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及沿革

(3)法律(部门法)原因:
1)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与行政法) 2)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1、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特点: ⑴经济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部门法概念 ⑵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现代经济法的完整体系 ⑶伴随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两大法 系经济法律制度相互接近渗透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 构的总称。 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 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 行公司业务。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 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 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2、法人的变更 性质和组织机构(分立、合并)的变更 业务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的变更 名称和住所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终止原因: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终止的程序: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 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社团性; 2、营利性; 3、规范性; 4、法人性。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原因
2、对国家干预的规制,需要经济法。
19世纪末,经济生活的变化迫切需要国家出面介入经济领域。实践证明, 规制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传统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关注私权的民法,还 是关注公权的行政法,难胜此任。为了满足规制国家干预的需要,一部 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2、社会公共利益的勃兴。
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延性。民法从个人立场、 个人利益出发,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结构问题;无法合理配置 自然资源的问题;无法对社会弱者进行保护;由于其遵循抽象人格平等原 则,因而无法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行政法 以国家权力运行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不仅如此,社会公共利益还不时处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重侵犯境 地。作为利益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就应当对社会公共利。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 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 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 法学说。
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 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
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原因——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人 和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关系紧张,贫富分化。在这一背景下,自然法学说支撑着的 个人本位思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一种新的理论学说 社会法学说盛行,使得个人本位法思想开始向社会本位法思想转变。
真正意义的经济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经济法

的 产 生 ” 组 本 身 的 涵 义 依 旧 有 争 议 。 基 于 此 , 者 词 笔
试着 对这 些 疑惑 做 如 下探 讨 :
一
级 子 法 ( : 级 母 法 指 宪 法 ) 驾 齐 驱 才 意 味 着 它 注 一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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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 济 法 的 产 生 ” 组 本 身 的 涵 义 经 词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 —
国 家 适 度 干 预 经 济 与 经 济 法
王 丽 美
( 安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西 西 安 7 0 0 ) 西 陕 10 2
摘
要 : 法 学 研 究领 域 , 者 们 对经济 法 的何 时 产生 一直 争 论 不 休 。文章 就 经济 法 的产 生 , 在 学 尤
其 对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以 逐 层 深 入 的 方 式 进 行 解 析 , 终 揭 示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以 国 最 家适 度 干预 经济 为 标 志 。 关 键 词 : 正 意 义 ; 济 法 ; 生 ; 家 适 度 干 预 经 济 真 经 产 国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2 D 1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94 (0 2 0 A 10 73 20 )3—0 4 0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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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 期 总 第 8期
海 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n l o ia d o& T i es t o r a fHan n Ra i V Un v ri y
20 o2 No. 3
Ge r lS ra ne a e ilNo. 8
众 所 周 知 , 法 学 研 究 领 域 , 大 多 数 专 家 和 学 在 绝
经济法产生论文

