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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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思维导图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思维导图

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只考客观题】第1章3第1章【只考客观题】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5第2章【主要考客观题】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7第2章【主要考客观题】第3章8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1节9第3章【主客观题】第3章11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主客观题】第3章1213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主客观题】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基本理论(略)合同的订立第1节第2节时间地点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的地点第4章【主观题必考】第4章16合同的订立第4节第4章【主观题必考】第4章18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保证合同第4章【主观题必考】典型合同第4章第4章【主观题必考】第4章23第4章【主观题必考】第5章2425第5章【只考客观题】第6章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第1节第6章第6章2829第6章第6章3031第6章股份有限公司第6章特别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第3节第6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第6章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第5节第6节35第6章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36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1节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主观题必考】第2节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期限≤90日,售出≤70%,按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第7章股票的公开交易第3节第7章退市公司债券第4节债券发行41第7章上市公司收购第5节第7章第7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6节第7章信息披露制度第7节第7章第7章第7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第9节第7章48第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观题必考】Array第1节第8章管理人制度第2节债务人财产第3节。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内容导航】:
1.代理权的滥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第二章代理制度时燕君案例1:李某原来是家具厂的一名采购员,因故被开除,因而对家具厂怀恨在心。

04年“五一”黄金周,李某外出旅游,巧遇某百货公司经理,便以家具厂的名义与百货公司签订了货架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为百货公司制定货架400个,每个300元,于2004年12月交货,否则由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10月,百货公司打电话要求家具厂如期供货,可是家具厂却声称不知道李某的行为。

百货公司遂将李某代表家具厂与其订立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家具厂,家具厂的经理认为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按期交货。

后来因为家具厂经营不善,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百货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

百货公司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家具厂却认为李某无权代理签订双方合同,因此拒绝百货公司的所有要求。

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会支持百货公司的请求吗,家具厂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约,为什么?第二章代理授课内容: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几种特殊的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扩充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2、弥补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图相对人(第三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后果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权关系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第1讲_第一章、第二章(1)

第1讲_第一章、第二章(1)

2020年·CPA经济法-冲刺专题班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章节基本情况1.约2分/套,不涉及主观题,共8个考点。

2.主要内容第1单元法律基本概念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法的特征(★)考点2:法律渊源(★★)1.基本规定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效力仅次于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仅在本辖区内适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及上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和协定————【提示1】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也不包括各类单位的内部章程、规范。

【提示2】主要法律渊源的效力层级: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考点3: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VS法律条文VS规范性法律文件2.法律规范的种类分类标准类别基本含义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进行区分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应(当)……”、“(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不得……”、“禁止……”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区分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区分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考试形式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4-5分。

本章注重基础理论的考查,近几年的重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和诉讼时效制度。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虽为入门知识,但比较抽象,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通过实例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非机械的记忆背诵。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区别于事实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注意】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合法性。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是法律行为吗?NO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让与物权(转移所有权)、抛弃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负担行为设定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最常见的负担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如买卖行为。

所以选项B 是处分行为;选项AC 是负担行为;选项D 拆除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债务的免除B.无权代理的追认C.委托代理的撤销D.房屋的赠与『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3203课程名称:经济法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 3适用对象:会计专业、审计专业、ACCA专业、金融专业等考核方式:分散考试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和国际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

该课程主要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2.英文简介The curriculum is economic law CPA audit professional direc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for undergraduate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basic principle of law, including law basic concept, legal relation and legal adjust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law system; Basic civil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civil juristic act system, agent system, system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Real right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summary of real right legal system and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Contract law, including the basic theor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of guarantee,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tract change and transfer,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everal types of the main famous contract;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system, including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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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一、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胁迫。

①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

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①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

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②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权,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定。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③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统一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排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券请求权)②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眼福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如果债权人2012年4月1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诉讼时效为1年,则诉讼时效期间自2012年4月1号起,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2年4月1号~2013年4月1号。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法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⑦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请两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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