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四讲物权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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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单、仓单、提单),交付权利凭证设立,无权利 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办理登记设立;其他股权(股份),工商登记设 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设立 (4)应收帐款:信贷征信机构登记设立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 •
• •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 • • • • •
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物权法课件

民法物权法课件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民法权物权、法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民法物权法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 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 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民如法物何权法处理?理由何在?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 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 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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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如果乙的质权因此消灭,丙的质权是否也因此消灭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 法相律邻关关系系内问容题的的法实定质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方物便权的的义限务制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 合。
• 专有部分:构造上专的有独部立分性的与专使有用上权的独立性 • 共建有筑部物分区:分专所有部有分权以外共的部有分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物权共法有第部七分十的条共业同主管对理建权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7
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 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1)绝对权;(2)排他性;(3)所有权是 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28
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5
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7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7
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后,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 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侵权请求权。因此,保护物权 的债权请求权就是侵权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 为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 物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以 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
第七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显然不对,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
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此,《物权法》 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方 法。这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当然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 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 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 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却是不同的。
第七章 物权法概述
• 四、对本案的分析
• 毫无疑问,江某对大地震中保存下来的父母珍贵照 片享有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照相馆在占有 该照片之后,由于疏忽而造成丢失的结果,侵害了 江某的所有权,江某享有依法保护自己的物权的权 利。对此,江某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 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本案权 利人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就是侵权请求权, 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的,行使的并不是物 权请求权。
第八章 所有权
•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 28 “电力公司无偿接收私人设立的高压线路侵害私
人所有权”案 • 【法律问题】 • 1 国家所有权及其规则 • 2 集体所有权及其规则 • 3 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
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 按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

4、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原则
• 含义:亦称为物权不得滥用原则,即物权的取得 与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权利(私权)不得滥 用乃现代民法之基本原则。 • 立法体现: 《物权法》第7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第28-31条对物权的取得、消灭效力作了具体规 定。第五章对相邻权、第七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取得和行使作了具体规定。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 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
主 讲

• • • •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 物权的特征:对世性 支配性 特定性 绝对性 排他性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 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 立物的关系。 思考:请区分空调与遥控器、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鞋 子与袜子、锁与钥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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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3)合同法(债权
(4) 继承法 (5)侵权责任法
82年宪法第十三条
原来条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 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
04年3月14日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
(二)物权法及其功能
王兆国: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制定物权法是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平等保护物权,扭转了计划经济 奉行的“所有权等级论”,让政 府更加注意保护公民个人财产, 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意义重大。
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
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公有财产在政治上和 法律上一直处于优越神圣和优先保护的地 位。 如果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 权发生权利冲突时,法律保护机制是不同 的,司法机关往往区别对待,把国有财产 的保护列为优先等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
为什么不命名为《财产权法》? 财产权 > 物权
涉及财产权的民商法主要有:
(1)物权法(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法(无形财产——商
物权法的功能
物归其主,定分止争;
资源利用的社会化,横向配置资 源,使“物尽其用,地尽其力”, 财产效益最大化。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第三、四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把保护私人财产权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 相提并论,本身就是强调私产的保护。
第二,物权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定,只 能够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列举式规定:
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
古埃及早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 前2700年,国王(尊称法老)每两年 就派人清查全国的土地。
党的十七大报告: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 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 新格局。”
把“平等保护物权”写入党的报 告,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次。
党的十七大报告: 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不 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最根本的是,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 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 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 倒退没有出路。
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除外。
第三,物权公示的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人类很早就有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方 面的记载,目的是确定对领土的统治 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地租税赋等。 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中国 等国,土地测量、地籍调查和登记的 历史非常悠久 。
物权法: 调整有形的物质财产(动产\不动产) 内容:
1. 物的归属规则 2. 物的利用规则 3. 物的保护规则
《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静态归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பைடு நூலகம்权
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

(使用价值)采矿权、探矿权
他物权
取水权、捕捞权
动态利用
《民法学》第四讲 物 权 法(上)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
物权法117年的历史:物权 法与市场经济
一、为什么叫做“物权法”?
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设 专编规定物权制度,标志着 近现代意义的物权法及其体 系的建立。 物权法伴随着契约观念、债 权担保制度的盛行、不动产 抵押权、不动产登记,不动 产“静态流转”。
1871年德国统一。 1896年,德国的工业革命基 本完成。 1896年,德国一 公司制造了 第一辆火车。 1896年,德国物理学家伦琴 发现了X射线。 1896年,李鸿章访问了德国。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 。彭真提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 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 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
1998年王汉斌说:“离任前,我唯 一的遗憾是没有制定一部民法典”; 2002年李鹏表示:“要在九届人大 任期内通过民法典”。
《民法通则》(1986年) 婚姻法(1950、1980年,2001年修 正) 继承法(1985年) 收养法 (1991年,1998年修正)
合同法(1999年) 担保法(1995年) 海商法(1992年) 物权法(2007) 侵权责任法(2009) 知识产权法
担保物权 (价值)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目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四章 所有权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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