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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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一、领空1.领空的含义: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

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

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

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

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

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1
2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管理制度 国际空中航行 领空主权的保护
3
思考与练习:
1、简述领空制度和领空主权原则。 2、领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哪些规则? 4、简述针对领空主权的保护。
4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
5
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 运行的活动场所。
三、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 大韩航空航班被全苏联击落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每一国 家不得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采取拦截这 样的强制手段,也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生命和航 空器安全;另一方面重申了每一国家的主权和自卫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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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拦截
• 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或者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者 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将此等航空器驱逐 出境,或者迫令其在各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 查处置的行动。
•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拦截措施不 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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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保权 • 2、管辖权 • 3、管理权 • 4、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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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 1944年《芝加哥公约》摒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采用“空 中自由”的概念,是航空运输运营权利的概念。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外国民用 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 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 1、为什么要形成领空管理制度? • 2、什么是领空管理?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一、空气空间概述 (一)空气空间的含义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 运行的活动场所。 ——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国家领空)。 ——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公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绝对自由论—— 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海洋比拟论——“无害通过权” 国家主权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919年《巴黎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二、领空概述
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 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 三、领空的范围界定
(一)平面边界 (二)垂直边界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支配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七航权:完全的国外载运权 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载运权 第九航权:完全的国内载运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四)外国航空器的入侵与拦截
1.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2.外国航空器的拦截
第二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 案例引入: • 大韩航空公司KE007航班被武力击落事件 • 评析: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或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都不得进入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航空自由——“航权”
法律依据: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定期国际航班五种空中自由,即五 种“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货权 第五航权:中停点权、以远权或前站权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 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 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 配,控制、收益。
• 三、《巴黎公约》之后的理论 1.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 公约》(即《巴黎公约》)——从此, 领空主权就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领空 主权原则成为航空法的基础。(一战后) 2. 1944年《芝加哥公约》在世界范围内 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形成了工人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第二章
5. 1946年,英美两国签订了著名的《百 慕大协定》P41,主要规定了两国通航的 航线、运力管理、运价等事宜。 此协议中,美国同意美国的航空公司纳 入“国际航协”统一运价的轨道。 意义: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按《百 慕大协定》模式签订航空运输协定。
6.总结:现今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在1944 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几千个双边协定 形成的网络构成的双边体制。 这种航空管理体制的中心是1944年芝加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根据公约建立的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ICAO),其组织结构是:国际 民用航空 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政策;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协调航空运价; 各国政府间通过双边谈判 相互给予航空运输 运营权利。
第二章
第三节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航空自由或权利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1.第一种自由(权利)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 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领空飞越权】 2.第二种自由(权利)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 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权利。【技术经停权】 eg:维修、加油等,但绝不可以上下旅 客、货物和邮件等做各种营运活动。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三、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1.为解决商业性的民航客货运输权等问题,与会国缔结 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几项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协定。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主张的航空自由基本未被采 纳 3. 根据《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的五种“空中自由”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 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P42 把第一、第二种“自由”或权利乘坐“过境权”,或 非商业性运输权; 把第三、第四、第五种“自由”或权利称作“营运 权”、业务权或商业运输权。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以最有效的管制手段或方法,充分发 挥、协调和满足空域用户各方利益增大空中交通量的同 时极大地减少空中交通烟雾,确保飞行安全。空域管理 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空域划分和空域规划。 1. 空域划分 1)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划分。 【目的: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是为了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 撞】 2)按照统一管制和分区责任现结合的原则,我国空域 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并建立相应的机构 进行管理,要求飞机沿规定的路线在规定的区域内飞行。 3)划定特殊空域,进行相应管理,包括:禁航区、限 制区、危险区和防空识别区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1. 主权性原则 主要是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排 他性。 2. 安全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 行安全,具有绝对性。 3. 经济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确保飞行安全性基础上,科学地对空域实施 管理,保证航空器沿最佳飞行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 目前我国空域是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同时 考虑公众的利益进行统一规划的。
(三)特殊空域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3/21/2020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3/21/2020
➢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3/21/2020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3/21/2020
•3/21/2020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家领土: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 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 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D
C
B
A
•3/21/2020
本国航机将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运 至协议国或地区的权利。




•3/21/2020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3/21/2020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3/21/2020
•3/21/2020