经济法产生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学科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重视。
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伴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当时,人们的经济活动主要以农业为主,而土地的使用权、生产资料的分配、财产的保护等近似于现代经济活动与经济安全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在中国古代,商法、税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并逐渐成为治理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经济活动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也变得更加密切。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制度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
在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主义”思想,这在经济法的发展中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个思想认为,市场应该依靠竞争和自由发挥来实现经济效益,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保障私人财产和权利,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经济法还受到了现代工商业的影响。
19世纪中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企业的兴起,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这些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和拓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督,同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主要集中在20世纪。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扩大,贸易法、关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也随之产生,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在每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下,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调整的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条件的发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问题,当前的形式就要求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存在,因此经济法也就得以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包括:(一)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
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二)法律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也日益加剧,完全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已经无法自主的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实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已经无法适用以民法为主的私法调整手段来快速的解决问题,也还达不到完全适用以行政法为主的公法手段调整的程度,因此客观上就必须要求介入国家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和调整,以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所以也就有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文化基础:早期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的,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国家抱有严重的不信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垄断形式的建立使得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受到了威胁,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普遍不满,因此就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也就形成了一种国家介入经济的新型法律—经济法。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体系和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
护公平竞争、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内和国外的社会经济形
态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下面就分别进行简要解读。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中国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以便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问题有关。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
增长,各种经济活动逐渐增加和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法律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
这些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经济法律。
近年来制定了
《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门调整和规范新兴经济领域的法律。
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所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形态、法治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法律体系各有特点,但都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法治水平较高,能够有效
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相对薄弱,法
律执行能力有限,导致市场无序和竞争不公平的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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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207230作者简介:王丽美(1978— ),女,汉族,山东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远距离教育研究室,助教,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
2002年第3期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N o.3总第8期Journal of Hainan Radio &T V University G eneral Serial N o.8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经济法王丽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02)摘 要:在法学研究领域,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何时产生一直争论不休。
文章就经济法的产生,尤其对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以逐层深入的方式进行解析,最终揭示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以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为标志。
关键词:真正意义;经济法;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43(2002)03-0040-04 众所周知,在法学研究领域,绝大多数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已不持异议,而对经济法何时产生,则众说纷纭。
甚至连“经济法的产生”词组本身的涵义依旧有争议。
基于此,笔者试着对这些疑惑做如下探讨:一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词组本身的涵义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因此,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时代,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也就是说,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
如美国1890年颁布的《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与通商的法律》(即“谢尔曼法”)及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德国1919年发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产生,源于以“经济法”命名或规制经济秩序、调整竞争状态的新的经济法律的制定、颁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有作为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二级子法(注:一级母法指宪法)并驾齐驱才意味着它的产生。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才是“经济法的产生”词组本身的涵义。
因为经济法并不是因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也不是因某个或某些新的经济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的。
而是在客观方面,社会经济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经济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且数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主观方面,研究经济法的有关专家、学者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即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于其它部门法的法的部门的地位确立下来,才表明了它在真正意义上产生了。
二 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 垄断阶段的国家干预经济经过上述探讨,明确了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而经济法产生于何时,又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即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由此产生。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经济法”并不是与“经济”相伴而生或同时产生的法律上层建筑,也不是当法律或成文法产生时,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同时产生了。
纵观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从春秋时期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郑国子产的《刑书》到清朝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无一不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法”、“行政法”尚且未与刑法分开,而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就更不可能独立出来,经济法也无从产生。
以此类推,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古代其它国家也是如此。
当世界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等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诸法合体”中彻底独立出来,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体系。
然而,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相应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完全自主、自由的竞争模式,法律观念中推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则,强调政府不干预经济。
此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占主导地位,认为单凭市场的“无形之手”调节即可,从而排斥了国家的干预,经济法也相应没有成长的土壤。
但当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固有缺陷如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盲目性、滞后性,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及产品积压,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两大阶级的矛盾变得愈来愈尖锐。
国家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依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国家利用职权合理配置资源,对经济进行管理、调节、监督。
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表现是德国在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制定《强制卡特尔法》,国家扶助和强制卡特尔的建立;而二战后的联邦德国,根据美、英、法占领军的指令,颁布《反卡特尔法》,国家禁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就在此时,资本主义各国都开始以法律确认国家对经济制度建设,现代史上的经济法也由此得以产生。
可以说,国家干预对促进经济发展、合理配置资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1.国家调节作用可以弥补由于市场机制失灵所造成的损失。
2.国家引导市场向良性轨道发展。
3.国家扶持某些急需发展的领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济发展良好的外在环境。
因此,作为国家干预制度的产物———经济法,就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有它巩固国家干预经济的成果。
总而言之,国家干预经济时,最初意义上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
三 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 的标志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如果说最初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干预经济,那么笔者强调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又是怎样产生的?下文将做进一步探讨。
在探讨之前,笔者先阐明“最初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真正意义的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所谓“最初意义上经济法”指伴随国家干预经济而生的新的法律现象即萌芽或雏形状态下的经济法,其特征是社会上出现了一定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甚或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而其产生很难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等严格区别开,法学家对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形成一定的学说,但阐述不够充分、界定不够明晰,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经济法理论,也未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此阶段还未形成自己独有的法律体系。
而“真正意义的经济法”是指与国家适度干预相适应的、较为成熟、较为完备状态的经济法,其特征是社会上甚或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相当大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甚至还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法典,而其产生已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严格区别开,法学家对经济法的研究已趋于深入,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经济法学理论,被学界和社会普遍认可或接受。
基于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以上特征,笔者对其产生做如下详细分析。
(一)世界各国都注重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大量经济法律规范应运而生大家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社会化趋势不断加强,市场自发调节经济与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
世界范围内的商品经济已向世人昭示了“市场”依其“无形之手”———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和协调社会的生产、消费,从而使经济具有自动趋向均衡的内在秩序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就是万能的,正如萨缪尔森所述的,“单纯依赖市场调节经济,会产生外在的不经济的效应,无力向社会公共产品部门和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领域配置资源;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它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予以削弱。
所以,它离不开国家干预经济这一手段,即国家运用其管理经济的职权主动干预经济,制定大政、方针、政策,从而保证了经济生活向健康方向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市场失灵导致的浪费和危机的发生。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过多甚至单纯运用国家干预经济,忽视市场自发调节经济,势必演变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执行机关———政府对经济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使经济发展背离价值规律,从而无法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转到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单一计划经济的轨道上,结果只能导致经济的停滞不前甚至落后倒退。
因此,笔者在阐明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的同时,更加强调国家干预的适度性。
所谓“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行政管理等手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生活领域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进行适度干预,营造合适的市场环境,使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契合与适应,而不是指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也就是说,不该伸手的地方不伸手,该伸手的地方必伸手。
只有国家干预是适当的、科学的,才可以缓解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促进效率、稳定和公正三大目标的实现,收到预期效果。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需要,调整国家适度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了。
各国纷纷制定了以《企业法》、《公司法》为代表的经济组织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和以《投资法》、《财政法》为代表的宏观调控法等等以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于1914年颁布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都表明了作为独立法的部门的经济法诞生了。
(二)随着国家干预经济“适度性”的确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因为经济法是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法学各部门分化重组、高度整合的结果,是现代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所以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有天然的联系,为了比较清晰地界定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笔者将它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做一次浅析。
民法。
立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奉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因此民法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
正因为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
所以,民法本身排斥国家干预经济,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倡导市场主体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自由处分财产、自由创设合同。
民法主要调整民间经济关系,是典型意义的私法,它与调整国家适度干预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有很大区别,即民法消极排斥国家干预,而经济法积极倡导国家干预。
行政法。
虽然不像民法那样有自己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因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学理论而早已被学界和社会所公认。
然而,因为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纵向管理关系,两者主体间都存在隶属关系且有重叠性,另外经济法常常使用行政手段完成其调节经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