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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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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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 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特征: (1)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 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 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 行为,也可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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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 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 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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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张某的孩子才8岁,很人绘画天才。他画的儿童 画深受人们欢迎,多次在市城的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两幅画还被选送参加过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 获得了银奖。他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 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 到了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向出版社索要送给入 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张某的是位刚工作不久 的年轻编辑,他还没听完张某的要求,就打断他的 话说,你儿子才八九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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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 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 能把你儿子的画收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 别想入非非了!
张某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 权,难道我儿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法律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2、公民何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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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 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 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 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 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 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 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保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维护和调动社会资源,保障人民共同福祉,积极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科目,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各个子领域如市场经济法、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研究。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
1.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市场经济法包含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的法律保护等内容。
2.产权法:产权法是指规定经济主体对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产权的占有、运用和支配权利,以及构成、转让和保护产权的法律规范。
产权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两部分内容。
3.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平等和诚信原则。
4.公司法:公司法是以公司为经济活动法人组织形式,规范公司组织、经营、监督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组织管理、股东权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5.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
金融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各个子法律领域的内容。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稳定和效率原则。
6.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子法律领域的内容。
7.垄断法: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内容。
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8.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多个子领域,常见的有:1.市场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等内容。
2.金融法:主要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的法律规定。
3.贸易法:主要规范国内外贸易的行为,包括经济合同、国际贸易、海关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4.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法律保护。
5.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经济活动应当基于自愿性原则进行,不得强迫或欺骗。
2.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经济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
3.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经济法应当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活动。
4.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经济法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5.社会效益原则: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行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刑事责任是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进行的。
五、经济法的实施机构经济法是通过相关的机关来实施和监督的。
常见的实施机构包括:1.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与经济法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行政机关:负责行使经济法规定的管理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3.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机构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事项。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运用时纳税。
〔二〕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1.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托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帮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根据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3.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托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径直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径直出售,需根据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削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留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状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留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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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法主体
事业单位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 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个体工商户
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 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经济法行为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特定行为,是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具体化。
经济法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
经济法行为的分类
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经济法行 为可以分为国家经济管理行为、 企业经济行为和个体经济行为。
按照行为性质的不同,经济法行 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
• 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 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正义。
02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 确认和调整的,在参加经济活动的各 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具有意志性、法定性、平等性、双务 性、连续性等特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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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 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客体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 经济活动中的物、行为和 非物质财富等。
内容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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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概述

(三)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我国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2.法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
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省**条例》 省级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行政规章:《**部关于**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规章)
二、法的特征
当假设情况出现时,该法律
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 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二)行为
是法律规范中列举的允许、
要求或不允许人们做出一定行为
的表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 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
6.《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认为当地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 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 理。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1.奴隶制法律 2.封建制法律 3.资本主义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节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 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和利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 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 志的体现。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概述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法律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础关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关键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体系。
它是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经济运行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特点1.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2.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3.经济法是一种与特定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功能,一般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是通过国家对全体公民的行为活动进行规范。
私法:包括经济法、劳动法等。
私法是通过国家对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进行规范。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2.自由原则: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市场自由、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等。
3.保护原则: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
4.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对各种市场主体实行公平对待,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关法律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资源的配置由市场调节,同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法律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而制定的,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2.金融法与证券法金融法主要包括了商业银行法、金融服务法等。
证券法主要是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
4.环保法律环保法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规制环境污染问题,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5.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法、电子合同法等,规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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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知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界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在基本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
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
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
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
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
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
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2.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1921年,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
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
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
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的理论。
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
20世纪30年代,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
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学和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统一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起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
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
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
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额经济关系。
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
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
在这种否定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
《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3.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
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
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
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
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
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
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
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已经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
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
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
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法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
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
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五、经济法的体系:考虑角度不同,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就不尽相同。
下面结构为其中之一.)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竞争法竞争法是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
三者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要一点。
(2004年司法考试中后两者没有出现考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出了一个三分的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可以以“哪一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线来具体掌握。
分析2004年司法考试中经济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两个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银行业法(其有《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劳动法。
究其原因:第一,银行业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国整个银行业的监管体制进行了一个重大改革,并出现了一个新型的监管的模式。
这也提醒考生,出现变化的法律,或者已经出现变化但司法考试没有考过的法律,均是复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