主权的观念产生于16世纪国家是有主权的,但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受到某些合法限制;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在国际社会如何限制和协调主权行使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些限制是解决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

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的让渡与转移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主权;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主权总是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2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个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各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个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内政的含义与范围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概念;2干涉的含义和形式(四)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环境法学教案

环境法学教案
规定水环境质量的标准和限值, 以及相应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03
水污染排放控制
对水污染源的排放进行严格控 制和管理,包括排污许可、总 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
04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采取生态工程、生态修复等措 施,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包括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等。
02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强调在环境资源利用过程中,应将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放在首位,同时结合治 理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明确环境资源开发者在利用资源的同时, 负有养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污染和破 坏的,应承担治理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
基本原则比较
我国环境法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等原则;国外环境法则更注重可持 续发展、风险预防等原则。
03
法律制度比较
我国环境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
制度;国外环境法则在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等方面有更为成熟的制度设
计。
03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损害赔偿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他人 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精 神损害等。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益诉讼。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 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经济法基础教案及教学反思(8)

经济法基础教案及教学反思(8)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内容与结构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内容包括经济法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课程结构按照 经济法律关系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先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然后分别阐述各类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规 定和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教学目标
通过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了解 各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方法 ,具备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讨论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 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分析 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实践操作
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写 作、法律实务模拟等操作 ,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 力。
03
学生学习情况反馈
课堂表现及参与度
学生课堂表现积极, 能够主动思考和回答 问题,参与课堂讨论 。
学生在小组活动中的 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有待提高。
分享方式
学生可以通过口头表述、PPT展示等方式进行分享。
互相学习
通过分享心得环节,学生可以互相学习、借鉴彼此的经验和方法, 促进共同进步。
THANKS
感谢观看
在授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细节上的疏漏,例如 某些概念的表述不够准确、案例的选择不够典型等。 今后我将更加注重备课环节,加强对课程内容的梳理 和提炼。
在小组讨论环节,部分学生存在讨论不够深入、偏离 主题等问题。今后我将加强对小组讨论的引导和监督 ,确保讨论的质量和效果。
未来教学方向展望
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增加一些前沿的、有争议性的经济法话题,引导学生进行深入 思考和探讨。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联
法学与社会学在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 性,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社会学的社会责任观念密 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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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空间法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如何对空间进行科研活动及探索;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
领空及其法律地位;宇宙空间及国际条约;空中犯罪及法律制裁这一章共分为四节进行组织教学:
第一节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
第四节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法律保护(刑事)
第一节空间法概述
一、概念:
空中空间:空气空间;外层空间
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航天法即外层空间法
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狭义指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的特点是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和仅适用于和平时期的民用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不是现代航空
法所规范的;外层空间法的特点是发展迅速和先行立法;
二、空间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1919年10月13日《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1919年《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国际航空法的多边条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并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
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是外空宪章;
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下,在国家领土之内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1944年《芝加哥公约》彻底确立了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表明:
1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2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所以此原则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国家对其领空所具有的主权权利表现在:
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
2管辖权(立法、行政、司法、执法):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
3管理权: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规维护空中航行正常秩序
4支配权:国家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航行通过则需要签订航空运输协定,给予运营权。

二、在国际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1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用途分为: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每一个航空器都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籍标志由一组字组成,,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航空器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用,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国际航空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3)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检查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二、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

运营权利是指一个国家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器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飞越,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的五种空中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第三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第三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华沙/海牙制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第一个国际航空私法公约)和1955年《海牙协定书》
主观责任制:是一种以承运人的过失为基础并规定限额的责任制度,判断承运人有否责任是以承运人是否谨慎从事为标准的一种过失责任制,由于这个制度采取过失推定方法,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方
2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4号议定书》
客观责任制: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仍采取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制
一、航空器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航空器碰撞:无公约
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1952年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公约》,该公约建立在航空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制;由该航空器经营人承担责任,有免责条款;第一条第一款:凡在地面或水面上遭受损害的人,只要证明该项损害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或从飞行中的航空器坠落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即有权获得本公约规定的赔偿,但是所受的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件的直接后果,或受的损害只是航
空器遵照现行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的结果,则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第四节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法律保护(刑事)
一、航空器犯罪和惩罚
1970年《海牙公约》第一条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及其补充议定书第二条
凡实施下列行为或其未遂行为以及实施此类行为或其未遂行为人的共犯,即构成犯罪: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该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装置,且该装置具有破坏性及危及飞行安全性
5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危及飞行安全
6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危及飞行安全
7使用一种装置对机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8使用一种装置破坏或严重损坏机场设备或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危
及机场安全
航空器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航空器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严厉刑罚:国内最高刑
二、空中刑事管辖权
1963年《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起诉或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果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航空器机长的权利:司法管辖权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机规定:
缔约国承担将劫机行为非政治化的义务,劫机犯罪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劫机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本章思考题: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二、简述华沙体系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
三、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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