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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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旨在研究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为本章笔记摘抄。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经济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2)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合同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关系等。

(3)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具有综合性。

(4)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法通过引导、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内外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3. 依法治国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保障法律权威。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经济法的具体制度1. 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反垄断法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原则等。

经济法(第二版)第二章

经济法(第二版)第二章
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 场,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附条件销售行为 附条件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违背购买者 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 行为的概念
是指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也称“行业垄断”。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形式
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的时间 投放市场。 ⑷其他应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质次价高”,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的价格、质量和购 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的,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巨奖销售行为 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行为具有以
下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自己的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
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旳,即财产全部权人;义务主体 是不特定旳,除全部人以外旳其他组织和个人。
客体——物,能够按不同旳原则分类: ①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② 种类物和特定物; ③ 主物和从物; ④ 原物和孳息; ⑤ 动产与不动产。
内容——详细权利 ① 占有——实际控制:正当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
《物权法》第93条要求:“不动产或者动产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 共有。”
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全部人按照既定旳份额,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全部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财产全部权旳保护
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外,都能够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
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旳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能够是 劳动协议关系、合作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 协议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旳协议 。
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旳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 代理旳权限范围和代理权旳使用期限,而且由委托人署 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旳,被代理人应该对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最终,行纪多为有偿行为,从事行纪活动旳,一般要 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旳组织;而代理则涉 及免费代理,代理人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公民个人。
2.4.3 代理旳合用范围
代理合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旳法律行为。 ① 代理多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推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法律部门确认旳其他行为,涉及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
合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种问题: ① 法律授权旳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旳权力。 ② 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旳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

《经济法》课件(第2章)

《经济法》课件(第2章)

第二节 商标权法律制度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 务者,为了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 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 产经营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 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
商标的分类



1. 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 合的商标。 2.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 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4. 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 标。 5.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6. 根据商标是否驰名: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二)商标权变更

1. 注册商标的另行注册 2. 注册商标的重新注册 3. 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1.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禁用文字、图形及 其他标志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已取得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 的在先权利。 (3)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2. 专利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专利申请的提出。 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文件采用中文书 写。 ②必须遵守单一原则。 ③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 (2)专利申请的受理和申请日的确定。 3. 优先权 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提出后的一定 期限内,就相同的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申请的申请日。

案例讨论一:1996年7月,上海宇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了“姚记”商标的注册,核定使 用商品范围为扑克牌。1997年4月,又申请注册了不同 字体的“姚记”商标用于扑克牌。同年7月,该公司推 出了全新包装的“东北虎扑克”,投入市场后销售良好。 不料,1998年1月,上海宇深扑克牌有限公司开始生产 销售的扑克牌用的是与宇琛公司同样的“东北虎”图案, 同样的包装装潢,外表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其扑克 牌上印着“挑记”商标,而非“姚记”。宇琛公司的 “东北虎”扑克牌销售受到冲击。1998年4月,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接到有关单位的反应后,对宇 深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挑记”东北虎扑克3.4万 余副、半成品约23万副,此外还有大量的包装纸箱和纸 盒。据调查,该公司已生产“挑记”东北虎扑克牌39万 余副,其中12万副已销往外地。“挑记”商标未经核准 注册,但该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上都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完整版)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完整版)
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 应负担的单位。
22 (3)会计凭证的保管。
①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批准,可以复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 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②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 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正确答案』B
13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行为中属于伪造会计资料的是( )。 A.用挖补的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B.由于过失导致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C.以虚假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D.用涂改的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6 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 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 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 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签章要求: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 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 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4)保密义务: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 处签名或盖章等。 ③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 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更正。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两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解释: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集体。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两边签定劳动合同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不然无效。

3.劳动者在签定和履行劳动合同进程中的地位在发生转变。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股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示: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志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2章-公司法律制度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2章-公司法律制度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上)在我所在的这个城市里,每天都有公司成立、每天都有公司倒闭,就像在这个城市里每天都有人出生、每天都有人离世一样,其实其他的城市也是如此。

“公司”作为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事物,与它相关的法律制度自然就是考试的重中之重了。

公司有四大特征:依法设立(非法设立的任何组织都不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股东所拥有的是独立的股权);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公司,分公司不是公司)。

在“公司的登记管理”这部分内容中,大家首先需要记住几个日子:1.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至多30日)。

3.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至少45日)。

4. 变更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自足额缴纳出资(股款)之日起30日内(至多30日)。

5. 股东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至多30日)。

另外,有几件事需要大家注意:1. 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三类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 股东不得以作价出资的东东: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3. 设立登记费的计算(超额累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总额×0.8‰;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1000万元×0.8‰+(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0.4‰;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4.4万元(1000万元×0.8‰+9000万元×0.4‰)。

在中国,公司共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教材的第三、四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题,教材的第五、六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注意:1. 股东人数:2至50人。

第二章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章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它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之后即可取得的法律上的公信力,当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物权公示方法的信赖而依法进行交易时,不管是否实际存在与这种公示方法相对应的合法权利,均应加以保护的法律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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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诉讼时效制度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种类:
2.3诉讼时效制度
2.3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
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间可以表现为某一不可分割的时刻,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也可表现为从一定时刻到另一时刻的时间过程,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科研、宗教等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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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 义务。 客体——物或行为
2.3.3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① 合同 ② 侵权行为 ③ 不当得利 ④ 无因管理 ⑤ 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
2.3.3 债的消灭
2.3 债权
2.3.1 概念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 关系。
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 产关系。
2.3.2 债权的构成要素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 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 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① 所有物消灭 ② 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 ③ 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 ④ 主体的消灭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 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 权。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4.2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 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 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① 债的履行 ② 抵销 ③ 混同 ④ 提存 ⑤ 免除 ⑥ 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⑦ 法人撤销 ⑧ 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
2.4 代理
2.4.1 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 律制度。
内容——具体权利 ① 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
意占有); ② 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③ 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④ 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
消灭或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 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 共有。”
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
善意取得——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 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 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完全性 2. 原始物权性 3. 弹力性 4. 永久存续性
——特征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 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② 种类物和特定物; ③ 主物和从物; ④ 原物和孳息; ⑤ 动产与不动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权,以及 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 共有。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 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原始取得: ① 劳动生产 ② 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③ 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 ④ 无主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财产 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
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
① 确认产权; ② 恢复原状; ③ 返还原物; ④ 排除妨碍; ⑤ 赔偿损失; ⑥ 返还不当得利。
2.1.4 用益物权制度
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2. 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3. 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 4.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2.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 “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 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2.1.5 担保物权制度
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 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
特征: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2 占有制度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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