民航法第二章

民航法第二章

二、空中交通规则(Air Traffic Rules)
1、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国内规则应尽可能的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3、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4、国家发布关于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规章,应注 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ADIZ)
全称: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概念: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 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设置的。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禁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在非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 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 生效。 生效。”
(一)禁区(Prohibited Area) 禁区( )
概念: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 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空域。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 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 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群岛海岛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Passage):指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
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 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行使正 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明确规定: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巴黎公约》是航空法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此后, 领空主权原则成为了航空法的基础。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
种权利主要体现为:
• 1、自保权 • 2、管辖权 • 3、管理权 • 4、支配权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 划分的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可以限制或禁止
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空内的某些地区上
空飞行。
•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定义及这些区域的
法空中交通规则
(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三)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 间。
领陆、领空、领水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
空间。
对领空范围、功能的理解 高度上限
航空与航天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五、民航安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特征:安全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但无处罚权。
对安检部门权力的理解:是企业不是执法机关。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 规范性、强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三)安检法规的作用: 1、法律规范作用 2、业务指导作用
3、惩罚约束作用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领空管理
• 1、为什么要形成领空管理制度? • 2、什么是领空管理?
•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拦截措施不
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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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公空
空气空间
边界
空间
领空
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一个重要的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水平边界:宽度、广度 垂直边界:高度
争议焦点:垂直范围(高度)问题 1、空中空间本身的特点:无限广阔性 2、航天活动:连续性
是故,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的主权范围?
领空的概念
(二)空域管理的内容
空域划分 空域规划 特殊空域 1、禁航区 2、限制区 3、危险区 4、防空识别区

(三)国际航空规则



标志的展示 携带必备文件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在设关机场降落,接受降停国海关和其他检查 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从事威胁普遍安全或危害公 共利益的非法甚至犯罪行为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即《芝加哥公约》重申 了领空主权原则。 该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 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三、领空主权原则
(一)领空主权原则的含义
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权利。 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维护领空 主权是国际公认是基本原则。 《芝加哥公约》第1条: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 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所有权 管辖权 管理权
(三)领空主权原则下适用的规则 (《芝加哥公约》)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2、国内运载权 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 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旅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 土内另一地点。各缔约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 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 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 权。
3、禁区和暂禁飞行
涉及问题:权利的滥用
(1)禁区 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 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 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 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 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
例外: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
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2)民用航空器相关规则 A、不定期航班飞行的规则 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 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 要事先获准 ,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 ,或 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 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 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 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争议焦点:美方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滥用飞越自由,是造成此次撞机 事件的主要原因。美方辩称4月1日的撞机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的 美国飞机享有飞越自由。中方认为,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 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根据现 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 规则的约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 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 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 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根据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除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外,还享有该公约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 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 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 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 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 国际法上的权利。 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 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 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美国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但中方认为海洋法公约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 则,即使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受到这些规则的拘束。
2001中美撞机事件

中美撞机事件,又称81192撞机事件,发生于2001年4月1 日,一架美国海军EP-3型侦察机在南中国海执行侦查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 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 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机发生发生碰撞,中国战 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下落不明,后被中国确认死亡, 而美国的军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中国指责美国侦察 机故意撞向歼-8战斗机,并在没有通知和许可的情况下降 落于中国领土;而根据美国说法,EP-3是被失控的歼-8战 斗机所撞击,并被中国的另一架歼八带到机场。由于至今 EP-3的黑匣子仍在中国手中未交还美国,尚无法断定真相 为何。 中美双方就事件责任僵持不下,更演变成一场外 交危机。经过政治角力,事件最终以美国发表一段含糊其 辞的“道歉”,中国释放人员、交还飞机告终。
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
4、遵守飞入国法律和规章
不分国籍 违反者可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 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 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 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 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 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 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各缔约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 切人员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 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 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 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 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 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
(2)暂禁飞行 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 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 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

水平边界和垂直边界 理论主张: 1、功能论 2、空间论
适用:人造卫星轨道最接近地面的距离为限,海 拔100公里以上的空间被视为外层空间。
二、领空的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的争论: 1、绝对自由论 2、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海洋比拟论 4、国家主权论 5、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19年,第一部国际航空公约《巴黎公约》:“各国对 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论正式确立
5、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 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 国际社会普遍 共识、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案例:1983年韩国KAL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四、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空域管理,也称领空管理,包括空域划分、飞 行管理以及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四)空中飞行规则(AIR TRAFFIC RULES)

一般飞行规则 目视飞行规则(VFR) 仪表飞行规则(IFR)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 从事定期国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 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 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B、定期航班飞行规则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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