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法-所有权
民法物权编 所有权考点总结

民法物权编所有权考点总结●所有权的概述●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永久性●权能●占有●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分类●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和利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人●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排他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没收●赎买●积累资金●税收●征收、征用●罚款和罚金●依法取得无主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客体●岛国无地藏海水●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产生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由所有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问题●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交易习惯为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国家强制(用物权法的方法规制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贪污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来源与设立、物权的内容与限制、物权的保护与转让等方面,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个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物权的来源与设立1. 物权的来源物权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种方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如遗赠、继承等;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取,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物品必须是可以占有的物,即具有有形性和独占性的物品; - 物品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品的归属权必须明确,不能存在争议; - 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不动产登记等。
四、物权的内容与限制1.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分物品的权利。
2.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法律规定的限制,如对房屋的使用和出租的限制; - 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保护文物、环境等; - 合同约定的限制,如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使用的限制。
五、物权的保护与转让1.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三种方式。
刑事保护是指对于侵犯物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民事保护是指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护物权;行政保护是指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协议转让,即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物权; - 继承转让,即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物权; - 法律规定的转让,如拍卖、调解等。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
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
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能够是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相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能够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理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因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够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理应注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法民法典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保护财产权利,维护正当的合法权利。
该法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如何确认权利的规则。
一、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以财产质权为对象而行使的权利,具有多样的权利性质,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担保权等。
1. 所有权是指人对财产具有的最高权利,具有决定财产利用方式、受益权等权利,是最终权利。
2. 使用权是指人对财产具有使用权,但不能将财产出售、转让或者向他人授权使用,也不能对财产进行拆毁、改造等。
3. 占有权是指人对财产具有的暂时性的权利,具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并不具有使用权。
4. 担保权是指人有权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便支付债务。
二、权利范围物权具有一定的范围,范围不同,权利性质也不同。
1. 物权范围包括财产的范围、使用权的范围、担保权的范围等。
2. 财产的范围包括实物财产、无形财产、不动产、动产等。
3. 使用权的范围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4. 担保权的范围包括以财产作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所有权的转移物权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法律效力等方式转移,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转让:是指双方签订物权转让合同,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物权。
2. 法律效力转移:是指物权的所有权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的意思转移而产生的。
3. 法定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之意思接受遗产后,物权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继承人身上。
4. 法定拍卖: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物权。
四、如何确认权利1. 法律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等。
2. 合同确认:是指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等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等方式确认。
3. 公证确认:是指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等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确认。
4. 仲裁确认:是指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等可以通过仲裁机关的仲裁确认。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复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留意:动产必需是占有托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丢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全部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全部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一留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一-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全部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以后,应当担当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依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复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22-3-7、2022-3-13(4)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固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漂流物、隐蔽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章。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全部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之一般规定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所有权之一般规定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局部,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在⼈们的⼀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切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
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地、房屋、汽车,甚⾄包括⽆体物⽐如权利,都归⾃⼰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且也会导致适⽤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特征 与债权相⽐,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履⾏债务的⾏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的积极⾏为,只要他⼈不加⼲预,所有⼈⾃⼰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切⼈,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法⼲涉所有权⼈⾏使其权利,是⼀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对于其⾏使权利的⼲涉。
并且同⼀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所有权进⾏⼲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对于其所有物进⾏⼀般的、全⾯的⽀配的物权,内容⾯、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法人所有权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法人所有权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一部分,要好好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物权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能有所参考。
(一)企业法人所有权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法人所有权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
.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即是说,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
例如,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其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该事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团体(如各种研究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社会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成员的出资及缴纳的会费、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积累的财产等。
祝各位学员都能在2017年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更多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最新资讯尽在我们司法考试栏目,请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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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1)事实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事实行为——吃之(2)法律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未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法律行为——卖之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考点1:记住那些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普、国防资产。
“城市地、海水矿、无国防”!水土防海无处藏!
★考点2:征收和征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集体所有权
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3条)
3.私人所有权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
(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
(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
(2)处分行为:
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②法律上的处分→买卖行为→应有部分,自由;全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③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几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例题:【2012-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1.内部
关系
按份共有
2.外部
关系 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3)处分
4)管理①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②共有物之整体:2/3
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①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②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
互负瑕疵担保责任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独角兽特别提醒】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新增内容——物权法司法解释第9-14条。
第一,因继承或遗赠导致份额变动,非特别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关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间”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10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行权超过期间的、未超过期间但是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或仅主张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四,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非特别约定,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不能达成协议者,按份额的比例行权。
例题:【2017-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
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3.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2)分割之后的责任: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4.外部关系:
①一般情况: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②例外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产生:
(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
婚姻财产、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合伙财产
(2)推定的共同共有
当共有状态约定不明是时的推定: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除有家庭等共有关系外,一律认定为按份共有。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均需全体共同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丧失!重大理由!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例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房屋
B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 .甲乙夫妻结婚后约定,各自的收入分别所有
D .甲乙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暂住两年
【答案】ABCD 共同共有
1.情形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4)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5)合伙财产
1)不分份额地共有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2.内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