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物权法总论案例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而言之,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后才能 发生不动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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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 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 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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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动产转让之条件
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 买家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
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今天,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
不动产所有权之房 产纠纷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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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 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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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房子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 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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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王温 笠州 晖大
学 法 政 学 院 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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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
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
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
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X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
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
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X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
原因有二: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
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时效已过而失去无偿回复请求权。
2.丙将翡翠雕刻成玉佛,经鉴定,价值3万元。
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若玉佛价值5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答:首先,丙的雕刻可视为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添附后的新物原则上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当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体系,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应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解读物权法是规范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权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从多个方面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货币、财产等都可以构成财产物权的客体。
人们享有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原则和措施,如物权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
其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合法取得财产物权的途径,例如依法取得,遗赠和继承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财产物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一般的转让和特殊的转让形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进行了明确。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排除,如财产物权可能受到的征收、强制执行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涉及财产物权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还对物权的保护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强调了对财产物权实施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财产物权的方式、保护的程度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财产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财产物权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
三、实践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某小区,甲乙双方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通过查看房屋登记簿,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案例二:合同物权争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在付款后转移给乙方。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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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
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
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
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
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
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
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
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
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
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
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
也体现了物权法对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的行使的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我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的安装,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从以上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聘用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即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即业主赋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管理的业务,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监督。
所以物业公司对原告安装巨型浴缸行为的制止是其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他也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浴缸,这种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小区业主权利的赋予,且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的论述,我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安装巨型浴缸。
三,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我的观点认为应该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巨型浴缸的行为本身是违反物权法的,其次物业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原告的安装行为也是合法的,
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责任,而当原告被合理的合法的阻止后,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我认为,该损失应该有业主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即是我对着三个问题观点的阐述,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使我对物权法的部分法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可能这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完善,敬请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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